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家属找到我们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家人只是公司普通员工,钱也不是他拿的,怎么就成集资诈骗了?”还有当事人会问:“我确实是投资失败了,钱还不上,这不就是生意赔了嘛,怎么就成诈骗了?”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同样的问题,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写的。
我们先给你讲一个真实案例。
2015年,湖北某生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波,委托两家公司帮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钱是筹到了,但后来资金链断了,投资人血本无归。检察机关指控他犯集资诈骗罪,认为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法院没有这么判——最终认定他构成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刑期天差地别。
这个案子后来被收录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是2024-04-1-134-004。
为什么同样是非法集资,有人被判集资诈骗罪,有人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就四个字:非法占有目的。
说白了,就是法院要判断你当初拿别人钱的时候,是不是压根就没打算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在外表上看起来几乎一模一样——都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法定刑差距极大: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只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罪唯一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那法院怎么判断你有没有这个“目的”?法律讲“主观见之于客观”——你心里怎么想的,只能从你的行动去推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体怎么认定?2022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七条,列举了八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第一种: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的钱跟筹集到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钱还不上。
第二种: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钱还不上。
第三种:携带集资款跑路。
第四种:把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第六种: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第七种: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第八种: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但这里要特别提醒你注意三点:
第一,不能只看“还不还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以诈骗方法的认定替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又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换句话说,钱没还上不等于就是诈骗。
第二,经营失败和诈骗是两回事。如果是因为经营不善、市场风险这些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集资款还不上,不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第三,买房买车不一定算挥霍。如果当事人用自己的钱给自己或子女买房买车,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肆意挥霍”——除非能证明他买的时候已经明显资不抵债,并且是故意逃避债务。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要旨,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主要看三个方面: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合理性、归还能力的现实性。
我们再说一个大家都听说过的案子——“老妈乐”集资诈骗案。沈阳“老妈乐”公司以“养老投资”为名,宣称投资就能获得高额回报、享受免费旅游,在全国开了1000多家门店,骗了170多万名老年人62亿多元,最后造成损失大约20亿元。主犯金某福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个案子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为什么能定集资诈骗?因为从项目真实性、资金用途到归还能力,三个维度全都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还有一个更早的案子——唐亚南集资诈骗案。唐亚南是安徽万物春公司的董事长,虚假宣传梅花鹿养殖项目,非法集资9.73亿元,3.33亿元无法归还。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唐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亏损状况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核准了死刑判决。
这两个案子的共同点是什么?资金根本没有用在正经经营上,或者项目的真实性本身就有问题。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经历这件事,下面这几条建议请你认真看完:
第一,钱去哪儿了,比什么都重要。很多案件里“客观归罪”产生的原因就是:你解释不清楚钱去哪儿了,法官就只能推断你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常跟当事人说一句话:“你不需要证明自己有多清白,但你必须能解释清楚钱去哪了。”如果连你自己都说不明白,法官怎么相信你?
第二,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是最好的证据。有一个案子,当事人最后没有被认定构成犯罪,因为一组关键证据:他在被拘留前四天,主动从期货交易平台取出一笔钱还给了其中一个投资人。这证明他在有能力的时候选择了还款,而不是跑路。
第三,失联不等于诈骗。很多人把“失联”和“骗”直接划等号,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误区。法律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只看“客观上还不还得了”,而是同时看有没有还款能力和有没有还款意愿。
第四,员工不一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司普通员工虽然参与了工作,但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根本不知道公司在搞诈骗。这种情况下,辩护空间是很大的。
这个主题的核心争议其实就一个:怎么证明“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们给你梳理几条有效的辩护思路:
辩护策略一:证明资金用于真实经营。如果你的资金确实用在了生产经营上,即便项目最终失败了,那也是商业风险,不是诈骗。这是最有力的抗辩。
辩护策略二:证明有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主动联系投资人、积极筹款、变卖资产还款——这些行为本身就能动摇“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辩护策略三:证明不存在司法解释列举的八种情形。逐一对照《解释》第七条,证明你的行为不属于任何一条。
辩护策略四:区分“非法占有”和“非法使用”。前者是行为人主观上想据为己有,不打算还;后者是暂时使用,有归还意图。这个区分在辩护中非常关键。
辩护策略五:质疑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过,多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几乎一字不差,连语气用词都一样——这说明可能存在提前串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就值得质疑。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整个集资诈骗案件中最核心、也最复杂的环节。它不是简单地看“钱还没还”,而是要综合考察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的去向、归还的能力和意愿等多个维度。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个案法律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陈五争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全国接案办案,五百多起案件办理经验,擅长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环境与资源等领域犯罪的辩护,在代理的众多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了超预期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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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非法集资就是集资诈骗吗,非法集资是刑事案件吗
内容投稿:毛光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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