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医保是不能报销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医保不能报销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首次手术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责任导致自费,一年之后取钢板是否可以用农合报销,需分情况讨论:
1)非第三方责任或第三方无法承担责任
1. 若首次手术虽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责任导致自费,但后续取钢板手术并非由同一第三方责任直接导致,或第三方逃逸、无法承担责任,且该手术属于疾病治疗范畴,患者已按规定参保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那么手术产生的、符合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费用通常可以进行报销。
2. 报销需满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条件,并准备好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手术记录等必要材料。
2)第三方责任明确且可承担
1. 若首次手术及后续取钢板手术均明确由第三方责任(如交通事故责任方)造成,且第三方具备承担医疗费用的能力,根据医保政策,医疗费用应由第三方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般不予支付。
2. 在此情况下,取钢板手术的费用应由事故责任方或其保险公司承担,患者无法通过农合报销。
3)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1. 政策差异: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患者直接咨询所在地的农合办或相关医疗机构,以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政策解读和报销指南。
2. 及时办理报销:若符合报销条件,患者应尽快按照当地医保部门的要求办理报销手续,以免错过报销时间窗口。
开车上路,谁都不想遭遇交通事故,但有时候意外就是防不胜防。
一旦发生事故,伤者往往需要进行治疗,而在一些严重的骨折治疗中,可能会用到钢板等内固定材料。
这时候,钢板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就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毕竟,钢板的费用也不低,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那么,在交通事故里,这钢板的医疗费用到底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来详细解答一下。
一、确定事故责任划分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各方的责任是解决医疗费用承担问题的关键。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事故各方的责任比例。
一般来说,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比如,小李开车和小张的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
那么后续的医疗费用等赔偿就会按照这个责任比例来分担。
如果伤者无责任,那么其因治疗产生的钢板费用通常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若双方都有责任,则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李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后续治疗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5,354元(医疗费1241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140.35元);
2.请求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现原告由于拆除钢板新产生了相关费用,故要求被告对原告的相应损失予以承担。
被告王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15353.65元。
✎李某某、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13121.11元,对原告取钢板的费用另行主张;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24日16时02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凤凰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大道十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夏某某驾驶的苏J×××××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57409.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9200元、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误工费21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1450元,合计人民币206584.07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65074.8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33207.4元(206584.07-165074.8)×80%],合计人民币198282.2元,扣除其垫付款20000元,尚需赔偿人民币178282.2元,其中支付原告李某某赔偿款人民币174520.2元(户名:
李某某,卡号:
62×××68,开户行:
中国银行盐城盐都支行),支付被告夏某某垫付款人民币37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原告格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格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手术费及治疗所需费用41280.73元,此费用包括后期拆除钢板费。
2.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期间及后期的生活费及日用品费3813.7元。
3.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8000元。
4.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亲人的误工费28400元。
5.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
父亲机票3200元,往返包车费4200元,救护车及随护医生费用3980元,合计11380元。
6.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
母亲护理112天,每天80元,共8960元。
7.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4115元。
8.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母亲饭店被迫停业一个月的餐馆房租5000元,厨师工资9000元(每月4500),共计14000元。
9.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家教补习费:
90天,每天150元,共计13500元。
10.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术后风险责任金某某精神损失费,一次性索赔150000元。
11.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83449.43元。
1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月26日上午,格某某跟随其母亲四某某和爷爷次真在南戈新村移民点下公交车时,格某某未等母亲和爷爷下车,自行与其他小朋友先行过马路时,被车牌号为渝A2287K的车撞伤,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责任书,被告是主要责任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身体多处受伤,腿部骨折,无法直立行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格某某42021.64元,抵扣已在交强险内垫付的18000元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格某某18757.13元,支付给被告杨某某5264.51元,案件受理费5552元,由原告格某某负担458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负担844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12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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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车祸钢板手术需多久可以保险结案,车祸取钢板医保
内容投稿:乐芮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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