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抢劫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法定刑分为两档: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没有数额入罪门槛,抢得财物价值再低也可能构成犯罪,起刑点又在三年以上,因此它同时是入罪最容易、量刑最重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除了直接实施暴力劫财,还有三条通向本罪的路径:盗窃、诈骗、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聚众打砸抢中的首要分子。案件最终落在哪一档,取决于行为方式、加重情形是否成立、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有无从宽事由,任何单一事实都不能决定结论。
面对一起被认定为抢劫的案件,先不要急于讨论量刑,按下面五步依次判断,多数疑问会自然归位。
第一步,确认有没有当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罪的核心在于当场对人身实施强制、压制反抗后当场取得财物。平和取得财物的是盗窃,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是抢夺,事后威胁索财的是敲诈勒索。暴力、胁迫与取财之间须同时具备时间和场所上的连接,即通常说的两个当场。
第二步,确认是原生的抢劫还是法律拟制的抢劫。直接以暴力、胁迫劫财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携带凶器抢夺的,适用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条路径的成立条件并不相同,转化型抢劫另有前提行为、当场性和主体年龄的限制。
第三步,逐项核对八种加重情形是否真的成立。这一步对量刑影响最大,第一档三年起,第二档十年起,中间没有过渡。大量辩护空间集中在此,例如案发地点是否属于「户」、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口头自称警察是否构成「冒充军警人员」。第十三章的案例中有多起因加重情形被否定而由十年以上改判为四到七年。
第四步,判断既遂与未遂,并清点全部从宽事由。抢劫罪取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具备其一即为既遂。还要清点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从犯、未成年人、退赃退赔与谅解等事由,但司法文件对本罪的从宽另有从严要求。
第五步,估量刑罚区间以及是否触及无期徒刑、死刑。抢劫罪是保留死刑的罪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具体情形有专门的司法文件规定,涉及死刑的案件另有独立的复核程序,见本文第七章与第十四章。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句话包含了本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下面逐项拆开。
暴力。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殴打、捆绑、持刀刺击、扼颈、强行拖拽。暴力的对象通常是财物的持有人,也可以是在场阻止取财的其他人。暴力不要求达到轻伤,也不要求被害人实际受伤,只要足以压制反抗即可;但暴力的强度会影响量刑,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还会影响既未遂的判断。
胁迫。指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威胁的内容须指向当场的人身安全,持刀相向、言语恐吓并配合肢体控制都属于胁迫。案例库中有一起案件,行为人持刀进入被害人车内并将刀指向被害人的女儿要求交钱,法院认定在狭小空间内持刀足以使被害人母女产生恐惧、抑制反抗,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胁迫。
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以外,使被害人丧失或者减弱反抗能力的手段,典型的是灌醉、下药、使用麻醉物质。判断标准在于该方法是否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当的强制性,仅仅是欺骗使被害人自愿交付的属于诈骗。
不要求被害人实际反抗。被害人因恐惧而未作反抗,或者因未成年、年老、患病而无力反抗,都不影响本罪成立。同样,被害人事实上没有被压制反抗,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足以压制反抗的强制方法,仍可成立本罪,只是可能停留在未遂形态。
当场性是抢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关键。一是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相连接,二是所取财物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或者其本人当时即能取得、控制、转移的财物。随着支付方式变化,当场性的理解已经有所发展:被害人在暴力胁迫下当场用手机转账、当场到附近取款机取现,一般仍认定具有当场性,因为这些财产同属被害人可以随时取得和处分的财产。相反,行为人要求被害人的亲属日后将赎金送到指定地点的,取财与控制人身分处不同时空,通常评价为绑架罪。
行为人须有排除他人支配、把财物当作自己的所有物加以利用或者处分的意思。为索取债务而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理,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九部分中有明确规定。同样,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违禁品可以成为抢劫对象。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以抢劫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赌资和赃款赃物也可以成为抢劫对象。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这条常被误解为「抢黑钱不算犯罪」,实际上财物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抢劫对象。案例库中有一起案件,行为人持刀威胁、捆绑殴打,强迫被害人以93.6万元购入比特币后劫走,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并按被害人支付的对价认定抢劫数额。
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产另有规则。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除了直接以暴力、胁迫劫财,刑法还规定了三种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这三条路径在实践中争议最多,也最容易被误解为「只要沾上盗窃加打人就是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前提行为。须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第三部分明确,主要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一般不考察是否既遂;但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标准,又不具有法发〔2005〕8号第五部分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
特定目的。使用暴力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出于其他动机当场打人的,不适用本条。
当场性。法发〔2016〕2号规定,「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前一行为已经终局完成、与后续暴力联系不紧密的,不符合当场性,可能构成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暴力须达到一定强度。法发〔2016〕2号明确,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这是转化型抢劫案件中最重要的一条出罪规则。
法发〔2005〕8号第五部分还规定,盗窃、诈骗、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里用的是「可以」,属于裁量规则,办案机关需要结合全案情节判断,并非只要触及其中一项就必然入罪。
转化型抢劫同样可以带有加重情形。法发〔2016〕2号规定,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例库中还有盗窃后持枪射击抓捕人员,被认定为「持枪抢劫」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其中部分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其余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使用暴力的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的人提供帮助或者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第六条界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例如管制刀具,只要随身携带并实施抢夺,即可适用本款,不要求实际使用或者显示。
携带其他器械。须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携带。法发〔2005〕8号第四部分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这是本款最重要的辩护点,例如随身工具、日常用品。
有意显示凶器的直接适用抢劫罪本条。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这时已经属于以胁迫方法劫财。
