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第一时间打开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识。2、初步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1000元以内的,尽量能花钱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那就需要报警等待交警来定责。3、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确定各自的责任,拍照取证,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有一张能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的照片(包括马路上的刹车印、道路标识等),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通知保险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对于一些小事故,保险公司有时也不到场,只到事故处理中心。4、拍完照后,要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车辆手续包括:
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再把车挪到应急通道。5、保险公司在受理之后,会回复车主一个报案号,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6、事故双方就可以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定损,由交警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定损之后,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7、车辆送去维修,等维修好后,车主持相关的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即可。单方责任事故需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
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则可到任意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
发生交通事故被对方撞了,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以保障自身权益和安全:
1)现场应急处理
1. 确保安全: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放置警示标志。若在普通道路上,应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若在高速公路上,要在车后150米以外设置。人员尽快转移到安全地带,如路肩、人行道等。
2. 查看伤情:检查自己和对方的受伤情况。若有人员受伤,伤势较轻的可进行简单包扎止血;伤势严重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准确告知事故地点和伤员情况。
2)收集证据与信息
1. 记录现场情况: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拍摄事故现场的全貌、车辆受损部位、刹车痕迹、散落物等照片和视频。注意拍摄对方车辆的车牌号、车型、颜色等信息,同时记录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等细节。
2. 交换信息:与对方驾驶员交换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号码、车牌号、保险信息等,并互相查看对方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拍照留存。如果现场有目击证人,尽量获取他们的姓名、联系方式。
3)报警与报案
1. 及时报警: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向警方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地点、人员伤亡等情况。在等待交警到场的过程中,要保持现场原状,不要随意移动车辆(除非为了抢救伤者或避免更大损失)。
2. 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损失情况等信息。保险公司会安排理赔专员跟进处理,指导后续的理赔流程。
4)配合调查与处理
1. 配合交警工作:向交警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提供所掌握的证据和信息。接受交警的调查和询问,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如果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
2. 协商赔偿事宜:在交警的主持下,与对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根据事故责任和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在路上好好地开着车或者走着路,突然被撞了,换谁心里都得慌一下。
这时候人往往容易乱了阵脚,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其实,遇到这种情况不用怕,只要按照正确的步骤来处理,就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说说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被撞后该怎么做。
一、确保自身安全并报警
事故发生后,首要任务是确保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
如果还能行动,尽量转移到安全地带,比如路边、安全岛等,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要是受伤了,不要随意挪动身体,以免加重伤势,要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
同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向交警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大致情况等信息。
比如,小王在路口被一辆车撞了,他迅速移到路边,然后拨打了120和122,为后续处理争取了时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1)鲁1425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不予赔偿徐桂香、季树磊、季秀美各项损失18万元;
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事故的发生系驾驶员马某某与受害人二人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马某某违规在高速公路停车(也可能是受害人要求马某某在高速公路停车)后,受害人违法穿越高速公路与鲁E×××××号机动车相撞。
事故的发生系鲁E×××××号车辆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横穿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
鲁N×××××号车辆“本身”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本案事故受害人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范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即机动车“本身”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交强险责任的法理基础。
鲁N×××××号车辆未参与碰撞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参与本起事故。
季某某从鲁N×××××号车下车后步行翻越中心护栏至对向车道,季某某与鲁N×××××号车之间的联系已终止,两“个体”已处不同的空间,此时季某某再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事故与上诉人承保的被保险机动车鲁N×××××号无任何关联,该车驾驶人的使用过程也因与季某某处于不同空间而无任何关联。
季某某下车后,并未遭受该车碰撞等损害,不属于该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马某某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的过错行为,将受害人季某某置于危险境地,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马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齐河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马某某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减判108283.3元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我司认为有误,因发生事故的地点距离马某某停放的车辆已经相隔较远,季某某行为已经脱离驾驶员马某某的控制,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为季某某翻越护栏时未注意来往车辆及王某某超速行驶,与马某某驾驶的车辆是否违章停车并无直接关系,故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00元。
✎胡某某与谭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1440.92元,被告谭某某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因肇事车辆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致使原告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被告谭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驳回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胡某某负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本案受害人王某某是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已分别预交18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各负担96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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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自己发生车祸后续交警怎么处理,交通车祸自己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内容投稿:章成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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