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是:
1.无限连带责任是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2.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中,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中的连带责任。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需要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
3. 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违反代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4. 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当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这些侵权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5. 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对于共同债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6. 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7. 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出借上述文件或物品导致他人受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8. 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开办企业存在过错导致他人损失,开办企业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情形都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各责任人需要共同对债务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连带责任是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都要承担全部给付责任。
2.常见情形有:共同侵权致他人损害;
代理关系中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合伙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连带担责。
3.债权人主张连带责任,要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且在诉讼时效内合法维权。✎上海翠簇商贸有限公司与龚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上海翠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某某在其抽逃出资的人民币4,600,000元(以下币种同)的本息范围内对(2005)金某某三(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龚某某、卫龙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卫龙某某在其抽逃出资的2,700,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2005)金某某三(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A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某、龚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龚某某在其抽逃出资的2,700,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2005)金某某三(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A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某、卫龙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请要求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A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某某三(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A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被告卫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2,7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A有限公司在(2005)金某某三(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抽逃出资的4,6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上海A有限公司在(2005)金某某三(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林某某、温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温某某偿还原告款项251217元,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30日,被告温某某从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刘某某信用社(以下简称刘某某信用社)借款30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4月8日。
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林某某、保证人杨某某等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因被告温某某未还款,刘某某信用社将温某某和保证人原告林某某等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卢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卢某某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温某某偿还刘某某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林某某等对温某某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温某某主张权利(详见(2015)卢某某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
后温某某未能按期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阶段,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刘某某信用社累计还款本金181862元,利息2000元。
保证人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累计还款67355元,并杨某某将其对被告享有的67355元追偿权转让给了原告,本金共计249217元,本息合计251217元。
依据《担保法》、《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请第一项变更为被告温某某偿还原告款项251217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中,依据的法律规定增加民法典第700条及1064条。
被告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代偿款1838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曹某某与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偿还的连带责任款13011.2元及利息(以1301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8月19号,原告与被告及周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三人共同经营两个沙石料厂,2006年12月底,原被告及周某某签定退伙协议,三人共同经营的两个沙石料厂由被告独自经营,以前及以后沙石料厂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归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2011年李某某将三人合伙经营时欠李某某伍段河套提成款五万元债务,将原被告及周某某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2011)顺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支付李某某连带责任款13011.2元,原告认为,三方协议明确约定,所有债权债务都归被告负责,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未按时给付李某某债款,导致原告为其偿还债务13011.2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后经原告多次找其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袁某某给付原告曹某某13011.2元,并支付利息(以1301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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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连带责任赔偿,什么时候连带责任什么时候按份责任
内容投稿:魏锦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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