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房屋拆迁4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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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房屋拆迁4个标准的内容,内容由崔圣光律师审核及普法观点,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房屋拆迁4个标准,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一、拆迁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

1、先补后拆。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过去拆迁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补偿方式多样选择,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拆一还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

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4、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补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补偿内容

1.土地补偿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支付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助费: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3.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4.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如农作物、树木等的补偿费用。

5. 社会保障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

3)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

▷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通常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本或市场价值。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2.产权调换

▷ 提供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补偿,通常是在同一或类似地段提供置换房屋。

▷ 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3.结合型补偿

▷ 既给予货币补偿,又提供产权调换。这种方式旨在更全面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4)其他注意事项

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保障居住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具体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6)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前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7)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时房屋认定标准是什么

拆迁时房屋认定主要有以下标准:

产权认定:

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用途等信息为准。

这是确定房屋合法权益归属和范围的重要依据,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规划建设许可:

有合法规划、建设许可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

在拆迁时能获得完整补偿;

未经许可建设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一般不予补偿。

房屋实际用途:

按实际用途认定,如住宅、商业用房等。

不同用途补偿标准不同,改变用途需有合法手续,否则可能按原登记用途补偿。

面积测量:

通常由专业测绘机构实地测量,测量结果与产权证书有差异的,以实际测量为准并结合相关规定处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梁某某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原告梁某某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对原告作出的赔偿决定;2.判令被告限期安置原告家庭五人房屋325㎡、并对325㎡之外的1694.66㎡房屋给予等面积房屋置换或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约每平方米11802元)给予总价约20000377.32元的货币赔偿、支付2016.5.3—2020.10.15期间5人过渡费共计212000元(800元/月/人*5人*53个月)、被砸日常物品125233.2元、酒作坊物品或成品酒1142164元。

合计21479774.52元。

(二)对违法强拆导致的赔偿,其标准参考2011年12月21日郑州市中牟产业园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印发郑州市白沙绿博组团合村并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牟管委2011]5号)中对无过错的原告有利部分的补偿标准,而排除该方案中明显违法,特别是侵害作为被征收人的原告合法利益部分的适用,才能够达到个案平衡,实现法律“正义”。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一户三人的过渡补助费(自2016年5月起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某支付拆迁奖励费25000元。

朱某某与淮南市三和镇洞山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洞山村委会赔偿损失98000元[其中宅基地0.8亩,按照安徽省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三和乡补偿标准补偿款41600元(0.8×52000);

5间草房140平方米补偿款54600元(140×390);

水泥猪圈30平方米补偿款1800元(30×60),以上共计98000元]及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资金占用利息20580元(利息按年利6分计算),以上共计118580元;

2、判令洞山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

但是洞山村委会以当时村里经济能力有限为由没有对涉诉朱某某的宅基地、五间草房、水泥猪圈进行任何拆迁补偿,承诺在以后有经济能力一定予以补偿。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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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屋拆迁4个标准是什么,房屋拆迁的价格标准

内容投稿:华宸皓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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