携带凶器抢夺后又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只针对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依其实际行为另行评价。
八项加重情形一旦成立,量刑起点从三年直接跃至十年,这是抢劫案件中争议最集中的部分。以下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顺序,结合法释〔2000〕35号、法发〔2005〕8号和法发〔2016〕2号三份文件逐项说明。
这是实践中数量最多、争议最大的一项。三份文件层层递进,形成了三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户」的范围。法发〔2005〕8号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者缺一不可。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法释〔2000〕35号第一条则举例说明,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可以是「户」。
「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法发〔2016〕2号进一步要求把「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并明确: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暴力发生在户内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发生在户外的不能认定。
经营与生活混用场所的规则。法发〔2016〕2号规定,对于部分时间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经营、部分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的,营业时间入内抢劫不认定,非营业时间入内抢劫应当认定。
按照这一套标准,工地、工人宿舍、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为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租住的旅馆房间,通常都不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不能认定为「户」。第十三章列举了六起正反对照的案例,其中两起因二审否定「入户抢劫」而将刑期从十年降至五年、四年六个月。
范围。法发〔2016〕2号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情形。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常见的误认。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司机的,不属于本项,按一般抢劫处理。实践中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案件很多,是否属于本项要先看车辆是否属于大、中型出租车。
法释〔2000〕35号第三条规定,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需要注意条文中的「客户的资金」通常理解为金融机构为客户保管的资金,在营业场所内抢劫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是否属于本项,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应当结合被劫财物的归属与占有状态具体判断。
多次抢劫。法发〔2005〕8号第三部分明确,「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且应以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犯罪,例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多人实施抢劫,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抢劫途经的多人,或者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抢劫数额巨大。法释〔2000〕35号第四条规定,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全国没有统一数字,必须查案发地的标准。
数额的计算基准。法发〔2016〕2号规定,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者实际抢得数额不大的,应当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情节,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这是唯一的结果加重情形,也是八项中唯一不存在未遂问题的一项。重伤、死亡的结果须与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包括被害人在摆脱侵害过程中因逃生而伤亡的情形。案例库中有一起案件,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刺伤出租车司机,司机下车呼救时被过路车辆撞倒身亡,法院认定该结果发生在被害人尚未有效摆脱犯罪侵害的过程中,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需要与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相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发〔2016〕2号规定,认定本项要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者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者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发〔2005〕8号第九部分另有一条相关规则: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冒充治安联防队员实施同类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其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释〔2000〕35号第五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携带枪支但既未使用也未显示的,一般不认定为本项。是否属于枪支需要经过鉴定,仿真枪、玩具枪不属于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但可能被评价为凶器或者影响暴力胁迫程度的认定。
本项要求行为人对物资的性质有认识。对物资的特定用途确实不知情的,一般不适用本项,但相关事实需要证据支持。
本罪真正影响结论的数字不多,但每一个都需要落到具体来源。
没有入罪数额门槛。抢劫罪不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抢得财物价值再低也可能构成犯罪。案例库中有抢得现金五元及手机一部即定罪的案件。但数额过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有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认为是犯罪的空间,未成年人之间的轻微强索另有专门规则,见本文第十一章。
数额巨大参照当地盗窃标准。依据法释〔2000〕35号第四条,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就广东而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8号)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该通知系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下发,配套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广东法院在2022年对审判业务文件作过清理,上述数额通知未见列入公开的废止目录,但办案时仍应当以案发地法院现行执行的标准为准,其他省份的标准各不相同。
多次抢劫为三次以上。且每一次都须已构成犯罪,合并计算规则见本文第四章。
信用卡与转账的数额认定。法发〔2005〕8号第六部分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法发〔2016〕2号补充,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机动车的数额计算。法发〔2005〕8号第六部分规定,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办理盗窃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重伤的认定。重伤须经法医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轻伤、轻微伤不属于「致人重伤」,但轻伤以上后果会影响既未遂的判断,轻微伤则可能影响转化型抢劫中「使用暴力」的认定。
既遂标准是双重的。法发〔2005〕8号第十部分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这条规则意味着即使分文未得,只要造成轻伤,仍然是既遂。
加重情形同样存在未遂。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外,其余七种加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也就是说,入户抢劫未遂的,仍在十年以上的档次内考虑,再依照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库中有一起案件,两人携刀上街先后尾随三名女性伺机抢劫均未着手,被巡逻民警查获,法院认定为犯罪预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免予刑事处罚,并未按「多次抢劫」处理。
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预备阶段同样可以成立中止。
