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征地与补偿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征地与补偿的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1)农村修路占地补偿原则
农村修路占地补偿标准总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注:
上述补偿安置费标准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豫林经 2020 167号文件并未直接规定果树补偿标准,果树补偿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对果树补偿标准的详细解答:
1)补偿原则与依据
果树拆迁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补偿内容
果树拆迁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当地规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
2. 果树本身价值补偿:综合考虑果树的品种、树龄、生长状况等因素,评估果树的实际价值并进行补偿。例如,盛果期的果树可能获得较高的补偿金额,而幼树或初果期的果树则相对较低。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适用):若果园用于商业经营,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会给予相应补偿,具体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4. 搬迁补助费(如适用):对于需要移植的果树,会提供搬迁补助以覆盖挖掘、运输、重新种植等费用。
3)补偿标准示例与程序
▷ 补偿标准示例:以河南省某地区为例,盛果期的苹果树每株补偿可能在80▷200元之间,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政府的最新政策文件确定。
▷ 补偿程序: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会组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进行清点、登记和评估。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最后,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1、拆迁土地补偿是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拆迁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一般而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房屋拆迁的流程是: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证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实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刘某某、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孟家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刘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孟家沟村委会立即支付刘某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63781元并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按照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支付完毕止;
2.孟家沟村委会立即支付上诉人青苗补偿费2.0684万元并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按照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支付完毕止;
3.孟家沟村委会立即支付刘某某土地补偿安置费167616元并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按照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支付完毕止;
4.诉讼费由孟家沟村委会承担。
事实和理由:
1.本案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对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明确的调查表及价值认定,孟家沟村委会持有该证据却拒不提供,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刘某某,并据此驳回刘某某之诉求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1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于香某某与赵某某、陈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于香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濛江村委会返还于香某某1.8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232452元;
2.濛江村委会返还赵某某2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258280元;
3.濛江村委会返还陈某某0.6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77484元;
4.濛江村委会返还刘某某1.2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154968元。
四原告请求的占地补偿款具体是指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根据靖宇县人民政府靖政发2014]17号文件,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魏某某请求的占地补偿款为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合计按照菜田的标准129140元一亩,乘以于香某某的1.8亩,计232452元。
靖宇县靖宇镇濛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于香某某1.8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为232452元,赵某某2亩自留地安置补助费、失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为258280元。
✎刘某某与张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亢某某1、亢某某2支付原告应得拆迁款1454109.5元;
2.要求已选的一套100平米安置面积利益归我方所有,并针对剩余12.5平米由被告亢某某1、亢某某2进行货币补偿,按照每平米21062元计算,共计263275元,同意法院在我方应得的拆迁款项扣减100平米对应的75万购房款;
3.诉讼费由被告亢某某1、亢某某2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亢某某1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亢某某2系被告亢某某1的父亲,原告与被告亢某某1于2015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地区×村×号的房屋拆迁,根据《顺义区×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手册》该项目为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被告亢某某1系被拆迁人,原告当时作为其配偶亦属安置人口,在此次拆迁中,被告亢某某1共获得拆迁补偿、奖励补偿及综合补助共计3714906元,扣除安置房认购款1687500元,再加上剩余安置面积的货币补偿880813元,被告亢某某1实际拿到货币补偿款共计2908219元及两套三居室的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早已打入被告亢某某1账户内,原告曾与被告亢某某1多次协商,被告亢某某1不同意给原告任何补偿。
被告亢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三千一百八十一元四角二分,被告亢某某1与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拆迁人、甲方)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顺义区×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编号:
SJZD1624-1)中已选的安置面积为100平米的安置面积利益归原告刘某某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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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款补偿标准河南最新,河南拆迁补偿怎么申请
内容投稿:岑杰毅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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