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现暑期儿童溺亡事故,令人痛心!
近日,一名儿童在北京怀柔一风景区不幸溺水身亡。目前,涉事景区已经停业。暑期出游“清凉一夏”原本无可厚非,可儿童溺水事故却敲响警钟。游泳池、游乐场,乃至户外的野泳场所在成为消暑选择的同时,也成为了稍有不慎就遗憾终生的“伤心地”。
那么,防范暑期儿童溺亡事故,需要强化哪些责任?小编带您一文厘清,与您共同织密儿童暑期活动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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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规定,防范暑期儿童溺亡事故,需根据不同场所及其同伴行为性质分清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责任强化防范意识。
监护人责任需强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预防儿童溺亡事故发生,监护人需从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范措施、强化应急反应、完善家庭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功在平时,高度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勤于为孩子灌输安全知识;带领孩子到安全、正规的游泳场所游泳,游泳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密切关注孩子实时动向,切实做好暑期监护工作;不将孩子单独留在水源边,保证与孩子的距离要伸手可及,如发现溺水迹象,抓紧事发30秒的营救黄金时间;此外,在加强预防的同时,监护人也要掌握相关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最大限度地防患于未然。
经营性公共场所应尽责
经营性公共场所应妥善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救助义务。
如果经营性公共场所因未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溺水事故发生,经营者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第三人引起的溺水事件,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暑期,访客增加,时刻绷紧安全弦是经营性公共场所业务经营的先决条件。要紧盯重点危险水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设置显眼的水深标识和安全警示提醒,配置安全防护设施;通过专业巡查和志愿巡查相结合,加强巡查值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足额配备持有合法证件的救生员、物业安保人员、服务人员,加强水中救护训练。
成年同伴有救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溺水当事人身边还有其他人陪同的,其成年同伴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未尽救助义务需承担责任。其未成年同伴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但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个人财产,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
对于未成年人,若遇同伴落水,及时拨打110报警,千万不能因害怕而隐瞒事实!切不可盲目下水救人或手拉手救人,而应大声呼救,一定记住首先要寻找事发地附近的成年人来帮忙,而不是回家找家长。成年人同伴在拨打求助电话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可使用树枝、竹竿、衣物绳结等作为工具拖拽溺水同伴上岸或收集空矿泉水瓶装袋、泡沫块、救生圈、木块等漂浮物抛掷给溺水同伴为其提供浮力。切记施救时降低重心,确保自身安全。
学校教育职责要加强
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教育机构并非其监护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严格区别于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第一千二百条,学校需要对未成年的学生承担责任,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严格区别于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责任应完善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暑期野泳引发的溺水事故不在少数。因此,除了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家庭教育责任以及学校安全教育职责外,相关部门及村(居)委也要扛起责任。一方面,要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暑期游泳、戏水的公共场所;另一方面,要排查野泳水域,通过增设护栏、加强人员巡逻等方式避免未成人野泳情形发生。只有形成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暑期儿童溺亡悲剧才会少发生或者不发生。
每一次安全事故过后,经验教训都值得深思。如何让孩子安全度过暑假,不仅是学校、家长关注的事情,也是全社会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孩子放暑假,安全不放假。活动“雷区”不可乱踩,莫让溺亡事故成为暑期之殇!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高级合伙人郑中臣为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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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作者:任锐 刘琳)
来源: 法制网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成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有哪些义务”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未成年的监护人顺序,未成年监护人有什么义务
内容投稿:纪一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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