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主要涉及的是农村自留地,其性质为集体所有,以下是对其详细解释:
1)定义与性质
1. 定义: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农户长期使用的土地,用于满足农民家庭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2. 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亦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自留地享有长期使用权,但无所有权。
2)用途与特点
1. 用途:自留地主要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农作物、蔬菜,也可用于植树、办家禽养殖场等农业生产活动,以满足农民家庭日常生活需求。
2. 特点:自留地具有灵活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允许农户利用家庭剩余劳动力和时间进行生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3)相关规定与限制
1. 面积限制:自留地的数量会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土地资源等情况有所不同,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每户使用的自留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
2. 使用限制:自留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如建造房屋、工厂等非农业建设。
3. 转让限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留地。自留地的使用权流转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规定。
✎袁某某、兴化市大垛镇双石村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5年购买宅基地费用和打地基费用合计16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直至2017年年初,原告准备建房,再次咨询被告建房证一事,得到回复是先打地基建房证统一办理,经被告办事人员测量房地位置后,原告开始施工并于2017年年底完工,共花费60000元。
被告兴化市大垛镇双石村村委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袁某某打地基费用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兴化市大垛镇双石村村委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袁某某宅基地费用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陈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上诉人陈某某上诉请求:
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
6、一审法官和双方代理人对本案审理中涉及的政策问题向城西街道拆迁指挥部进行现场征询,明确了本案农村土地征收公寓式安置的对象是具备村民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针对应浙江和其母亲方某某的身份资格所作出的补偿,与刘某某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关联。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陈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双方于2009年8月31日签订的《赖店镇锦某某小区开发融资协议书》(下称《融资协议》);
2.由赖店镇政府返还征地款140万元及利息168万元(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0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68万元);
3.由赖店镇政府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赖店镇政府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某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由赖店镇政府返还征地款140万元及利息155.4万元(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1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55.4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31日,赖店镇政府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与其签订一份《融资协议》,约定由其出资对合同约定的赖店镇锦某某小区进行“三某某”,支付190万元作为该小区的征地、补偿费用,“三某某”后,该小区的房屋由其负责自建,赖店镇政府负责征地、小区用地报批手续及报批费用,在其交款后6个月内供地,若无法在其交款后6个月内,赖店镇政府不及时开发并给其供地,超期部分预付款按月利率1%直至供地为止。
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陈某某征地款1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
100万元自2009年9月7日起计息,40万元自2011年3月1日起计息,利率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432元,由陈某某负担5582元,由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负担248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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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兴化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兴化拆迁范围
内容投稿:毕鹏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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