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留他人吸毒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只有一档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罚金是必须并处的附加刑,没有单处罚金的余地,本罪也没有更重的加重档。提供场所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行政违法处理;只有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次容留多人、二年内多次容留、二年内曾因容留受过行政处罚又容留、容留未成年人、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容留造成严重后果这六种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才作为犯罪处理。本罪法定刑虽轻,实际执行的刑罚却常常高于本罪单独的量刑,原因在于它极易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也极易叠加累犯、毒品再犯以及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最终结论取决于对场所有无控制能力、容留的人数与次数、被容留人的年龄、有无牟利、前科与再犯情况以及取证能否经受审查,任何单一事实都不足以决定结论。
以下五步是判断案件走向的基本顺序,前一步不成立时后面几步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第一步,确认对场所有没有控制能力。本罪要求行为人提供的是自己享有一定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的空间。自有住房、租住房屋、经营的场所、驾驶的车辆、开房入住的宾馆房间都可能符合;仅仅同处一室、受邀到场、恰好在场而对空间没有支配力的,通常不能认定为提供场所。
第二步,确认有没有容留行为和相应的明知。容留表现为邀请、允许、默许他人进入并在其中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在他人已经开始吸食时予以放任并继续提供空间。行为人须明知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对此毫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的,不构成本罪。
第三步,对照六种入罪情形逐项核对。司法解释把入罪门槛具体化为人数、次数、二年内的行政处罚前科、被容留人的年龄、牟利目的和严重后果六个方面。一项都不具备的,通常按行政违法处理。
第四步,判断走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诉。同一行为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分界完全由第三步决定。已经受过行政拘留,并不排除后续因新的容留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的事由并不相同。
第五步,判断可能的处理结果以及并罚与前科因素。可能的结果包括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判处有期徒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与此同时还要判断有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需要另行定罪或者数罪并罚的行为,以及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前罪是否尚未执行完毕。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条文本身没有规定入罪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补充。
场所与控制能力。本罪的“容留”以行为人对场所具有一定控制能力为前提,这种控制能力来自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并不要求是所有权。基于承租人的委托而临时取得房屋使用权、管理权的,同样具有控制能力。反过来说,对空间没有支配力的人即使在场、甚至提供了吸毒工具,一般也不能单独以本罪追究,必要时应当考虑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或者其他罪名。
容留行为。容留既可以是主动邀约,也可以是同意、默许他人在场所内吸毒。提供吸毒工具、协助调制、代为望风等行为本身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但可以作为证明容留故意与容留事实的证据。行为人已经明确制止、驱离,他人仍强行吸食的,不宜认定为容留。
主观明知。明知包括确知与应当知道。认定应当知道时,通常结合场所的性质与用途、双方的关系与交往史、吸毒工具是否公开摆放、行为人自身是否吸毒、有无收取费用等事实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他人在场吸毒这一结果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
对象。被容留人须是实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毒品的范围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确定,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第120号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的,可以按本罪处理。
不要求牟利,也不要求本人不吸食。本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无偿提供场所同样可能构成。行为人与被容留人一同吸食毒品的,不影响本罪成立,其自身吸毒行为另按行政违法处理。
行为犯与既遂。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提供场所并且他人已经着手吸食、注射毒品,即告完成,不以被容留人吸食成瘾、身体受损或者行为人获利为要件。他人尚未开始吸食即被查获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考虑行政处罚。实践中围绕本罪的争议极少落在既未遂上,绝大多数落在场所控制力、人数次数和证据能否互相印证上。
主体与责任年龄。本罪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列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不包括本罪,因此该年龄段的人实施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才可能构成本罪。
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下逐项说明含义与限制。
两份文件表述不一致时的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12号)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立案追诉情形,但表述与上述司法解释存在三处差异:次数上写的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人数上写的是“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行政处罚前科上没有“二年内”的时间限制。法释〔2016〕8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因此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口径判断,公安机关立案阶段可能仍按立案追诉标准掌握,两个阶段的结论并不必然一致,这也是本罪案件在报捕、审查起诉环节被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常见原因之一。
一次容留多人。司法解释使用的是“多人”,实践中一般按三人以上把握,与立案追诉标准的“三人以上”一致。一次容留二人能否认定,各地掌握并不统一,学理上也有分歧,遇到二人的情形应当核对案发地法院现行的实际口径,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一定入罪或者一定不入罪。关于“一次”的判断,通常综合考虑容留是否出于同一个犯意、被容留人在场时间上有无交集、是否处于同一空间聚集状态;被容留人分批到达但前者尚未离开的,一般仍认定为一次。
二年内多次容留。司法解释在次数条件上增加了“二年内”的时间限制。“多次”一般按三次以上把握。二年的起算通常自最早一次容留行为之日计算,是否连续、是否针对同一人、每次人数多少,都不影响次数的累计。仅有二次容留的,能否入罪同样存在分歧,应当核对案发地的实际口径。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这一项要求前次行政处罚的事由同样是容留他人吸毒。因本人吸毒被行政拘留,不属于这一项所说的行政处罚前科。核对时应当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处罚事由、作出日期与生效日期,并确认前次处罚距本次行为是否在二年以内。
