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车被撞了对方全责赔付相应的修理费等,在发生事故之前的租车费还是由租赁人承担,但是因为修理车辆而无法营运产生的停运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章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且机动车办理了交强险的缘故,交警部门有可能认定机动车方负全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章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撞车以后己方全责,确实需要给对方赔偿路费,这里的路费主要指交通费。以下是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包括交通费在内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表明,在交通事故中,若己方全责,则需承担对方因事故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己方全责的情况下,超出保险限额的交通费等合理损失,需由己方承担。
2)交通费的界定与证明
1. 交通费范围: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日常出行(如上下班)所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出租车费用等。
2. 证明要求:对方主张交通费赔偿时,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费用的发生与事故存在关联性,且是合理必要的开支。这些证据可能包括正规的交通票据(如出租车发票、公交车票据等)以及合理的行程记录。
3)赔偿流程与注意事项
1. 保留证据:在索赔过程中,应妥善保留所有与就医或转院治疗相关的正式票据,并确保这些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协商与诉讼: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若无法达成一致,对方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判定应承担的交通费金额。
撞车负全责,要赔多项费用。
财产损失赔车辆维修、车载物品损坏费等。
人身损害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致残有残疾赔偿金等,致死有丧葬费等。
还可能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
具体赔偿依实际,按法律规定核算,以责任认定书和损失凭证定最终金额。
✎孙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损等共计208436.4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孙某某变更诉讼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为213613.7元(明细:
1、医疗费:
20645.30元。
2、误工费:
120天×86.06=10327.2元。
3、护理费:
42天×86.06×2+86.06×18天=877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
42×30=1260元。
5、伤残赔偿金:
874520×20%=174904元。
6、鉴定费:
1600元。
7、营养费:
90×30=2700元。
8、车损:
2448元。
9、评估费:
300元。
10、精神抚慰金:
3000元。
11、交通费:
1200元)。
放弃对保全费的请求。
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杨某某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0月29日18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鲁Q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撞于前方顺行的孙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尾部,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孙某某26,885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某182,000元。
✎沈某某、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沈某某:
(1)医疗费139588.7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100元/天×(23天+10天+10天+6天)】;(3)营养费7500元(50元/天×150天);(4)护理费25800元(2100元+7200元+3900元+100元/天×126天);(5)误工费36787.5元(49050元/12月/30天×270天);
(6)残疾赔偿金107910元(49050元/年×20年×11%);
(7)精神抚慰金11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10748.5元(29314元/年×(5年+5年)×11%/3人);
(9)交通费980元(20元/天×49天);
(10)鉴定费4060元。
因对方是全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以上各项共计339374.77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应为321374.77元。
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0月24日18时51分许,杜某某驾驶鲁YL××**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某某至龙口市××道××处,将由南向北步行的沈某某撞到致伤,造成车辆损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5096.4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47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3013元。
✎武某某、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3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19日14时35分,被告孙某某驾驶冀B7××**/冀B××**重型半挂货车沿京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76KM+100M处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原告武某某驾驶的冀冀JR××**号小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原告武某某驾驶的冀冀JR××**小型货车又与前方顺向行驶的被告郭某某驾驶的冀冀D3××**冀冀D××**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后被告孙某某驾驶的冀B冀B7××**B冀B××**半挂货车又撞到路北侧树木后驶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冀J7冀J7××**×冀J××**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孙某某、原告武某某及武某某驾驶的冀J**冀JR××**的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诉讼费313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4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5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通过银行汇款或到河间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交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武某某经济损失25760.37元,承担鉴定费800元,合计26560.37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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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撞车负全责需承担哪些方面的费用呢,一般撞车负全责的情况
内容投稿:宋锦奕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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