事后归还财物不影响既遂。取得财物即为既遂,事后归还、退赔属于量刑情节,不影响定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两档法定刑,第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四部分第十项规定了抢劫罪的量刑起点: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抢劫致一人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需要注意,法发〔2021〕21号在各罪名下只给出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的原则表述,「每增加一次抢劫加几个月」这类具体数字在省级实施细则中。广东此前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确有抢劫罪一节,但其时效存疑,且其上位文件已被法发〔2021〕21号取代,本文不作为现行广东口径引用。需要具体幅度时,应当向案发地法院或者辩护人核实其现行执行的细则。
抢劫罪必须并处财产刑,没有单处罚金或者不判财产刑的空间。第一档并处罚金,第二档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发〔2021〕21号规定,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法发〔2016〕2号则规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抢劫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只有在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例如未遂、从犯、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预备)并实际减轻至三年以下时,才有讨论缓刑的余地。法发〔2016〕2号还规定,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案例库中的缓刑案例集中在未成年人和犯罪预备两类,不能据此推断成年人实施既遂抢劫也有缓刑空间。
抢劫罪是保留死刑的罪名。法发〔2016〕2号第一部分明确要求,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法发〔2016〕2号第四部分列举了三类: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不得一律判处死刑的情形。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共同犯罪中死刑的控制。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同案犯在逃、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抢劫罪的从宽情节与其他罪名相同,但法发〔2021〕21号对本罪的部分从宽幅度设有专门的从严要求,不能照搬其他罪名的比例。下列每一项都要有证据支持,都不是自动免责条件。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阶段、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但已因具体赃物等证据而具有犯罪嫌疑的,一般不认定为自首。本文第十三章有一组正反对照的案例专门说明这条界线。
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法发〔2021〕21号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至50%。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就抢劫共同犯罪而言,最常见的是协助抓捕同案犯。要点在于是否起到实质性的协助作用:仅仅交代同案犯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本属于应当供述内容的,一般不认定为立功;带领侦查人员指认、辨认,与同案犯归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才可能构成立功。法发〔2021〕21号规定,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即使构成重大立功也不必然从宽,罪责极重的仍可能维持原判。
认罪认罚。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的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二审阶段才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但幅度应当小于一审阶段,且犯罪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群众反映强烈的,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予从宽。
退赃、退赔与赔偿谅解。法发〔2021〕21号规定,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该文件在这两项之后都专门写明,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法发〔2016〕2号还规定,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当事人和解程序一般不适用于本罪。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抢劫罪虽在分则第五章,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除非具备减轻处罚情节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一般不符合该程序的条件。因此在抢劫案件中主张从宽,通常只能按赔偿谅解主张,不能按刑事和解主张,二者的幅度上限不同。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法发〔2016〕2号要求,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未遂与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该条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减少基准刑的30%至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减少基准刑的10%至50%;就抢劫罪而言,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十四周岁,故实际适用的是前一档。详见本文第十一章。
因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法发〔2016〕2号规定,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下面几类事实性质不同,效力也不同,写在一起是为了便于对照,实际适用时不能混用。
法定从重: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法发〔2016〕2号要求,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同时也提醒,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需要注意,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法定加重:八项加重情形。见本文第四章。加重情形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与从重处罚是两回事,前者改变法定刑幅度,后者在同一幅度内调整。
司法文件的一般从严倾向。法发〔2016〕2号规定,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这是量刑政策的指引,落实到个案时仍需具体说理。
减刑、假释从严。法发〔2016〕2号规定,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这意味着判决之后的服刑阶段同样受影响,家属在评估实际服刑时间时应当把这一点计入。
涉黑涉恶。抢劫行为如果被认定为黑恶势力实施的,还会带来财产处置、从业禁止以及取保候审、缓刑、减刑假释从严把握等一系列后果,相关认定有专门的规范,需要个案核实,不能仅因人数较多就作此判断。
与抢夺罪。抢夺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不对人身实施足以压制反抗的强制。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最低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与抢劫罪相差悬殊。区分点在于对人身是否使用了强制方法。法发〔2005〕8号第十一部分专门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明知驾车强夺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以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威胁内容可以是揭发隐私、损毁财物、日后加害,交付通常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的胁迫指向的是当场的人身安全,且当场取财。实践中「碰瓷」类案件常在两罪之间转换:起初索财属于敲诈勒索,遭遇反抗后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取财的,转为抢劫罪。
与寻衅滋事罪。法发〔2005〕8号第九部分指出,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与抢劫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通过强拿硬要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以暴力、胁迫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该部分还特别指出,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与绑架罪。法发〔2005〕8号第九部分规定,两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和行为手段: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劫取财物一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中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依照法释〔2001〕16号,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与强迫交易罪。法发〔2005〕8号第九部分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也要考虑超出的比例。
