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扣除比例为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评),具体分析如下:
1)洪评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时,需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公路建设项目若位于洪泛区或蓄滞洪区内,则属于必须编制洪评的范围。若项目涉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情形,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蓄滞洪区内公路建设的特殊要求
对于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公路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这意味着蓄滞洪区内的公路项目不仅需编制洪评,还需明确防洪避洪的具体措施。同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以确保防洪安全。
3)洪评的审批与监管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需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会重点审查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及消除或减轻影响的措施。若项目规模、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洪评报告并办理审批手续。海河水利委员会等监管部门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度汛等措施。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
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n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李某某云、罗山县食品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上诉人李某某云的上诉请求:
1、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某云为原食品总公司办公职工宿舍综合楼楼梯东第第四间福利分房的所有人,按拆迁时市场价进行补偿,或按照当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标准对有无公房采用同一标准,没有做到根据不同产权归属情况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当年已缴纳住房集资款的住户没有进行优待,对于已缴纳资金丝毫不谈,企图借此抹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问题的方式缺乏政府公信力。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云和上诉人罗山县食品总公司各负担25元。
✎赵某某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征收案件,3、镇江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变更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日作出镇润政2019]51号《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为:
“方案一:
若被征收人赵某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安置房屋605.43平方米,即滨江花城*安置房,面积180.78平方米,方案二:
若被征收人赵某某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赵某某各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350000元(含房屋补偿款、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移位费、其他补助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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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2021年太原拆迁通知,太原市拆迁明细表
内容投稿:孔盈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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