容留未成年人。被容留人只要有一人未满十八周岁,即可入罪,不要求达到多人或者多次。行为人对被容留人未成年的明知需要证据支持,一般结合被容留人的外貌、双方相识的时间与深度、有无查验身份的机会等事实判断。这一项在实践中往往同时带来从重处罚的后果,并可能引发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收取场所费、茶水费、包厢费,或者以提供场所换取毒品、财物、其他利益的,都可能被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同时提供毒品并收取费用,通常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从而另行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与本罪并罚,这时牟利目的已经超出了本罪的评价范围。
容留造成严重后果。指被容留人因吸毒死亡、重伤、精神障碍,或者吸毒后实施驾驶机动车、伤害他人等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认定这一项需要证明吸毒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有时间上的先后并不足够。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是兜底项,适用时应当与前六项的严重程度相当,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兜底项入罪的案件较少,遇有以此认定的,应当重点审查其与前六项的可比性。
不构成犯罪的容留行为并非没有后果,本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衔接是当事人最容易低估的部分。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了直接针对容留他人吸毒的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并存。
尚不构成犯罪时的行政处罚。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两条的拘留幅度完全一致,差别在于情节较轻时罚款上限一个是五百元、一个是一千元。遇到具体案件应当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援引的条文为准,不宜自行推断。
吸毒行为本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从重处罚。该条还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项措施是修订后新增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同案的吸毒人员可能一并受到限制。
戒毒措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经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可以根据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戒毒是行政措施,与刑罚并行,被判处刑罚并不当然免除戒毒措施。
违反治安管理记录的封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封存不等于消灭: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仍可调取,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的查询同样不受影响,招录、政审等程序中依规定可以查询的,记录依然会被看到。而且该条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刑事犯罪记录不在其列。
娱乐场所与经营者的责任。禁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经营宾馆、酒店、KTV、棋牌室、洗浴场所的人员,在自身可能构成本罪之外,还面临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后果。
刑事从宽不当然免除行政后果。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都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也不影响行政许可的撤销与吊销。对经营者而言,刑事程序结束后仍需单独应对行政程序。
法定刑。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只有一档法定刑,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附加刑为并处罚金。三种主刑的轻重顺序是管制轻于拘役、拘役轻于有期徒刑,实践中管制适用较少,拘役与短期有期徒刑最为常见。罚金必须并处,不能只判主刑而不判罚金,也不能只判罚金而不判主刑。
量刑起点与基准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项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该文件对本罪只给出原则表述,具体每增加一人、一次加多少刑期由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规定,不能挂到全国文件名下。广东现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共十八节,不包含任何毒品犯罪,因此广东没有针对本罪的地方定罪量刑标准,量刑应当以案发地法院现行执行的量刑规范为准。
罚金。法发〔2021〕21号第(二十二)项规定,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3〕108号,2023年6月29日印发,通称昆明会议纪要)强调应当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难以查清就不判处财产刑。本罪的罚金数额在实践中多在数千元至一万元之间浮动,但这只是从公开案例观察到的分布,并非法定幅度,不能据以预测个案。
缓刑。缓刑的法定条件在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本罪的法定刑幅度使缓刑在形式上始终具备适用空间。需要区分两层口径:法发〔2021〕21号在本罪项下写的是“决定缓刑的适用”,并未像非法持有毒品罪、强奸罪那样写“从严把握”;而昆明会议纪要在缓刑部分要求应当从严掌握毒品犯罪被告人的缓刑适用条件,对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并对零包贩毒、因证据不足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被告人要求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这一严格控制的列举中不包含本罪。合并起来的准确表述是:本罪适用缓刑受毒品犯罪整体从严精神的约束,但司法文件并未把本罪列入需要严格控制缓刑的类型;构成毒品再犯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与无罪。这几种结果的法律后果差别很大。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前提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仍然留下犯罪记录。相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同样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由检察机关决定不追诉。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则意味着不认定犯罪。当事人对这几种结果的期待应当建立在准确区分之上。
追诉时效。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计算起点是犯罪之日,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程序适用。本罪法定刑较低,事实相对简单,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常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选择速裁程序会压缩举证质证的空间,对定性有实质争议的案件应当慎重。
法发〔2021〕21号第三部分开宗明义地要求,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本罪属于毒品犯罪,以下各项从宽情节的调节比例是全国口径的上限区间,在本罪中通常不会用足。所有从宽情节都需要证据支持,没有一项是自动生效的免责条件。
