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一项70周岁(按10年计算)比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的赔偿数额少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69岁农村老人走路被轿车撞死,赔偿金额需根据事故责任、死者年龄、收入状况、家庭情况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计算,并非固定不变。
1)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例如,若某地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000元,69岁老人的死亡赔偿金为550000元。
2.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丧葬费为36000元。
3.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用于弥补家属因亲人离世带来的精神痛苦,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在几万元左右,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5. 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凭相关票据进行计算和赔偿。
2)责任划分对赔偿的影响
若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则上述各项赔偿总额即为最终赔偿金额。如果事故双方都有责任,赔偿金额会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问题复杂且专业,涉及多项法律条款和赔偿标准。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清或赔偿项目遗漏等原因导致赔偿金额减少。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在生活里,路上车来车往,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开车或者骑车时不小心撞到了行人。
要是撞到的是69岁的老人,这赔偿问题可就成了让人头疼的事儿。
大家肯定都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毕竟老人年龄大了,身体恢复能力不如年轻人,而且赔偿涉及到的费用种类也不少。
接下来就来详细说说撞到69岁老人的赔偿标准这一问题。
一、赔偿项目有哪些
撞到69岁老人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如果老人因事故致残,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比如,老人受伤后去医院治疗,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范畴。
要是老人在受伤前还在工作,因受伤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就是误工费。
✎李某某琴、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某某琴、李某某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某琴医疗费8771.41元,护理费2月×3257.92元=6515.84元,伙食补助费11天×100元=1100元,营养费60天×50元=3000元,后续治疗费用3200元,残疾赔偿金肋骨骨折后果构成10级伤残33396元×11年×10%=3673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67622.85元;
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某中医疗费7276.96元,护理费2月×3257.92元=6515.84元,误工费41天=一个月4049.67元+11天×186.19元=6097.76元,伙食补费11天×100元=1100元。
营养费60元×50元=3000元,后续治疗费用27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29290.56元。
以上总计96913.41元,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及赵某某赔付;
案件受理费、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系姐弟,2021年7月15日11时07分许,乘坐董某某驾驶×××号小型客车沿金港大街行驶至天目山路左转弯时与赵某某驾驶×××号小型客车相撞,致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九台区医院救治,诊断:
李某某琴头外伤、右侧肋骨6-11骨折、保侧肺挫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8404.60元【14076.96元÷(16071.41元+14076.96元)×18000】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9595.40元【16071.41元÷(16071.41元+14076.96元)×18000】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李某某、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27001.21元(其中第一次住院医疗费:
22102.73元,第二次住院医疗费:
3905.5元,门诊医疗费:
996.00元),伤残赔偿金53625.60元(44866元*12年*0.1),精神损失费:
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3000元(200元*65天),医嘱出院护理6000元(200元*30天),营养费:
1950元(65天*30元),住院伙食费:
3900元(65天*60元),交通费:
1300元(65天*20元),法医鉴定费:
900元,合计:
112679.81元。
由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在保险限定内直接赔付给原告;
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永兴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郭某某的全部责任,经永兴县人民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
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第3-9肋骨),肺挫伤伴少量积液,两次住院共计:
65天,住院医疗费27004.21元,(其中人保顺德分公司垫付18000元,被告郭某某垫付2102.73元,原告垫付6901.48元),经永兴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无法调解成功,为此特某某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80683.06元,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77元。
✎中国人民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误工时间应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多根肋骨骨折误工期为120天计算,所以上诉人不承担误工费143.3元*174天合计24934.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人民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预交9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自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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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撞到69岁老人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撞到60岁以上老人赔偿标准
内容投稿:吕诗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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