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侦查,侵占罪公安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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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侦查,侵占罪公安管不管


【田律师说经济犯罪】第13期:经侦如何践行这一条: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这是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关于职能管辖的总开关,把刑诉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化为"公安管辖为原则、七类例外依法分流"。对公安内设的经侦部门而言,第十四条最直接的落实,是厘清"经侦自己管辖哪些罪名",并清晰区分这些罪名与监察委、检察院、法院、军队、监狱、海警各自管辖罪名的边界——准确界分"经侦管什么罪、不管什么罪",正是第十四条在经侦办案中的核心践行。本文按"经侦管辖的罪名—与监察委区分—与检察院区分—与法院区分—与军队监狱海警区分—涉众型集中管辖—入口识别"展开,结合现行规范与真实案例加以说明。

一、经侦(公安)管辖的罪名:以市场经济犯罪为主业

依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约77种刑事案件,核心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可归为以下几类:一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176条)、高利转贷(第175条)、骗取贷款(第175条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第177条)、违法发放贷款(第186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第187条)等;二是金融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第192条)、贷款诈骗(第193条)、票据诈骗(第194条)、保险诈骗(第198条)等;三是危害税收征管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逃税罪(第201条)等;四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如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位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非法经营罪(第225条)、串通投标罪(第223条)等;五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等;六是侵犯知识产权罪、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等;七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第271条)、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一句话概括:经侦管辖的罪名,行为性质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单位或他人财产",主体多为公司、企业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或一般主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通字〔2020〕9号将十类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划转监察委,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这些涉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类犯罪不再归经侦管辖。

二、与监察委管辖的区分(第十四条第一项):主体身份是分水岭

监察委管辖职务犯罪,核心是"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犯罪";经侦管辖经济犯罪,核心是"非公职人员或一般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犯罪"。二者区分的分水岭,是犯罪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最典型的罪名对照如下: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委管辖,职务侵占罪(第27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由经侦管辖;受贿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委管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由经侦管辖;挪用公款罪(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由监察委管辖,挪用资金罪(第272条,非国家工作人员)由经侦管辖。同是"侵占单位财物""收受好处""挪用资金",主体一变,管辖机关随之而变。

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37个罪名,"确定管辖时,应当重点把握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其中属于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管辖,不属于公职人员的则由公安机关管辖"。公通字〔2020〕9号划转的十类罪名,正是这一区分在立法上的落实。

真实案例一: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7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白静系A国有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原处长,2013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补充调取主体身份证据,认定白静系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应定性为贪污罪(属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犯罪),2019年2月公安厅将线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最终法院裁定没收其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此案是第十四条第一项"主体身份决定管辖"的鲜活注脚:罪名表象相似(侵占/贪污),一旦主体被证实为国家工作人员,管辖即由经侦转向监察委。

三、与检察院管辖的区分(第十四条第二项):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犯罪专属检方

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应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立案侦查,以及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职务犯罪,公安应配合或移送。经侦管辖的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显然不在此列。

区分的关键在于"主体加职权":同样是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普通公民实施的由公安机关(刑侦)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由检察院管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由监察委管辖。《衔接意见》明确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两罪为监委、检、公安共管罪名,"如系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监察机关有权管辖,其中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亦有权管辖;其余情况下由公安机关管辖"。简言之,经侦基本不触碰这两类侵权犯罪——它们依主体职权在监委、检、公安(刑侦)之间分流,与经侦管辖的市场经济犯罪界限分明。

四、与法院管辖的区分(第十四条第三项):公诉与自诉的边界

第十四条第三项明确法院自诉案件的边界,同时规定"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经侦管辖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属于需要侦查、公诉的犯罪案件,而非法院自诉案件;二者常因"民刑交织"而边界模糊,需准确界分。

真实案例二: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发布)。陈某某以王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向福建省连城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连城县公安局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2017年4月将二人涉嫌合同诈骗移送连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直接体现第十四条第三项后段——合同诈骗虽常与民事欺诈交织,但只要被害人向公安控告,经侦就应当受理、依法侦查,不以"可能是经济纠纷"为由拒之门外。

真实案例三:唐某石料买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案(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17年8月报道)。杨某与唐某达成石料买卖口头协议,预付20万元后唐某既不履行也不退款,杨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查认为唐某虚构"石头塘"、隐瞒真相收取钱款已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正是第十四条第三项前段——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经侦应当受理而非退回,形成民刑衔接闭环。两案共同说明:同是"被骗",达到公诉标准的合同诈骗归经侦侦查、检方起诉;未达标准、告诉才处理或轻微转自诉的,才归法院自诉。

