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必要情况下可以去医院进行检测受伤害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撞人当时检查没事,过两个月后的责任算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
1. 因果关系原则:若受害者在事故后两个月内出现的伤情或健康问题,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责任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要求受害者提供医疗证明、诊断书等证据,证明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
2. 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方需存在过错行为,如违反交通规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责任方无过错,则可能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与标准
1. 医疗费:包括受害者因事故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如复查费、药品费等。需提供医疗单据或病历、处方作为证明。
2. 误工费:若受害者因伤情需要休息,导致收入减少,可要求赔偿误工费。需提供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单等证据。
3. 其他费用:如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根据受害者实际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3)处理流程与建议
1. 保留证据:受害者应保留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证明、收入证明、交通费用票据等。
2. 协商与调解:双方可尝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或寻求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的调解。
3. 法律途径:若协商不成,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撞人后伤者住院两个月死亡,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看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则可能构成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有逃逸等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断责任划分需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若肇事者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通常无需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矣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18787.69元(扣减已垫付的5000元,应实际支付413787.69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华安财险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减少上诉人赔款7667.2元,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之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的规范,原告的误工期限最长为45日,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已申请对原告的误工期限进行司法鉴定,庭后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申请鉴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李某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书出具的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车牌号为辽AG××**相撞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并且相撞后双方车辆都可以正常行驶,被上诉人车辆也是直接开走的,其中15日至18日的4天时间,被上诉人为什么没有做鉴定,为什么没去修车,被上诉人如何证明这4天时间里,此车辆没有其他交通事故和碰撞,如无法证明,上诉人则对其四天后的维修不认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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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撞人治疗好两月后再住院如何处理呢,撞伤人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
内容投稿:乐悦黛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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