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纠正一个常见的误解:我国不存在“猥亵罪”这个罪名。法律对猥亵行为的处置,走的是两条路——轻微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严重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刑事追诉。
两条路的分界线,不是有没有暴力殴打,而是有没有“强制”。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写得很清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条处置的是什么?就是那些情节轻微、没有明显暴力胁迫手段、受害者还能反抗但没来得及或者没敢反抗的情况。
比如2026年4月武汉江岸区那个案子,返聘医生陈某某借颈椎诊疗名义,让患者脱光衣物后突然袭胸一次,没有预谋证据,没有反复实施,警方最终就是行政拘留5天,医院解聘,案子到此为止。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边界:治安猥亵行为发生超过6个月,公安机关没发现线索、被害人没及时报案的,超出追责时效,不再启动行政立案。所以,遭遇猥亵后第一时间报警,不只是为了固定证据,也是在跟追责时效抢时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多人对“强制”的理解停留在“把人按在地上打”的程度。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985号案的裁判规则说得非常明确:“其他方法”包括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这才是刑事立案标准真正的门槛所在——不是看你有没有被打,是看你在当时那个处境下,有没有能力说“不”。
具体到医疗场景,这个标准被拉得更低。医生不需要把你反锁在诊室里,不需要用暴力威胁你,只要他利用职业身份、信息差、诊疗信任优势,让你误以为那些触碰是必要的诊疗手段,你就已经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了——这在法律上等同于被强制。
普通人的单次轻微触碰,大概率走行政拘留。但医生不一样。
福州市检察院办理过一个典型案例:医生陈某义猥亵女患者,一审法院判了无罪,理由是“诊疗行为”。
检察院介入后,走访卫健部门核实中医诊疗规范,委托专家重新论证,结论是陈某义的触碰行为没有明确诊疗目的、不符合常规医学检查操作规范——直接推翻了“正常医疗行为”的抗辩,二审改判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江门欧某案的裁判规则更直接:欧某无任何医疗资质,开中医保健馆,对3名被害人(含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借诊疗名义多次实施猥亵,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同时适用从业禁止。
法院认定,欧某利用被害人的信任,突破正规医疗边界,其行为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
这就是医生这个职业身份的特殊之处——你以为是信任,法律认定为“精神强制”。
对比一下会更清楚:
分水岭不在“有没有暴力”,在“有没有利用职业身份虚构诊疗必要性、反复实施侵害。”
很多案子最初是行政立案,后续升级为刑事。触发条件主要有三类:
一是补充取证发现累计3次以上侵害事实。贵州小学保安猥亵案就是典型,最初只发现对2名被害人的轻微触碰,行政拘留了事,后来检察机关介入,查实多次猥亵多名女童,转为刑事立案,最终判了五年四个月。
二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被害人或家属向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理遗漏了核心要件,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倒逼转刑事程序。
检察机关12309服务中心的案件受理相关材料
三是专业鉴定推翻“诊疗合规”抗辩。这是医疗场景下最关键的升级路径。公安机关联合卫健部门核查行医资质、咨询中医诊疗专家,其出具的专家意见是行政转刑事的核心证据之一。
回到马鞍山金某某案,目前警方正在做的,正是这个流程:联合卫健部门核查行医资质,咨询中医诊疗专家,调阅视频和就诊记录。一旦专家论证确认涉案的二十余次触诊行为不符合中医诊疗规范,行政立案就会升级为刑事侦查。
马鞍山警方发布的猥亵案调查进展警情通报
汪女士指控金某某以“乳腺结节需要调理”为由,对她进行了二十余次乳房触诊,而她后来去第三方医院检查,发现结节摸不出来、也无需治疗。金某某则声称只做过3次触诊,且都是正常合规的检查。
双方陈述存在明显冲突,最终次数认定需要等警方完整调取就诊记录和视频资料后才能确认,目前属于待核实争议点。
但对照既有判例口径,这个案子已经具备了从行政转刑事的核心要件:被害人有多次触诊记录的陈述,第三方医院复查证实案涉结节无需频繁触诊治疗,警方正在委托中医专家做合规性论证。
一旦专家意见确认金某某的触诊行为不符合诊疗规范,虚构病情、利用职业信任反复实施侵害的事实就坐实了——到时候,行政转刑事就是程序问题,不是定性问题。
法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其实就一句话:不需要你被打得头破血流,也不需要你激烈反抗——只要对方利用职业身份让你误以为那是必要的诊疗,你就已经被“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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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人体结构几何体速写,产品商标怎么查
内容投稿:马诗若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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