五、与军队、监狱、海警管辖的区分(第四、五、六项):主体与区域的例外

第十四条第四、五、六项分别将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监狱内犯罪、我国管辖海域内犯罪划出公安管辖,由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部门分掌。经侦管辖的一般经济犯罪,主体为普通市场主体、发生地不限特殊区域,通常不涉及上述例外;但若涉军办企业犯罪、罪犯在监狱内实施的相关经济犯罪、或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岸线以外)的走私等,则依主体、区域归对应机关。第十四条第六项同时明确"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由公安机关管辖"——这一但书划清了海警与公安的地理边界,经侦在沿海区域办案亦应据此判断。

六、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集中管辖(经侦管辖罪名的特色落地)

经侦管辖的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犯罪,往往跨地域、被害人众多,第十四条"公安管辖为原则"在跨区域场景下集中落地为"集中管辖、并案侦查"。《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一个地方公安为主侦查,其他积极协助,必要时并案侦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第七条确立"主要犯罪地为主办地、其他犯罪地为分办地"规则;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等实行"三统两分"原则——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

真实案例四:本溪"日益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指定管辖(本溪市公安局2020年对政协提案的公开答复披露)。本溪市级代理为赫荣娟一人,为便于侦查诉讼,本溪市局报请批准,将案件指定桓仁县公安局管辖,统一负责"日益盛"案件的整体查处和诉讼工作,平山、明山两地所涉犯罪事实交由桓仁县局查处和诉讼。这即是经侦管辖罪名(非法吸存)在跨区域场景下的集中管辖实践。

真实案例五:温某集资诈骗案管辖争议(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难点及对策》2014年刊载)。温某身处深圳,以高额回报项目为借口向在浙江平阳的亲属吸收资金,管辖权在深圳还是平阳几经争议,最终经浙江省公安厅与深圳公安部门协调,决定全案交由平阳县公安机关侦查。此案展现经侦管辖罪名(集资诈骗)如何通过上级指定管辖锁定公安管辖轨道,避免管辖推诿导致被害人权益悬空。

七、经侦办案入口的"罪名—机关"双维识别(实务合成)

综合上述规范与案例,经侦在受案入口可遵循"双维识别":一辨罪名性质——是否属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是则归经侦;二辨主体身份——公职人员涉职务犯罪转监察委,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权转检察院,军人、罪犯、海域等转对应机关;三辨告诉方式——自诉案件归法院,公诉控告或法院移送则经侦依法受理;四定连接点——依犯罪地、居住地、单位所在地确定基础管辖(第十五、十六条);五定跨区域——涉众型或管辖争议报请上级指定,或按主办地、分办地分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双维识别既守住"属经侦管辖的罪名果断立案",也守住"属其他机关管辖的罪名依法分流",从源头杜绝越权管辖与遗漏管辖。

结语

第十四条把"公安管辖为原则、七类例外依法分流"确立为职能管辖总纲。对经侦而言,这一条最实在的践行,就是厘清"经侦管什么罪名":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单位或他人财产的经济犯罪为主业(约77种,核心为刑法分则第三章及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并清晰区分于监察委(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以主体身份为分水岭)、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职权侵权犯罪)、法院(自诉案件)、军队监狱海警(特定主体与区域)。从白静案(主体身份决定贪污归监委)、陈某某合同诈骗控告与唐某石料买卖案(公诉与自诉的边界),到本溪"日益盛"与温某集资诈骗(涉众型集中管辖)——经侦对第十四条的践行,本质是对"罪名—机关"归属的精准界定。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管辖是程序正义的第一道关口,唯有准确界分罪名归属、依托双维识别守住入口,才能避免管辖争议空转、防止趋利性执法与地方保护,真正以规范管辖守护司法公正。

说明与免责: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为现行有效文本(《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2018年施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施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及《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案例均来源于公开权威渠道披露: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27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裁定)、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发布)、唐某石料买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案(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2017年8月报道)、本溪"日益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指定管辖(本溪市公安局2020年对政协提案的公开答复)、温某集资诈骗案管辖争议(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难点及对策》2014年刊载)。文中涉案事实与数据以官方披露为准。本文为基于公开规范与案例的法律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律师意见,亦不预示任何案件结果。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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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侵占罪公安局受理吗,侵占罪可以去公安先报案吗

内容投稿:祁安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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