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设用地位于第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5万元/亩。2、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520.3125万元,由泰安高新区财政财务管理部拨付到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凤凰庄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3、社会保障安置:
高新区管委会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04.0625万元,由泰安高新区财政财务管理部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泰安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4、实物安置:
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北集坡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政策,另行制定回迁安置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淄发改价格〔2020〕89号文件主要涉及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相关问题,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1)文件背景与目的
▷ 背景:淄博市现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即将到期,为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特重新公布相关价格标准。
▷ 目的:通过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标准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 停车服务费与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也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同样可在规定浮动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
▷ 明码标价: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3)文件执行与监督
▷ 执行时间: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监督与管理:各有关部门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价格和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王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租房押金1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拆迁装修补偿款、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等计67795元;
3、被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期间按LPR利率计算双倍支付逾期利息;
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21日,淄博海陆峰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之父王某某经办,租赁房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街××楼××层××街房作为经营用房,约定房租第一年1.9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2万元,书面合同签订至2018年5月20日止,合同中约定:
合同到期后同等价格优先租给承租人,书面到期后继续双方履行租赁合同,一直履行原租赁价格租赁,直到2021年5月收到消息要拆迁,双方继续履行该租赁协议,拆迁时补偿根据政府文件规定办理,房租一直交至2022年2月20日,因拆迁原因导致无法经营及因搬迁工作,承租人没有再续交房费。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停产停业损失12765元、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540元及利息损失(以1330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某房屋押金1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北京中发百旺商城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百旺商城向本院提出原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4946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57325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除费用依据合同扣除押金后剩余的77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拆除产生的场地占用费16920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共计583685元。
庭审中,中发百旺商城变更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4946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494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257325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除费用依据合同扣除押金后剩余的131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双倍租金标准(当期)支付原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作出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按实际租赁天数折抵后的免租期费用33416.82元。
2022年3月11日,原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3款(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当期3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并且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押金:
(1)欠缴租金和各项费用达150000元且经书面催告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函通知被告于2022年3月14日正式与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3月14日之间欠缴的房租149460元及3个月房租租金的违约金257325元,并将租赁房屋恢复至毛坯状。
北京中发百旺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房屋租赁保证金72300元,北京中发百旺商城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于2021年4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2年1月5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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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2022年淄博拆迁标准最新,淄博拆迁计划
内容投稿:方博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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