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被敦煌出土的放妻书打动,“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让人以为唐朝女性婚姻自由,离婚体面,是古代难得的浪漫时代。
可褪去文书上温柔的文字,翻开《唐律疏议》,唐代婚姻,是开放表象之下,牢牢扎根的封建父权制度。
自由有,但处处带着枷锁。
唐朝一共有三种法定离婚方式。
第一种是大家熟知的七出休妻,丈夫单方面可以休掉妻子的七条理由:无子、淫佚、不孝顺公婆、多口舌、盗窃、妒忌、身患恶疾。
但法律也设置三道保护屏障叫三不去:妻子娘家已经没人可回;给公婆守过三年孝;丈夫贫贱时娶妻,后来富贵,这三种情况,就算触犯七出,也不许休妻。
丈夫无故乱休妻子,要判刑一年半,不是随便一纸休书就能赶走妻子。
可这保护有例外:妻子犯奸淫、身患恶疾,三不去直接失效,也就是说,女性重大过错面前,所有保护全部作废。
第二种叫义绝,属于强制离婚,官府直接插手。
夫妻任意一方殴打、杀害对方亲属,两家出现恶性仇杀奸情,不管愿不愿意,必须离婚,拒不分开要坐牢一年。
这是古代法律把家族伦理,凌驾于夫妻感情之上。
第三种,就是大名鼎鼎的和离。
法条写:夫妻不相安谐,两愿离者,不坐,也就是双方感情实在过不下去,协商离婚,官府不追责。
敦煌的放妻书,就是和离的文书样本。
但这里有一个巨大误区:和离写进法律,不等于女子可以单方面提离婚。
必须丈夫同意。
丈夫不肯,女子不能仅凭感情不和直接离婚,现实里,大多是丈夫愿意放手,才能写下体面的放妻书。
真正女性主动逼丈夫离婚的案例,大多集中在上层贵族,普通民间女子很难做到。
财产方面,女子可以带走自己出嫁带来的嫁妆,这是法律明确保护的,但夫家的田产、家产,和妻子无关,丈夫的财产,归夫家宗族继承,妻子没有分割权。
还有一条铁律:良贱绝不允许通婚。
普通良民,不能和奴婢、杂户通婚,一旦结合,婚姻直接作废,还要判刑,贵族官员,也不能随意强娶底层女子,身份壁垒写进国法,跨越阶层的婚姻,法律直接不承认。
同时法律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注意,不是一夫多妻;正妻只能有一位,把妻子降为妾,丈夫要坐牢两年。
妾的地位等同于家内附属,不算正式妻子,可以买卖处置。
婚姻大事,父母的话语权依旧最大。儿女婚事,优先听从长辈安排。就算盛唐风气开放,自由恋爱也只是少数人的特例。
社会层面,唐朝寡妇改嫁、公主二嫁三嫁,史书上比比皆是,社会不会强烈唾弃,但这是社会风气,不等于法律给女性平等地位。
离婚改嫁,上层贵族容易做到;底层女子,受生存、宗族约束,依旧很难挣脱命运。
后世总放大“一别两宽”的浪漫,把唐朝想象成女性的黄金时代。
真实的唐朝婚姻法律:它相比宋明,给女性多了一点喘息空间,有限度承认体面离婚,保护嫁妆,约束丈夫随意休妻。
但根基没有改变:婚姻优先维护家族、夫权、等级秩序。
女性可以争取体面,却很难拥有真正的婚姻自主权。
浪漫的放妻书,只是少数幸运人的体面告别。
千千万万普通唐代女子,依旧逃不开父母之命、夫家管束、等级枷锁。
开放,是时代的底色;枷锁,才是法律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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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冯涛子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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