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对方全责,当事人可以凭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发票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对方追尾全责且有人受伤的情况下,赔偿应涵盖以下方面:
1)医疗费用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2.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2)其他相关赔偿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3.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 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
3)赔偿流程
1. 及时报案: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协助查勘定损: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
3. 提交索赔单证: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索赔单证。
4. 赔款审核:保险公司审核索赔材料并作出赔偿决定。
5. 领取赔款:根据理赔结论,办理领款手续。
对方需承担因追尾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同时,应遵循上述赔偿流程,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追尾全责致伤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此外,还可能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具体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确定。✎赵某某2、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四某某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某某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器械费共计56128.44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鉴定后另计。
庭审中原告赵某某2诉讼请求变更为168196.02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和评估费用共计31040.3元(庭审中变更为25655.1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1835.31元(庭审中变更为12050.11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某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1221.18元(庭审中变更为21433.63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0日05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豫P×××××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盐洛高速588KM(南半幅)处时,追尾碰撞张某某驾驶的豫P×××××轻型普通货车(刚刚发生单方撞护栏事故,车上人员未受伤,车辆受损停在车道里,车上人员刚刚下车时车辆被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高速护栏受损、豫P×××××轻型普通货车上人员:张某某、赵某某2、赵某某1、赵某某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某某2133755.82元,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某某124339.03元。
✎丁某某、王某某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肖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善赔偿原告医疗费2273.9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240元、误工费31780元、残疾赔偿金1297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0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及住宿费1213元,合计245044.7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王某某、王某某善赔偿原告医疗费2273.9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6240元(104元/天×60天)、误工费31780元(6356元/月×5个月)、鉴定费1900元、交通及住宿费1213元,合计45206.9元。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6日18时53分许,肖某某驾驶被告王某某名下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投保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的×××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往福建方向1472公里200米处时,车辆右前部追尾碰撞方某某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原告和高某某)后部,致使×××号车辆失控并甩尾碰撞被告王某某善驾驶的交强险投保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的×××号小型专用客车右后部,同时×××号车辆左侧刮擦中央护栏,×××号车辆左后部碰撞中央护栏,而后×××号车辆前部又碰擦×××号车辆右侧,造成方某某、高某某和原告受伤及三车损坏,经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二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赔偿丁某某27893.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赔偿丁某某58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何某某与周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622.51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20年3月6日,原告因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前往浙江打工,但被告驾驶车辆到湖南省湘乡市界,因被告违规操作导致车辆发生追尾,造成肇事车损坏的伤人交通事故。
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人民币一百四十二元五角一分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一万一千元,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周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八百五十七元四角九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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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追尾全责有伤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追尾全责扣几分
内容投稿:韩诺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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