罪数关系。法发〔2005〕8号第八部分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抢劫行为一经查实即构成犯罪,没有仅作行政处罚的空间。但被认定为抢夺、寻衅滋事强拿硬要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条明确了刑事责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第八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抢劫罪是其中之一。但围绕未成年人另有一整套限缩规则,实践中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不满十六周岁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这一年龄段的人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为抢劫罪;如果后续暴力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则既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文第十三章有一起因此改判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例。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转化型抢劫可以不定罪。法释〔2006〕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后续处理。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校园内轻微强索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法释〔2006〕1号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法释〔2006〕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现好并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财产刑与其他限制。法释〔2006〕1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能力确定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依法不适用死刑。
下面按待证事实分组展开,不逐项罗列材料名称。抢劫案件的证据结构通常包含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监控视频、通讯与轨迹数据、扣押物品。
强制方法与当场性。需要核对暴力、胁迫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强度,以及与取财行为之间的连接。监控视频、伤情鉴定、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中关于恐惧程度和反抗过程的细节都是关键。转化型抢劫案件中,暴力是否仅为摆脱、有无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直接关系到是否成立本罪。
加重情形的事实基础。「户」的功能特征需要用房屋权属、居住状况、水电缴费、邻居证言、租赁合同来证明;入户目的需要用行为人事前的言行、准备工具情况、进入方式来证明;「公共交通工具」需要证明车辆类型和是否处于运营状态;「冒充军警人员」需要证明服装、证件、枪支及被害人的实际认知;「持枪」需要枪支鉴定意见。
主观方面与共同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犯意的形成时间与范围,通常依靠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同案犯供述和分赃情况证明。在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还要专门审查未直接使用暴力的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是否提供帮助。
数额与赃物去向。抢得财物的种类、数量、价值,需要有价格认定意见、扣押清单、销赃记录、银行流水佐证。信用卡、转账、虚拟货币的数额计算规则见本文第五章,实践中容易出现按销赃价计算的错误,应当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
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印证。抢劫案件常常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严格。案例库中有多起因言词证据不稳定、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作案时间存疑而认定证据不足的案件,也有依靠通讯基站位置和手机轨迹信息等电子数据补强间接证据后改判的案件。审查要点在于供述是否稳定、是否与不为外人所知的隐蔽性物证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讯问的时间地点、有无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程序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告知,都可能影响证据能力。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是否到场,也是必查项。
以下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括号内为入库编号,便于读者检索原文。案例用于说明规则的适用条件,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每一起案件的量刑都建立在其全部事实之上,改变其中任何一项,结论都可能不同。其中指导案例第十四号属于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效力高于一般入库参考案例。
郑某田、傅某抢劫案(2023-06-1-220-001)。关键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共同以查房名义骗开房门后持刀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傅某在侦查阶段有多次有罪供述,且对伤害部位、刀数、现场情况的描述与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基本吻合。裁判结果:重审判决郑某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傅某无罪,该判决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的规则: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认定犯罪事实要特别慎重。法院指出傅某虽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侦查机关将其确定为嫌疑人的过程具有偶然性,其有罪供述不稳定并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其无作案时间以及郑某田与他人共同作案的疑点,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部分吻合并不当然导致定罪,但供述不稳定也不当然导致无罪,结论取决于全案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是共同犯罪中一人定罪、一人无罪的情形,不能反过来理解为只要翻供就能出罪。
袁某等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2023-06-1-220-004)。关键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袁某实施两起抢劫致人死亡,其中撬门入室抢劫致房东死亡一起,袁某有供述,但死者身份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确认,死因无法得出确切结论,其供述中用于砸打头部的砖块、擦拭血迹的旧衣服等物均未提取到。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另一起持刀抢劫摩托车司机致死的事实予以认定,维持以抢劫罪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的规则:死刑案件应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同一被告人的数起指控可以分别判断,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的应当单独剔除。另需注意,法院认定袁某虽有前科但犯该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构成累犯。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一起事实被剔除并不必然影响整体量刑结论,本案剔除一起后仍维持死刑,因为保留下来的事实本身已属罪行极其严重。
