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乐陵市要拆的为北小郑村、北大郑居、东刘行村。中街道要拆的村为北小郑村和北大郑居,位于乐陵市区东北角,东刘行村属于胡家街道,位于乐陵市区的西北角。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租赁合同上写超过日期自动续签一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是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合法性基础
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租赁合同中自动续签一年的条款,若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合法有效。
2. 明确约定的重要性:自动续签条款应明确续期的具体条件,如租金调整机制、续期期限等,以避免后续争议。例如,合同中可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无异议,合同自动续签一年,租金按上年度租金的5%递增”。
2)不合法的情况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自动续签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特定类型房屋租赁的严格规定,则该条款无效。
2. 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条,若自动续签条款是在这些情形下签订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条款。例如,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即将拆迁的事实,并在合同中加入自动续签条款,承租人可请求撤销。
3)实践建议
1. 明确条款内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仔细审查自动续签条款,确保条款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法规。
2. 考虑租金调整机制:建议在自动续签条款中明确租金调整机制,以避免因租金问题引发的纠纷。
3. 完成备案手续:即使自动续签,也建议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以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王某某、尚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xxx、xxx、xxx)无效;
2.判令原告享有xxx、xxx、xxx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宅基面积:
327.14平方米、327.14平方米、327.14平方米共计981.42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价值150万元);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分别于2004年9月29日、2004年11月23日、2005年2月2日向本村居委会交付土地费50,000元,取得位于本村乐陵市西城街道xxx东1920平方米的土地,南北15米,东西128米,建有厂房使用至今,2022年7月2日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拆迁安置,第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欺骗乐陵市西城社会事务协调服务中心与乐陵市西城社会事务协调服务中心、乐陵市西城街道xxx(经查询已经注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xxx、xxx、xxx),侵占原告应享有的981.42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仍占有至今拒不返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某、桑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上诉人杜某某、桑某某的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2)鲁15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决,确认案涉《冯官屯镇薛店社区二期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薛店新村村委会承担。
综上,薛店新村村委会不具有签订案涉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体资格,该协议是在薛店新村村委会胁迫情况下签订,是违法无效的协议,请二审法院支持桑某某、杜某某的上诉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
✎宋某某颛、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前省庄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宋某某颛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然而,一审法院却未对上述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反之,认可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涉案院落为一户一宅、涉案宅院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三人等主张,进而认为被上诉人基于该理解签署的协议不存在恶意串通,系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颛负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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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乐陵2022拆迁标准房价格,乐陵市拆迁村补偿标准
内容投稿:张琬汐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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