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昆明会议纪要要求对自首的毒品犯罪被告人一般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积极响应敦促投案通告、在通告期限内自行或者经亲属劝说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从宽幅度应当更大。
坦白与余罪自首的区别。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里有一条容易混淆的界线:到案后供述的内容如果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成立余罪自首;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成立坦白。法发〔2021〕21号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
立功。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法发〔2021〕21号规定,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立功的边界需要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以购毒者身份向他人约购毒品,再据此检举揭发的,属于通过参与和促成他人犯罪的方式取得线索,线索来源不具有合法性,也不符合立功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的要求,不成立立功。昆明会议纪要还明确,被告人仅提供共同犯罪人或者上下家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已经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该人员的,虽不认定为立功,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认罪认罚。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签署具结书前应当确认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真正认可,签署后再翻供通常会失去这一从宽依据。
从犯。两人以上共同提供场所或者共同管理该场所的,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是否从犯取决于在容留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与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无必然联系。
容留近亲属。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近亲属的范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确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一款是从宽规则,并不是豁免条款。容留人数多、次数多、涉及未成年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可能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法发〔2021〕21号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至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至50%。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就本罪而言,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十六周岁。
退缴违法所得与预缴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容留的,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予以考虑。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实践中常被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并有助于说明确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昆明会议纪要要求严格审查毒品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一般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这一要求在减刑假释阶段影响尤为直接。
从重情节分为法定从重、量刑情节从重和司法文件的一般从严倾向三类,三者的效力依据不同,不应混用。还有一条基本规则:已经作为入罪条件被评价过的事实,一般不再在同一层次上重复作为从重情节;只有超出入罪所需程度的部分,才用于增加刑罚量。
容留未成年人。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既是独立的入罪情形,也是量刑时的重要不利因素。法发〔2021〕21号规定,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需要注意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针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规定的法定从重,条文并未及于本罪,因此本罪中的这一不利因素属于量刑情节层面,表述时不宜写成法定从重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牟利表明行为的营利性和持续性,是重要的不利情节。同时应当审查收取的费用是否实际包含毒资,若包含则通常另行认定贩卖毒品罪。
人数与次数。超出入罪门槛的人数、次数是法发〔2021〕21号明确认可的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容留人数众多、持续时间长、形成相对固定的吸毒聚集场所的,量刑会明显上浮。
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毒品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里有一处极易写错的地方:能够触发再犯的前罪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这五种罪,前罪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不构成毒品再犯;而后罪的范围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本罪在其中,所以本罪完全可以作为后罪成立毒品再犯。昆明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无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本节之罪,均应认定为毒品再犯;在前罪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罪依法从重处罚后,再与前罪依法并罚。
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两个条款;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因不同犯罪前科分别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当大于前一情形。
一般前科。不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前科,依照法发〔2021〕21号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在强制措施期间再犯。昆明会议纪要要求,对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以及曾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应当从严把握上述强制措施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毒,除量刑不利外,还会直接影响强制措施的变更。
本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实践中的定性争议大多发生在它与其他涉毒罪名的交叉地带,尤其是与贩卖毒品罪的关系。