马某林抢劫案(2025-16-1-220-001)。关键事实:被害人失踪后,被告人持其银行卡男扮女装深夜多次提现共28.4万元,后在其归还车辆地点附近发现被害人尸体,系被捂压口鼻、套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始终零口供,否认杀人。原审仅认定盗窃罪。裁判结果:一、二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提炼的规则:通讯基站记录的手机信号移动轨迹属于电子数据,在零口供案件中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起补强作用;再审中调取的轨迹数据显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手机信号并轨长达六小时并在埋尸点附近停留约三小时,与银行卡、车内血迹等具有高度个人属性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合链条,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轨迹数据只能证明时空重合,本身不能证明行为内容,本案的定罪建立在轨迹数据与其他实物证据的整体印证之上,不能单凭轨迹并轨推定作案。
下面六起案件同用一套标准,结论却分为两组,差别全部落在「户」的功能特征和入户目的这两点上。其中两起因二审否定「入户抢劫」而大幅改判,最能说明这一情节的分量。
刘某庚抢劫案(2023-05-1-220-002),认定成立。关键事实: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在街区伺机抢劫,在被害人租住的出租房门外持刀威胁意图劫财,被害人害怕进入房内躲避,被告人追赶入室,继续捂嘴、持刀划伤被害人,劫得200元并致被害人轻伤。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提炼的规则: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其入户时已经具有抢劫目的,且暴力发生在户内。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被告人在户外即已着手胁迫,入户是抢劫行为的延续;若入户前并无抢劫故意,结论会不同。
季某某抢劫、强奸案(2024-05-1-220-002),认定成立。关键事实:被告人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暴力殴打欲强奸未得逞,在此期间发现被害人腰包内有现金,遂通过暴力殴打抢劫2600元,致被害人轻伤一级。裁判结果:重审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可提炼的规则: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不限于抢劫目的,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即可,本案以强奸为目的入户后在户内劫财,仍认定为「入户抢劫」。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这与经允许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的情形有本质区别,判断的关键在于进入住所时是否已经怀有犯罪目的。
秦某抢劫案(2023-05-1-220-008),不予认定。关键事实:被告人到熟人家中找人,见只有其母亲和两个小孩在家,请求在家中休息并获同意,趁被害人外出窃得手机一部和现金1060元,被返回的被害人发现抓住,被告人挣脱并捡起木棒、亮出布绳以殴打和捆绑相威胁后逃离。裁判结果:认定构成抢劫罪,但不认定「入户抢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可提炼的规则:出于访友等合法目的并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家中的目的没有证据证明具有非法性,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宜认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的转化型抢劫本身成立,只是加重情形不成立,量刑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档。
韦某抢劫案(2023-05-1-220-007),不予认定。关键事实:被告人与他人商量以假装租房的名义对带去看房的人实施抢劫,准备了弹簧刀、封口胶,随被害人进入待租房间后持刀威胁、封口、捆绑,抢走现金500元和手机一部(案发时价值250元)。裁判结果:一审认定「入户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可提炼的规则: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虽然符合「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既非供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也无他人正在居住使用,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不能认定为「户」。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待租房屋一旦已有他人实际居住,结论会改变;判断依据是案发时该房屋的实际使用状态。
尹某辉等人抢劫、容留他人吸毒案(2024-03-1-220-002),不予认定。关键事实:多名被告人预谋后,以购买、退换毒品为由到被害人租住的旅社房间踩点,次日凌晨敲门引诱开门后压制被害人,抢走手包内现金8500余元及毒品、玉牌等物;查明被害人另有两处固定住处,旅社房间只是其租用于吸毒、贩毒的场所。裁判结果:一审按「入户抢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二审改判尹某辉犯抢劫罪四年六个月、何某四年、罗某四年九个月。可提炼的规则: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生产经营等其他目的而租用的、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特征的房屋不能认定为「户」;旅店宾馆房间通常不具有该功能特征,进入旅店宾馆实施抢劫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法发〔2005〕8号同时规定,旅店宾馆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同时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长期以宾馆房间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情形。
王某坚抢劫、强奸、盗窃案(2023-04-1-220-003),不予认定。关键事实:被告人伙同他人冒充警察,在建筑工地、工人宿舍及小卖部实施抢劫八起,劫得财物折合23万余元,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一人,另盗窃财物折合4万余元。裁判结果: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可提炼的规则:被告人及其同伙头戴保安帽,以查身份证、抓小偷的名义进入建筑工地或者工人宿舍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虽未认定「入户抢劫」,但仍具有其他加重情形并被判处死刑,说明单一加重情形不成立并不当然降低量刑档次,需要综合全部情节判断。
王某某抢劫案(2023-06-1-220-002)。关键事实:被害人在自助银行取款后将银行卡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被告人随后使用同一机器,发现卡后连续六次取款共12000元;被害人收到短信返回要求交还,被告人纠集在门外的工友一起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后逃离。裁判结果: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八千元,并退赔被害人12000元,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拾得他人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取款,在取款过程中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法院还指出,被告人虽辩称自己未动手,但其呼喊工友帮忙并上前踢踹,属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的暴力造成了轻微伤且被害人正在当场索要财物,符合当场性;若行为人只是挣脱逃离且未造成伤害后果,依照法发〔2016〕2号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翟某强等抢劫案(2023-05-1-220-009)。关键事实:二人盗窃货车油箱柴油时被货车司机父子发现,持斧打斗致一人轻微伤,其中一人被制服绑在货车上,另一人逃跑后打电话叫来四人;后到的人各持斧头下车打斗并砸毁车辆玻璃、大灯,先到者驾车冲撞,翟某强用斧头猛砍一名被害人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所窃柴油价值1358元。裁判结果:一审判处翟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其余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十五年;二审因贾某、张某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分别由十四年改判十二年、由十二年改判十年。可提炼的规则:在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过程中,后加入的人明知情况仍持械参与暴力的,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并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后加入者的责任范围取决于其加入时对在先行为的明知程度和实际参与的暴力行为,本案后到者均直接持械实施暴力,与仅在场未参与的情形不同。
