代理机构开评标纪律,代理公司违规指定评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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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开评标纪律,代理公司违规指定评审怎么办

代理公司违规指定评审怎么办,代理机构开评标纪律

一、招标代理人可以参与评标吗?

1、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以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报价不足三家的是否可以重新招标。关键看他们是否通过了资格预审。是否按规定提交了提交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二、代理机构开评标纪律

代理机构开评标纪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开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具体纪律要求如下

1)评标区纪律

1. 身份核对与物品管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身份核对,凭工作证进入评标区。进入前,应将通讯工具及与评标无关的物品入柜储存,确保评标环境不受干扰。

2. 资料准备与保密:应事先准备好需带入评标区的评标项目资料及其他辅助资料,评审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再从评标区外补充带入任何资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外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3. 秩序维护与行为规范:在评标区,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秩序,不得发表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言论,不得越权干涉评标,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评标结束后,应主动将临时工作证交还给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并及时整理评标室资料。

2)开标纪律

1. 时间与场地管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依据项目公布的场地信息,在开标开始前到达指定开标室,提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不得随意变动开标场地及时间,确保开标流程的严谨有序。

2. 开标过程规范:开标期间,各方参与主体不得讨论与开评标相关的内容,不得出现任何与开标程序无关的行为。代理机构应确保开标过程的严肃、规范、顺畅。

3)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开评标纪律的行为,如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等,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并可能面临暂停进场代理资格等处罚。

2. 法律责任:若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代理项目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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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奥立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

2.依法判决确认中标合法有效;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口腔医院承担。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权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而本案一审法院采纳的证据,即:

深圳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相关型式试验报告证书的说明》不是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取得,而是口腔医院超越职权私自取得,口腔医院通过非法取证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上诉人广西贵港市奥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理机构开评标纪律,代理公司违规指定评审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代理公司违规指定评审怎么办理,代理机构可以参与评标吗

内容投稿:朱铭皓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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