与贩卖毒品罪。这是本罪最常见的关联罪名。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本罪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断是否存在贩卖,关键看有无提供毒品并收取对价。行为人声称收取的只是场所费、茶水费而毒品系赠送的,仍需结合费用金额、毒品数量、交易习惯判断费用中是否实际包含毒资。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向购毒者收取毒资并提供毒品,但购毒者没有明确的托购意思表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的,一般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代购毒品与容留的交叉。昆明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或者毒品、在交通食宿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其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或者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因此,为一同吸毒的人代购毒品并提供场所的,可能只成立本罪,也可能同时成立贩卖毒品罪,分界点在于有无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牟利。
与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同一被告人在容留场所内被查获毒品的,需要判断该毒品的用途与归属。吸毒人员为便于吸食而将毒品掺入非毒品物质,改变形态导致重量明显增加,未改变毒品效用、也未明显增加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以掺入前的原始毒品数量认定,未达到数量标准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反过来,昆明会议纪要规定,除确有证据证明并非用于贩卖外,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罪的分界在于对被容留人吸毒意愿的作用:本罪的被容留人本已有吸毒意愿,行为人只是提供了场所;引诱、教唆是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产生意愿;欺骗则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吸食、服用毒品。法释〔2016〕8号第十一条规定了该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被欺骗人是否染上毒瘾不影响定罪,可以在量刑中作为情节严重予以考量。
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吸毒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本罪,认定的核心是有无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强制手段。
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针对的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主体具有特殊性。普通人容留他人吸食麻精药品的,仍按本罪处理。
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两罪的场所要素相似,但保护法益和行为对象不同。同一场所内同时存在容留吸毒与容留卖淫的,应当分别评价,符合条件的数罪并罚。
与开设赌场罪等场所型犯罪。经营性场所内同时存在赌博与吸毒的,各自独立评价。场所经营者对场所内的吸毒行为予以放任的,可能构成本罪;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的,另行定罪并依法并罚。
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者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通过网络召集他人到特定场所吸毒的,可能同时触及本罪与上述罪名,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形态分别判断。
与容留场所内发生的其他犯罪。在容留场所内发生抢劫、伤害等犯罪的,与本罪分别定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租用的旅馆房间,通常不具有供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场所性质的判断在不同罪名中标准并不相同。
本罪的当事人多有涉毒前科,前罪与后罪的衔接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极高,甚至超过定性争议本身。以下几条规则直接决定实际执行的刑期。
一人犯数罪。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时,罚金合并计算。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发现”的时间点应当结合发现、确认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整体动态过程判断,被告人在前罪中已经全面如实供述而因客观原因未被立案追诉的,不应当由其承担被动漏罪带来的不利后果。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前罪剩余刑期应当计算至其被抓获之日,抓获之后履行的是新罪强制措施的义务,不再计入前罪已服刑期。
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刑期。因本人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并非同一事由,即使是同一次抓捕中一并处理的,行政拘留的期间也不能折抵本罪的刑期。折抵的前提是先行羁押与所判之罪基于同一事由,同一次抓捕并不等于同一事由。
前判遗漏毒品前科的纠正。前罪判决遗漏毒品犯罪前科、未认定毒品再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可以通过抗诉与再审程序纠正。再审改判前罪刑罚后,此前基于前罪原判刑罚作出的数罪并罚部分应当一并撤销,再依照再审改判后的刑罚重新并罚;被告人尚有正在执行的其他判决刑罚的,再与之合并执行,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予以折抵。
证据审查应当围绕需要证明的事实展开,逐项落到待证问题上,而不停留在罗列材料名称。本罪的证据体系相对简单,恰恰因此更容易出现互相印证不足的问题。
第一组是场所与容留行为:涉案场所的权属与使用权凭证,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门锁密码的知悉范围、物业与房东的证言,能够证明行为人对场所有无控制能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吸毒工具的摆放位置与数量、监控录像与门禁记录、通讯记录中的邀约内容,能够证明容留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发生了几次。仅有同案人的单方陈述而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通常不足以认定容留次数。
第二组是主观明知与人数次数:被容留人的证言与本人的供述能否相互印证,供述的形成过程与稳定程度,有无合理辩解;每一次容留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持续时长要逐次核对,因为人数与次数直接决定入罪与否和刑罚轻重。被容留人未成年的,还要核对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行为人是否有查验年龄的条件。前次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执行凭证与生效时间,是二年内曾受行政处罚这一入罪情形的核心证据。
第三组是毒品鉴定与程序合法性:涉案物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成分鉴定意见的委托与检材来源是否清楚;被容留人的尿液检测、毛发生物样本检测报告能否证明其在相应时段吸食毒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的陪衬条件是否规范。侦查人员就关键事实出庭作证的,其证言应当与庭前证言以及搜查录像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出现明显矛盾且不能合理解释的,依照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以下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括号内为入库编号,可据此检索原文。本罪目前没有指导性案例,以下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参考案例用于说明规则的适用条件,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6-1-365-004)。2013年,李某某将自己租住房屋的大门密码锁密码告知刘某某,并允许其居住使用。2022年7月22日至7月26日期间,刘某某在该民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7月22日晚,裘某某用刘某某告知的密码开门后与占某进入,刘某某随后赶来一同吸食;7月23日下午容留裘某某吸食;7月26日下午容留裘某某、谈某吸食。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认定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提炼的规则是:本罪的场所须是行为人享有一定控制能力的空间,控制能力来自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基于承租人的委托临时取得房屋使用权、管理权的,同样具有控制能力。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本案中行为人知悉并使用密码、他人进入前先行询问、其本人随后到场共同吸食,这一整套事实才共同支撑了控制能力的认定;仅仅知道密码或者曾经去过,不足以得出同样结论。