王某抢劫案(2023-05-1-220-012)。关键事实:被告人潜入虚掩房门的住户家中盗得项链两根、项链坠一个,价值2728元,被户主发现挡在户内,为逃离现场当场咬伤户主头部、手部后挣脱,在小区门口被保安挡获。被告人实施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裁判结果: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二审撤销原判,认定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可提炼的规则:其行为虽符合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构成要件,但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该年龄段的人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依照法释〔2006〕1号第十条第一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为抢劫罪。其后续暴力属故意伤害行为,因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这一规则只适用于转化型抢劫。同一年龄段的人直接以暴力、胁迫方法实施抢劫的,仍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负刑事责任。
刘某明等抢劫、盗窃案(2023-05-1-220-004)。关键事实:被告人与他人多次结伙盗窃,某次进入厂房盗窃袜子6078双(价值19036元),被巡逻的联防人员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射击,致一人轻伤。经鉴定该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裁判结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可提炼的规则: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枪支射击抓捕人员的,转化为抢劫罪且属于「持枪抢劫」。同时,前次已经完成的多起盗窃独立构成盗窃罪,与本次转化的抢劫罪数罪并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持枪」须以经鉴定属于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为前提,仿真枪、玩具枪不适用本项。
刘某抢劫案(2023-02-1-220-011)。关键事实:被告人与他人预谋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讹诈过往货车司机钱财,准备了西瓜刀和镐把。深夜驾车撞击正在倒车的货车尾部后,同伙以修车为名索财,被害人报警,同伙持西瓜刀威胁索财;遭遇被害人反抗时,被告人持镐把击打两名被害人头部等处,致一人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一人轻伤。裁判结果:认定构成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可提炼的规则:驾车「碰瓷」讹诈钱财的行为,在被害人拒绝交付并遭遇反抗后转为当场持械使用暴力强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同案犯的行为从敲诈勒索直接转变为抢劫,敲诈勒索的事实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无须再单独定罪。具有敲诈不成即抢劫的概括共同预谋,并在同伙着手实行抢劫时加入实施暴力的,以抢劫罪论处。法院同时认定,本案撞击速度不高、车辆仅轻度受损、深夜车辆不多,尚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并非所有「碰瓷」都构成抢劫,多数仍属敲诈勒索或者诈骗,本案的关键在于当场使用了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
张某抢劫案(2024-03-1-220-001)。关键事实:被告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树林,持刀威胁、捆绑殴打,强迫被害人以93.6万元购入比特币2.529个并转入匿名钱包,随后转卖变现获利93.02472万元;另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查询他人住址、车辆信息及跟踪盯梢,为实施抢劫制造条件。裁判结果: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三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并责令退赔。可提炼的规则: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购买比特币,进而抢劫所购买的比特币并转卖变现的,实际是抢劫购买比特币的对价,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数额应当根据被害人支付的对价认定,不采用销赃数额。本案后一起为实施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数额认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基准,若被害人本已持有虚拟货币而被直接劫走,认定方式需另行分析。
王某国、肖某美抢劫案(2023-05-1-220-011)。关键事实:二被告人在广场旁树林里假称是派出所的,着便装以抓嫖娼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其间使用掐脖子、揪头发、拽胳膊等暴力,抢走现金230元和耳麦一副(价值40元)。数日后被害人在街上认出并追赶二人,报警后其中一人被当场抓获。裁判结果:一审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均并处罚金五千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罚金不变。可提炼的规则:仅口头自称是派出所警察,未穿着军警制服、未携带枪支、未出示军警证件的,不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本案被害人对二人身份产生怀疑并多次守候在案发地点最终将其抓获,说明其并未相信二人的警察身份,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判断依照常人标准并结合抢劫的地点、时间、暴力或者威胁的具体情形,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害人事实上未产生误信;若行为人身着制服、出示证件,结论会不同。
贾某抢劫案(2023-05-1-220-006)。关键事实: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进入其驾驶的轿车内,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指向被害人的未成年女儿意欲劫财,被害人交出所戴项链后,被告人称「先不要钱,先把车开出去」,其供述称打算控制孩子让被害人到取款机多取现金。被害人夺刀时双手受轻微伤,被告人逃离,数日后被抓获。裁判结果: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审维持。可提炼的规则:当场以未成年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取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持刀进入狭小车内空间足以使被害人母女产生恐惧、抑制反抗,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是因为其本人及女儿同时受到当场的暴力威胁,与绑架罪利用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索取赎金有别;劫取财物的当场性不应局限于随身携带的财物,还包括被害人能够随时取得或者控制转移的财物。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绑架罪一般要求将一定数额财物送至特定地点,数额较大且具有限定性,与本案当场取款的情形不同;如果行为人控制人质后要求他人日后送钱,仍应评价为绑架罪。
徐某抢劫案(2024-05-1-220-001)。关键事实:被告人事先购置水果刀和墨镜,以打车为名选定目标,在高速公路应急道上要求女司机停车后持刀抵住其胸部实施抢劫,刺伤其右侧肩部,劫得钱包一只(内有700余元)。被害人下车呼救时被过路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裁判结果: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可提炼的规则:被害人为逃生慌忙下车被撞身亡的结果,发生于被告人持刀伤人实施抢劫而被害人尚未有效摆脱犯罪侵害的过程中,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法院指出,被告人选择在夜晚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被害人本能逃生求救实属必然,作为介入因素的肇事车辆的民事责任可另当别论。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因果关系的判断依赖具体场景。本案的关键在于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环境与持刀伤害共同促成了逃生行为,普通场所下被害人自行离开后另因意外事件伤亡的,未必得出相同结论。
祝某峰、祝某强抢劫案(2023-05-1-220-010)。关键事实:二人预谋持刀抢劫带包的单身女性,约定分工,换鞋、备刀并有意不带手机,当晚上街先后尾随三名拎包女性伺机作案,均因被害人进入单元楼或者察觉异常而作罢,随后在街上被巡逻民警查获,刀具被扣押。裁判结果:祝某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祝某强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可提炼的规则: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尚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三次尾随均停留在预备阶段,法院并未按「多次抢劫」处理。法院还认定二人作用相当,不足以区分主从犯,其中一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二人均如实供述。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预备与未遂的分界在于是否着手实行,本案二人始终未对特定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一旦着手,即使未劫得财物,也属于未遂。
