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喃城旧梦,平时会分享一些刑事案件里面实实在在的法律常识。
很长时间以来,不少人心里都有一个固定想法,强奸罪只能由男性去完成。就算有女性掺和到这类案子里,顶多就是在外把风,打打下手,只能算作次要的帮凶。可是这几年各地法院判下来的不少案子,慢慢打破了这种固有认知。有些女性参与者,不再只是在外围提供帮助,会在现场限制受害人逃跑,出言恐吓,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压住对方的反抗。法院并没有全部按从犯来处理,有一部分人被认定成了共同正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主犯。
同样卷入一起性侵案件,为什么有的人只是从犯,有的人直接被定成了主犯?划分两者的界限,主要看哪些举动?是不是只要在现场拉住受害者,就一定会被升格认定为主犯?网上很多言论都比较偏激,我们抛开这些说法,聊一聊现在办案机关实际的评判标准。温馨提醒,这篇文章只是客观讲解当下的办案思路,不会去预判任何个案会怎么定性。每一件案子主犯还是从犯,最终都要看完整的证据链来定。
一、跳出固有看法,女性在案件里的两种身份
翻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能够直接实施性侵行为的只能是男性。但是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女性完全可以参与到整件事情当中。早些年,大部分涉案女性做的都是辅助性工作。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帮助犯?把受害人哄骗到事先定好的地点,守在门外望风,有人路过就及时报信;准备酒水或者药物,让受害人失去自主意识;事情结束之后帮忙清理痕迹,销毁物证。这些做法没有直接去压制对方的反抗,只是给男性实施犯罪扫清障碍。像这类情况,司法实践当中大多认定为帮助犯,也就是从犯。按照法律,从犯可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
慢慢就有了一种片面的看法,女性只要没有发生性关系,不管在现场做了什么,都只能是从犯。可这套想法,已经跟不上现在的裁判尺度了。
近些年司法实务对于正犯和帮助犯的划分,不再单单看有没有做出核心行为,还要看这个人有没有掌控整件事的走向,有没有做出压制受害人反抗的关键举动。
举个很实在的道理。案发的时候,女性上前按住受害人的胳膊,不让对方逃走;不断出言吓唬对方,告诉她反抗只会招来更糟的后果;受害人拼命想要往外跑,又被拖回房间。想要完成性侵,前提就是受害人没法反抗。谁主动造成了这样的局面,谁就在掌控案件的进程。
如果女性做出了限制人身自由、阻拦逃跑、持续恐吓这类行为,就不再只是简单地提供便利。就算没有发生性关系,同样能够被认定为共同正犯,按照主犯来量刑。
这里有一点要分清楚,认定成共同正犯,不代表她的刑期一定会和实施性侵的男人一模一样。就算都是主犯,每个人起到的作用大小还是有区别。法院会结合全部案情,去衡量每个人实际发挥的作用,不会一概而论。
二、区分帮助犯和正犯,重点看这四类实际行为
办案人员不会凭印象下定论,会把现场所有行为拆分出来逐一核对,不会靠单一动作就给出结论。
第一点,要看行为是不是为了压制受害人的反抗。仅仅把人引诱到房间外面就离开了,之后屋内发生的事不再参与。引诱只是提供了作案地点,并没有剥夺对方反抗逃生的机会,这种情况一般算帮助犯。如果把人骗过来之后没有离开,受害人每一次想要脱身都被拦住,一直断了对方逃生的可能,行为性质就变了。
第二点,看有没有主动推动整件事情发展。只是听从男性嫌疑人的安排,单纯去门口望风,全程没有自己的其他举动,属于辅助行为。要是主动一起谋划怎么困住受害人;受害人呼救的时候上前捂住嘴巴;不停劝说受害人放弃抵抗,给对方施加很重的心理压力,主动把事态往前推进,被认定成正犯的概率就会升高。
第三点,有没有提前参与整件事的谋划。事前两个人商量好怎么欺骗受害人,分工明确,女性负责控制受害人,男性实施性侵。双方分工协作完成全部计划,这种提前安排好任务的情形,很容易认定为共同正犯。临时被叫过来帮忙望风,事前没有一起商量,大多停留在帮助犯的范畴。
第四点,区分短暂帮忙和长时间控制。只是伸手拦了受害人一次,之后就退到一旁不再插手;和全程看着受害人,对方一反抗就上前制止,这两种情形轻重完全不同。动作次数多少、持续了多久,都是法院衡量作用大小的要点。
上面这几点要放在一起综合判断。只是短暂阻拦一次,未必就能定为正犯;一连串控制行为叠加在一起,身份才会发生改变,没有哪一条标准可以单独定案。
三、处理案件时容易踩进去的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不在现场就一定是从犯。有的女性案发的时候并不在房间里面,但是整件事都是由她策划的,骗受害人赴约,安排好所有细节,指使男性实施犯罪。就算不在场,依旧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有没有在场并不是硬性标准。
第二个误区,只要留在房间不走,就会被认定成正犯。待在屋里不等于主动参与控制。全程站在一边,没有阻拦受害人,也没有出言威胁,只是被动留在现场,这种情况大多还是从犯。在现场和主动去控制别人,完全是两码事。
第三个误区,定了正犯,判刑就和实施性侵的男子一样。就算两个人都是主犯,发挥的作用也有差别。直接实施性侵的人,一般是最主要的主犯。负责控制受害人的女性虽然也是主犯,法院会按照她行为的轻重,在量刑上面拉开差距,不会不加区分地同等量刑。
第四个误区,认定从犯就一定能大幅减轻处罚。从犯只是法律上可以从轻的情节,并不是必然降档。案件情节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即便属于从犯,从轻的幅度也会变小。不能把从犯身份当成减轻处罚的保障。
不少牵涉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总抱着女性只能做从犯的老旧认知去辩解。现在裁判标准细化之后,只靠这一个理由,很难被完全采信。
总的来说,女性不会天然只能做强奸案件的帮助犯。只在外围做事,放风、引地点、事后处理痕迹,大多算作从犯;主动动手控制受害人,不断进行言语胁迫,深度左右案件走向,就会被认定为共同正犯也就是主犯。
想要分清两者,不靠性别,也不是看有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是看实实在在做了哪些事,在案件当中起到了多大作用。这套评判方式,跳出了从前简单粗暴的划分方法,责任认定也更加贴合每一起案子的真实情况。
法律定下这些标准,除了去惩处已经犯下过错的人,也在给所有人提个醒,不要以为只是搭把手,就不用承担很重的后果。每一次主动参与的行为,都会改变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你的看法里,划定一条什么样的边界,去区分帮助犯和共同正犯才算公平?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想法。
免责声明:文章依据《刑法》第236条、25‑27条共同犯罪相关规定、现行共犯裁判观点进行普法解读。每一起案件主从犯认定、最终量刑,以司法机关查实的事实和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本文内容不能够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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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强j罪能赔多少钱
内容投稿:范夏琴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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