陈某华容留他人吸毒案(2024-02-1-365-001)。2019年1月17日,陈某华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容留李某强和未成年人禤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认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具有自首、立功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该案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向存在吸毒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何某某的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提炼的规则有两条:一是行为人驾驶、支配的汽车可以成为本罪的场所;二是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中,法院可以同时对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案被告人同时具备累犯这一从重情节与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三项从宽情节,最终刑期是多项情节综合后的结果,不能仅凭“容留三人含二名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推算刑期。
董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6-1-365-001)。2021年10月,董某在自己家中使用其用矿泉水瓶、吸管、玻璃锅自制的吸毒工具,三次容留毛某德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共计0.4克。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认定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提炼的规则是:本罪是行为犯,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即符合构成要件;被容留人始终是同一个人,不影响次数的累计。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案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与被告人系累犯直接相关,同样三次容留而无累犯情节的,刑期通常更低。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6-1-365-006)。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黄某某在其舅哥宋某的家中容留龚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法院同时明确,其不存在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可提炼的规则是: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即可入罪;到案后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成立坦白,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成立余罪自首。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坦白与余罪自首的界分取决于司法机关在被告人供述时实际掌握的信息范围,这需要通过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的时间顺序逐一核对,不能凭被告人的主观感受判断。
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6-1-365-005)。2022年8月15日,姜某等五人共同出资1500元购得约0.5克甲基苯丙胺,先在湖北省武穴市某宾馆房间内吸食部分;次日零时30分许抵达姜某位于江西省婺源县的家中,姜某容留潘某、叶某、余某、查某四人吸食剩余毒品,自己也一起参与。公安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因其吸食毒品对其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在办理该吸毒案时发现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同年10月2日执行刑事拘留。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认定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及犯罪前科。可提炼的规则是:一次容留四人吸食毒品构成本罪,行为人自己一同吸食不影响本罪成立;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并非同一事由,行政拘留期间不能折抵本罪刑期,同一次抓捕不等于同一事由。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规则针对的是事由不同的情形;若先行羁押确因同一容留事实而发生,折抵规则仍应适用。
孙某柱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5-1-356-002)。2016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车某、单某和孙某某先后到孙某柱家中,由孙某柱提供0.1克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和场所容留三人吸食,车某事后支付毒资100元;同年5月21日下午,孙某柱又提供0.1克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容留赵某在其家中吸食,赵某支付毒资100元。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获利200元。另有一节,曲某委托孙某柱代购毒品,孙某柱收取300元后购得0.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曲某,随后与他人一同吸食。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对代购一节因无证据证明牟利而未认定为贩卖毒品。可提炼的规则是:在容留场所内为吸毒者提供毒品并收取费用的,构成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声称所收费用只是场所费、茶水费而毒品系赠送的,仍应透过形式判断费用中是否包含毒资;认定贩卖不以证明行为人从中获利为必要。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代购部分之所以未认定贩卖,是因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代购的客观事实且无牟利证据;若存在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结论会完全相反。
