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法院为何驳回?
作者/韩世霞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某无人机在执行国家应急测绘任务时冲出跑道,发生全机损毁事故。该无人机由某无人机科技公司生产并投保。投保公司为8台无人机系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7日。
事故发生后,投保公司成立专项调查小组,经数据分析初步判定事故原因为无人机应急电池设备故障,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23年4月、8月,投保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及权益转让书》,确认总赔款1054万元,并将全部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依约支付赔款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认为事故核心原因是应急电池存在质量缺陷,该电池由某研发中心供应,遂以该研发中心及其负责人赵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电池供应商主张损失赔偿,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一、近因原则的适用:多因一果事故中无法锁定唯一主导原因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须以损害结果与承保风险之间存在直接的、主导的因果关系为前提。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同样要求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成立,即第三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案涉无人机属于高新技术装备,事故成因复杂,暂无成熟统一的行业定损标准。经核查,能够引发本次事故的因素包含多项:电池累积性损伤、飞行员操控操作失误、应急电池未设置双备份安全设计、飞控计算机重启恢复逻辑存在缺陷等。
在多重诱因并存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电池故障是导致无人机损毁的直接、主导、决定性原因,亦无法排除操控失误、设备设计缺陷等其他因素单独或共同引发事故的可能。各诱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强弱、作用力大小均无明确结论,不符合代位求偿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的法定要件。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重审查:研发中心无过错
从合同履约角度,研发中心交付的电池组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电池交付使用两年后,投保公司已出具正式《使用结论》,确认电池使用期间性能稳定、安全可靠,无任何证据证明研发中心存在违约行为。从产品侵权责任角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且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须以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即已存在为要件。本案中,无有效证据证明案涉电池存在法定产品缺陷,亦无法证明研发中心在设计、生产、检验等环节存在过错,故不满足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既未能证明研发中心违约,也未能证明其存在侵权过错,其代位求偿权缺乏事实基础。
三、高新科技保险纠纷的裁判导向与风险启示
本案作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典型纠纷,对高新科技领域保险纠纷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方面,针对首台(套)装备等无统一定损标准的技术前沿保险标的,法院严格适用近因原则,不推定因果关系,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损害与第三方行为存在直接唯一的主导因果关系,杜绝单一推测归责,同时综合多维度判定责任,保护科创企业创新积极性。
另一方面,本案为高新科技装备保险业务提供了风险防控启示。保险公司应完善条款设计,细化赔偿范围与免责情形,通过联合承保、再保险等方式分散赔付风险,推动科技保险行业规范化发展。
综上,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须证明第三方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事故成因复杂、多因并存,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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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保险 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大白话解说
内容投稿:王怡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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