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2023-02-1-220-014)。关键事实:被告人与同案犯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携带卡簧刀骗乘一辆出租车前往目的地,中途司机拒绝前行要求二人下车,二人担心立即实施抢劫可能被人发觉而作罢;随后另骗乘一辆微型汽车,在途中持刀连刺司机致其死亡,劫得现金300余元及手机一部,并将车辆(价值7700元)浇汽油烧毁灭迹。另有抢劫致一人重伤及抢劫现金9100余元等事实。裁判结果:以抢劫罪判处死刑,与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的规则: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可以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本案先后乘坐两辆出租车实施抢劫,时间紧密相连、空间具有连续性,应以一次抢劫犯罪从重处罚。另一条规则是,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应当计入抢劫数额,行为人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一般用后即予毁弃,基本不存在返还可能,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和利用,毁弃属于非法占有之后的处分行为,不阻碍非法占有的成立,这与法发〔2005〕8号第六部分的规定一致。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中止的成立要求自动放弃,本案的放弃基于惟恐被发觉这一自主判断;若因被害人反抗或者他人阻止而被迫停止,则属于未遂。
指导案例第十四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2013-18-1-220-001)。关键事实:二被告人(其中一人时年十七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并彻夜不归。因网费用完,二人伙同一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持刀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抢劫,抢走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卖掉用于上网。裁判结果: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禁止二人在三十六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可提炼的规则: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本案考虑到二人系持刀抢劫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中一人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其效力高于一般入库参考案例。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得以适用缓刑的基础是未成年、初犯、认罪悔罪、抢得财物极少且不具有加重情形,成年人实施持刀抢劫一般不具备缓刑条件。
史某某抢劫案(2023-05-1-220-001)。关键事实:被告人与他人预谋抢车,以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骗至偏僻处,同伙用菜刀砍击司机头部致其死亡,随后驾车销赃并分赃,出租车经鉴定价值八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一审未认罪认罚,二审期间认罪认罚。裁判结果: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同时认定原判关于被告人参与杀害被害人、参与抬尸抛尸及参与分赃的证据不足,予以纠正,但仍认定其为主犯。可提炼的规则:一审未认罪认罚而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为二审认罪仍有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独立价值;但并非一律从宽,如果犯罪后果严重、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群众反映强烈,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即便从宽,其幅度也应当小于一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幅度。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本案的大幅改判同时包含了部分事实证据不足被纠正这一因素,不能把刑期变化全部归因于二审认罪认罚。
刘某华抢劫案(2023-02-1-220-006)与李某亮抢劫案(2023-02-1-220-003),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对照。关键事实:前案中,被告人以嫖宿为由进入出租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趁其不备用拳猛击头部欲劫财,因被害人呼救而逃跑,被害人的朋友追赶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认为其形迹可疑将其截停,搜出手电筒、手套、水果刀;被害人系卖淫女未敢报案,追赶者也未上前指认。被告人在第二次接受询问时交代抢劫事实,并指认带领侦查人员找到被害人。后案中,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旅馆时发现被告人随身携带多部手机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比对确认其中一部系前一日抢劫案中被害人的手机,遂将其带回讯问,被告人交代该起抢劫;此后公安机关据作案手段特殊排查历年未破案件,再次讯问时被告人供述了另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裁判结果:前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后案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的规则:判断的关键在于查获的物品能否与具体案件建立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前案中手电筒、手套、水果刀也可以作为正常生活用品解释,且无人报案、无人指认,民警只是感觉其形迹可疑,被告人主动如实供述并协助找到被害人,归案具有自动性,认定为自首,加之未遂,二审据此减轻处罚;后案中赃物手机已在相当程度上证明其具有实施抢劫的嫌疑,公安机关甚至可以有根据地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故不构成自首,但其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抢劫,构成坦白。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坦白的成立并不当然带来从轻处罚。后案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虽构成坦白,但多次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大,仍应严惩。
郑某川、郑某召、周某朝抢劫案(2023-02-1-220-008)与刘某等抢劫案(2023-02-1-220-012),协助抓捕的对照。关键事实:前案中,被告人郑某川归案后交代了同案犯郑某召现在家中的情况,另交代同案犯周某朝案发后逃至河北、经其介绍在某饭店打工的情况,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该饭店,公安人员据此在饭店抓获周某朝。后案中,被告人刘某交代了同案犯的落脚点及其右手缺失的身体特征,公安人员押解其前往当地协助抓捕,但其说不出具体房间号,最终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和旅馆负责人提供信息抓获同案犯,整个抓捕过程中刘某并未下车指认。裁判结果:前案认定郑某川构成重大立功,但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案认定刘某不构成立功,维持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提炼的规则:交代同案犯的身份、住址等本属于「应当供述的内容」,不属于提供抓捕线索;提供的信息与同案犯归案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须实施了带领指认等实质性协助行为,才可能构成立功。前案中周某朝逃匿地点不属于共同犯罪事实的内容,且郑某川带领指认饭店与抓获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构成重大立功。后案中被告人虽被押解到现场,但对抓获同案犯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不构成立功。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构成立功与实际从宽是两个问题。前案法院明确认定郑某川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提起犯意、纠集同案、率先动手、两次提议杀害被害人,系罪责最重的主犯,功不足以抵过,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另可参考刘甲、李某军、李某超抢劫案(2023-02-1-220-001),同案二人仅提供犯罪前已掌握的同案犯网络联络方式,未实施其他协助行为,不构成立功,但法院认为该行为对抓获同案犯起到较为关键的作用,反映其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抢劫案件推进快、强制措施重、可能的刑期长,家属容易在最初阶段做出难以挽回的举动。下面按阶段说明可以合法做什么,并明确列出不得为之的行为。