章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5-1-356-001)。2014年11月,章某为向邵某索要车辆维修费欠款,将邵某带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某宾馆房间,提出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要还钱,并安排他人跟随;11月4日至5日,邵某在房间内电话联系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将所得一千余元交给章某;其间章某在该房间容留邵某等三人多次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8.6克、含海洛因成分的黄色粉末1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127粒。一审襄城区人民法院仅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检察机关抗诉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并认定其系累犯。可提炼的规则是:明知债务人系贩毒人员而唆使其贩卖毒品偿还债务的,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教唆故意与教唆行为,索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教唆,本案的关键在于章某明知对方是贩毒人员且提出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要还钱。
邹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2024-06-1-356-016)。邹某某系吸毒人员,伙同他人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属以贩养吸。2013年7月17日,其在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某旅馆四楼的租住屋内拿出甲基苯丙胺供自己、林某某和周某等人吸食,公安人员搜查时其跳窗逃跑,先后在出租屋沙发下、雨棚上和楼下通道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39.38克。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可提炼的规则是:除确有证据证明并非用于贩卖外,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以贩养吸的,查获的毒品数量全部计入贩卖数量。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规则以行为人系贩毒人员这一前提为条件;单纯的吸毒人员在住所被查获毒品的,通常按非法持有毒品的规则判断。
杨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6-1-356-019)。2015年7月18日0时许,杨某某在其住所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两包白色晶体贩卖给倪某,经检验净重1.94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随后在其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三包,在楼下草丛中查获八包。2015年9月下旬,其先后两次在另一处地址容留白某、胡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同时指控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并通知两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认定其当庭证言与现场搜查录像内容明显不符,楼下查获毒品的归属存疑,公安机关又未及时对毒品包装袋作指纹或者DNA鉴定,依照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成立;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可提炼的规则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证言并不因其职务身份而当然具有更高证明力,仍须与庭前证言及在案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举证不能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承担。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案否定的只是楼下查获毒品的归属,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因被告人当庭供认而稳固成立,证据规则的作用范围限于存在合理怀疑的具体待证事实。
梅某苁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6-1-365-003)。梅某苁帮助其男友调制液体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在公司场所内吸食。2018年2月3日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液体毒品一瓶,经称量、鉴定净重219.86克,检出MDMA、氯胺酮成分,送检样品中MDMA含量为0.2%、氯胺酮含量小于0.1%。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原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并指定管辖;检察机关改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可提炼的规则是:吸毒人员为便于吸食而将固体毒品掺入非毒品物质,未改变毒品的效用和功能,掺入前后属于同一宗毒品,仅形态与重量发生变化的,应当以掺入非毒品物质前的原始毒品数量认定,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规则以主观上不以制造毒品为目的、不追求毒品重量增加、客观上未明显增加社会危害性为条件;为逃避查缉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或者掺入行为使毒品流通范围扩大的,不能援用该规则。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4-18-1-365-001)。2024年2月15日16时许至次日8时许,李某在重庆市奉节县某酒店房间内先后容留姚某等四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或者依托咪酯。同年2月26日被抓获,4月24日由法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11日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李某为获得立功情节从而得到从宽处罚,与袁某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随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袁某贩卖毒品并配合抓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立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有三层:所检举揭发的犯罪发生在检举行为之后,不属于揭发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通过参与和促成他人犯罪的方式获取线索,与法发〔2010〕60号规定的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线索并检举揭发无实质差异,线索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对此种行为给予肯定评价,等于变相鼓励制造新的犯罪,违背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准则。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案否定的是自行制造犯罪线索的情形;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指认、辨认或者约请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从而将其抓获的,昆明会议纪要明确可以认定为协助抓捕。此外,该案的容留对象包括吸食依托咪酯的人员,印证了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列管后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6-1-365-002)。2017年3月至5月间,朱某先后三次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吸食甲基苯丙胺。其在2017年6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侦查期间即已交代上述事实并提供相关吸毒人员的联系方式,但因客观原因未被立案追诉或者补充起诉,直至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四年后才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审理期间,朱某预缴罚金三千元,并主动将前罪判处的罚金一万元缴至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可提炼的规则是:刑法第七十条中“发现漏罪”的时间点应当以发现、确认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整体动态过程为标准,不应仅以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时间为唯一标准;被告人已作全面如实供述而未被立案追诉的被动漏罪,即使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也不应剥夺其适用数罪并罚的诉讼利益。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被告人在前罪阶段作出了全面、稳定的如实供述;隐瞒罪行、事后才被查获的,不属于被动漏罪。
