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里面有规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1)车损险不能理赔的范围是什么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2)车损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买了可能赔不到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导致的不赔情况
1. 未如实告知健康或风险状况:投保健康险、人寿险等时,若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
2.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欺诈:如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自残等骗取保险金,属于保险欺诈,保险公司不仅不赔,还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3. 违反法律法规:如酒后驾车、无照驾驶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因违法性被排除在保障范围外,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或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都可能影响赔付。
2)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1. 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例如,意外险通常不保障疾病引发的问题;重疾险只赔付合同中列出的重大疾病。
2. 免责条款:如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通常属于免责范围。
3. 特定情况下的免责:如撞到亲属、车辆新增设备损坏等,可能属于免责范围,需具体查看合同条款。
3)与理赔流程相关的不赔情况
1. 等待期内出险:健康险产品通常有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2. 未达到赔付标准:如重疾险要求疾病达到特定状态,医疗险有免赔额规定,未达到标准则不赔。
3. 未及时报案或索赔材料不全: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完整、真实的索赔材料,否则可能影响赔付进程甚至导致不赔付。
一、什么样情况下保险不赔偿
以下为十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
1.若事故涉及到本应受到赔偿者,例如撞到自己的亲属,则不会予以理赔。 2.如车辆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检查或无法通过年度检验而导致事故发生,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将不会得到赔偿。 3.如果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了事故并因此产生了损失,同样不会获得赔偿。 4.对于新购车辆尚未注册登记、缺少临时号牌或是临时号牌已过期的情况下所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将不予理赔。 5.若被保险人自愿放弃追索权,那么保险公司也将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赔偿。 6.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驾驶车辆而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亦不会给予赔偿。 7.若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内丢失,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相应责任。 8.若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通知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理赔。 9.对于车辆新增设备的损害,保险公司也将不予理赔。 10.若保险费用在支付完毕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存在免责条款才会产生,对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应当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但本案中太平洋保险昭通支公司的免责事由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24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承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潘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潘某某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身故,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我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在潘某某投保时,我公司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按照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形式,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情形,故太平洋保险彩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负事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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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什么情况下保险不赔偿了,保险在什么情况下拒赔
内容投稿:安宸宸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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