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单位索取拘留通知书,记下承办人、办案单位、涉嫌罪名和羁押场所。涉嫌罪名写的是抢劫罪还是盗窃罪、抢夺罪,直接影响后续辩护方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侦查阶段关于入户目的、暴力发生位置、是否显示凶器的供述往往决定最终定性。依照第三十五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可以合法保存的材料。与案发时间地点有关的行程记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就医记录、工作考勤,以及能够说明房屋实际使用状态的租赁合同、水电缴费凭证、居住证明。这些材料由家属保存并交给辩护人,由辩护人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
绝对不要做的事。不要联系被害人或者证人要求其改口、不出庭或者出具不实材料,不要与其他涉案人串通口径,不要代为顶替,不要转移、藏匿、变卖赃物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不要删除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家属本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使嫌疑人失去认罪悔罪的从宽空间。
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愿意退赔的,通过办案机关或者辩护人办理并保留收据,私下交付而无凭证的可能无法在量刑时得到认定,且法发〔2021〕21号要求对本罪的退赃退赔从严掌握。有立功线索的通过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反映,不要自行联系他人「制造」立功。这一阶段最值得关注的是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之间罪名和加重情形的变化,例如是否被认定为「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或者多次抢劫。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但意味着认可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对加重情形有异议的,可以在认罪的同时对该情节提出异议,签署具结书前应当由辩护人在场并充分沟通量刑建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物质损失,但法发〔2016〕2号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审判与上诉。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加重情形有争议的,应当围绕功能特征、场所特征、入户目的、枪支鉴定等具体事实组织证据。即使罪名成立,从犯地位、未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未成年人等情节仍可能显著改变结果。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二审阶段仍可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但幅度小于一审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涉及死刑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八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家属能做的是通过辩护人提交量刑材料,包括赔偿情况、谅解意见、被告人的成长经历与一贯表现、有无法定从宽情节的新证据。案例库中的死刑案件显示,共同犯罪中罪责的区分、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能否赔偿并取得谅解,都可能影响是否核准。任何承诺通过关系改变结果的说法都不可信,多为诈骗,即便属实也会使家属另陷刑事风险。
判决生效之后。罚金、没收财产依法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会影响减刑,退赔义务不因刑罚执行完毕而消灭。法发〔2016〕2号明确要求对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决定限制减刑的,实际服刑期另有更长的下限。未成年人和适用缓刑的被告人需要家庭和社区的持续管教,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脱离监管的可能被撤销缓刑。
「没抢到东西就不算犯罪」。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具备其一,未劫得财物但致人轻伤的仍属既遂;既未取财也未伤人的属于未遂,仍然构成犯罪,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仍需核对: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有无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抢的东西不值钱,判不重」。本罪没有数额入罪门槛,起刑点在三年以上;数额只是量刑因素之一,加重情形是否成立对量刑的影响远大于数额。案例库中有抢得五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仍被定罪的案件。仍需核对:有无八项加重情形,有无致人伤害后果,抢劫次数。
「只是吓唬一下,没真打」。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足以压制反抗的即构成胁迫,持刀相向、言语恐吓配合肢体控制都可能被认定;被害人是否实际反抗、是否实际受伤,不影响本罪成立。仍需核对:威胁的内容是否指向当场的人身安全,被害人所处的具体环境。
「事后把东西还了就没事了」。取得财物即为既遂,事后归还、退赔属于量刑情节,不改变定性,且法发〔2021〕21号要求对本罪的退赃退赔从严掌握。仍需核对:退赔的时间、主动程度、是否通过办案机关办理并有凭证。
「赔偿加谅解就能判缓刑」。本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只有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实际减轻至三年以下时才有缓刑余地;赔偿谅解属于酌定从宽,本身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效力。法发〔2016〕2号还规定,对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仍需核对:有无未遂、从犯、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法定减轻事由。
「在别人家里抢的就是入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需要同时满足「户」的功能特征与场所特征、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力发生在户内三个条件。经允许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的、待租无人房屋、工地宿舍、旅店宾馆房间通常都不成立。仍需核对:案发时房屋的实际使用状态,行为人进入时的目的,暴力发生的具体位置。
「未成年人抢劫都不判刑」。抢劫罪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列举的罪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在盗窃、诈骗、抢夺后转化的情形中该年龄段的人才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校园内使用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法释〔2006〕1号第七条不认为是犯罪。仍需核对:是原生抢劫还是转化型抢劫,暴力的强度与后果。
「我只是在旁边,没动手」。共同犯罪按照分工与作用认定,望风、接应、事前提供工具、事中呼喊他人帮忙、事后分赃都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转化型抢劫中未直接使用暴力的人,若形成共同犯意或者提供帮助,同样可以抢劫共犯论处。仍需核对:共同犯意形成的时间与范围,实际实施的行为,分赃情况。
「认罪认罚就等于放弃辩护」。认罪认罚是对指控事实和罪名的认可,不妨碍就加重情形、共同犯罪地位、量刑情节继续提出意见;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协商,也可以选择不签署具结书。仍需核对:具结书的内容,量刑建议的幅度,辩护人是否在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及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8号),仅在广东省范围内适用,且配套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其他省份的数额巨大标准各不相同,应当以案发地现行执行的标准为准。广东此前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时效存疑,本文未作为现行量刑口径引用。
案例。本文引用的案例均出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正文括号内的入库编号可用于检索原文。其中指导案例第十四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属于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效力高于一般入库参考案例;其余为入库参考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
本文用于说明抢劫罪的法律适用规则与常见争点,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也不能替代律师根据完整案卷和证据作出的专业判断。案件的走向取决于全部事实、证据以及案发地办案机关的具体把握,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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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抢劫罪判刑多少年,抢劫案一般判刑多久
内容投稿:苏诺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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