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16-1-365-001)。钱某某在2012年3月19日至20日间为招揽生意,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先后容留八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年原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认定其系累犯,但未查明其199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的前科,故未认定毒品再犯。2020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其开设赌场案时发现该遗漏并提出抗诉。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决中的部分内容,撤销原定罪量刑项和此前基于该原判刑罚作出的数罪并罚部分,改判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千元,与寻衅滋事罪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四千元,再与开设赌场罪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已执行刑期予以折抵。可提炼的规则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毒品犯罪再犯,遗漏该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可通过抗诉与再审纠正;前罪经再审改判后,漏罪判决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可在再审判决中一并撤销并重新并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该案再审加重了刑罚,是基于检察机关抗诉这一法定事由;同时应当注意,在原审中未供述前科的,不能认定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情节。
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3-05-1-365-001)。2013年4月8日下午,沙某某在无锡市北塘区某房屋内容留万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月10日下午,又在该房屋容留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容留邓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并注射海洛因,容留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此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3年2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同年4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十个月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检察机关抗诉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以其被抓获之日为终点计算前罪剩余刑期,抓获之后履行的是新罪强制措施的义务,不计入前罪服刑期;同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依法认定为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刑期计算终点的确定以因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前提,因其他事由被带走调查而未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能直接套用该终点。
胡某军欺骗他人吸毒案(2024-06-1-363-001)与何某、肖某欺骗他人吸毒案(2023-06-1-363-001)。前案中,胡某军于2021年2月23日22时许在KTV包间内将甲基甲卡西酮粉末兑入盛放果珍饮料的茶杯,放在包间公共区域供人饮用,后邀约何某某饮用,致其身体不适并昏厥;其于同月27日主动投案并赔偿损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后案中,何某为使国家公务员考试竞争对手曲某受到行政处罚,与肖某合谋,由肖某以应聘为名接触曲某并将毒品放入其水杯确保其喝下,次日匿名举报致曲某被查获,何某给付肖某报酬26250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二人均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共同确立的规则是:欺骗他人吸毒是指明知是毒品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吸食、注射、服用,被欺骗人是否染上毒瘾不影响定罪,仅可作为情节严重在量刑中考量;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投毒行为的人以及犯意提起者、雇佣者均应认定为主犯。与本罪对照,分界点在于被容留人对吸毒是否知情、有无自主意愿:知情且自愿的落入本罪,不知情而被让其吸食的落入欺骗他人吸毒罪。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同一场所内既有知情自愿吸食的人、又有被欺骗吸食的人的,应当分别评价,不能一并按其中一罪处理。
尹某辉等人抢劫、容留他人吸毒案(2024-03-1-220-002)。2020年1月,尹某辉等人在其家中商议抢劫,后以购买、退换毒品为名到被害人租住的旅社房间踩点并实施抢劫,抢得现金八千五百余元及海洛因、玉牌、银行卡等物;被害人另有两处固定住处,该旅社房间系其租用于吸毒、贩毒。一审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入户抢劫认定,判处尹某辉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旅社房间不具有供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改判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维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可提炼的规则是: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租用的、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特征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旅店宾馆房间虽与外界相对隔离,通常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在于,这一场所判断只适用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与本罪中场所控制能力的判断分属不同问题,旅馆房间完全可以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
本罪案件办理周期通常较短,很多环节一旦错过就无法回头。以下建议以合法、可操作为限。
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对没有印象或者记不清的时间、次数、人数据实说明,不要为求省事而附和讯问人提出的次数与人数,因为这两个数字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核对讯问笔录后再签字,对记录有出入的当场提出补正。家属可以凭拘留通知书确认办案单位、案由和羁押场所,尽快委托辩护人。本罪法定刑较低,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但取保期间再次涉毒会同时带来量刑不利和强制措施变更的后果。
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依法会见、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就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提出意见。当事人及家属可以合法收集与场所权属、使用状况有关的材料,例如租赁合同、缴费记录、物业证明,以及能够说明行为人对场所有无支配力的证据。发现前次行政处罚的事由、日期与本次指控的入罪情形不符的,应当尽早提出。
审查起诉阶段。这是本罪最关键的阶段。检察机关需要按司法解释的口径审查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公安机关立案时依据的立案追诉标准口径更宽,两者不一致的情形并不罕见。可以就人数是否达到多人、次数是否达到多次、前次行政处罚是否在二年内、是否属于容留近亲属情节显著轻微等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争取不起诉。对认罪认罚的,签署具结书前应当确认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否真正认可。
审判阶段。对定性有实质争议的,应当慎重选择速裁程序。缓刑的争取需要提前准备: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配合、罚金的缴纳能力,都是法院衡量的因素。构成毒品再犯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此时的重点应转向争取从轻处罚和合理的罚金数额。
判决之后。罚金应当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阶段一般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刑事程序结束不等于全部后果结束,公安机关仍可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经营场所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犯罪记录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封存的范围。
绝对不能做的事。不得与同案人、被容留人串供或者统一口径,不得让他人替自己顶罪,不得劝说、指使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不作证,不得清理现场、销毁吸毒工具、删除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不得转移、隐匿涉案手机和其他物品。上述行为可能另行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家属本人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会使原本可能争取到的从宽情节全部落空。
只是把地方借给朋友,人不在场就不算容留。提供场所本身就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在场,也不要求参与吸食。是否入罪仍需核对人数、次数、有无未成年人、有无牟利、有无二年内的行政处罚前科。
自己也一起吸了,就只是吸毒不算容留。行为人与被容留人一同吸食,不影响本罪成立,其自身的吸毒行为另按行政违法处理,两者并行。
没有收钱就不构成犯罪。本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无偿提供场所同样可能构成。牟利只是六种入罪情形之一,不是必要条件。
一次只有两个人,肯定不构成。司法解释写的是“一次容留多人”,实践中一般按三人以上把握,但二人的情形各地掌握并不统一,同时还要核对次数、未成年人、行政处罚前科等其他入罪情形。以人数一项断言不构成犯罪是不稳妥的。
已经被行政拘留过了,不会再判刑。因本人吸毒被行政拘留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并非同一事由。而且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又容留的,恰恰是法定的入罪情形之一,前次行政处罚会成为入罪的依据而不是免责的理由。
行政拘留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折抵的前提是先行羁押与所判之罪基于同一事由。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不能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期,即使是同一次抓捕中一并处理的也不能折抵。
认罪认罚就一定能判缓刑。认罪认罚是从宽情节,不是缓刑的法定条件。缓刑还需要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四项条件,且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受整体从严精神约束,构成毒品再犯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容留家里人吸毒一定不算犯罪。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表述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这是从宽规则,容留人数多、次数多、涉及未成年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可能定罪处罚。
以为自己是房东就不算,或者以为不是房东就不算。判断标准是对场所有无实际控制能力,来自使用权或者管理权,与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经承租人委托而临时取得使用权、管理权的人可以构成本罪,登记的所有权人若对场所没有实际支配力则未必构成。
处罚记录封存就等于记录消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封存,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仍可调取,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的查询也不受影响,而且该条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不包括犯罪记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第(二十二)项;《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3〕108号,2023年6月29日印发),该纪要明确此前印发的有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不再适用,即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和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均已停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12号)第十一条。该规定与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的表述存在差异,依照后者第十五条,不一致的以司法解释为准。
药品管制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地方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共十八节,不包含毒品犯罪,广东目前没有针对本罪的地方定罪量刑标准。粤高法发〔2017〕6号、7号两份量刑实施细则时效存疑且不含本罪。量刑应当以案发地人民法院现行执行的量刑规范为准。
案例出处:本文引用的案例均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正文括号内为入库编号。本罪目前没有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其效力低于指导性案例,也不同于司法解释。
本文用于说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规则与常见处理方式,不对任何个案的结果作出承诺,也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专业判断。案件的走向取决于全部事实与证据,以及案发地司法机关现行执行的标准。涉及本罪的,建议尽早咨询执业律师并委托辩护。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容留吸毒能取保候审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穆夏锦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