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跳上执法工程船抢操作机械、用长臂挖掘机拔除执法警示柱——这两件事不能只看成“暴力抗法”,得按妨害公务罪的标准来量。
执法人员向涉事人员告知阻碍执法从重处罚规定
在补充确认执法行为本身合法、行为人明知执法正在开展、暴力行为直接导致执法任务完全停滞这三项事实后,攀峰公司员工的行为已经跨过治安处罚的边界,符合《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的认定标准。
攀峰再生资源厂区大门入口实景
先看一个数字:4年85次处罚,累计罚款30余万元,非法码头依然在深夜装卸。港政执法大队设置警示桩的目的很明确——此处不是合法泊位,船舶不得靠岸。攀峰公司的回应是:派人跳上执法工程船抢走操作机械,岸上人员直接开长臂挖掘机把铁柱子拔掉。
这意味着执法所依赖的物理控制手段被当场摧毁,而非仅仅“不配合”或“口头抗拒”。
妨害公务和一般抗拒执法,差在哪
法律上有一条清晰的线。《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里的“暴力”包括对执法人员人身,也包括对执法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设备等物使用暴力。
一般抗拒执法,对应的则是争吵、纠缠、拒绝出示证件、轻微推拉这类行为。它没有对执法载体形成实质性破坏,执法活动虽然被拖延,但还能推进。湘潭雨湖那个案例就是典型:个体户蒋某某把建筑垃圾倾倒在乡道上堵死执法通道,然后躺地装病不配合,结果行政拘留十日。
因为他没有主动攻击执法人员,也没有直接摧毁执法设施。
攀峰公司的情况截然不同。跳上工程船抢操作机械,等于直接夺取执法作业平台的控制权;用长臂挖掘机拔警示桩,等于直接损毁执法强制标识。这是双重暴力——既针对执法工具,也指向执法行为本身。
大运河码头区域货物装卸作业现场
类比一下,这就好比交警设了路障查车,有人直接开铲车把路障推平,同时派人跳上交警的拖车抢走车钥匙。这已经不是“不配合”,而是在用工程机械对抗执法。
抢机械、拔桩子,为什么更可能入刑
同类案件已经给出了裁量参照。南通海门的施某某案,组织人员用多辆渣土车围堵执法现场、锁闭车门、扬言冲撞执法人员,阻碍执法近5小时,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重庆万州的冉某,长期从事非法营运,被查时驾驶小客车直接冲撞执法人员,造成两人受伤,以妨害公务罪批捕。
这三个案子有一个共同逻辑:当行为人动用机动车、工程机械等工具,对执法人员或执法载体发起主动攻击,并且造成执法活动完全停滞时,就不再按治安案件处理,直接启动刑事追责。
攀峰案虽然不是开车冲撞,但“跳船夺机械+挖掘机拔桩”的暴力强度和主动攻击性,与上述案例相当。
反观仅被治安处罚的案例,湘潭蒋某某的倾倒垃圾堵路、躺地装病,全程没有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暴力,也没有毁坏执法设施本身。这条线一旦跨过去,性质就变了。
你可能会问,万一攀峰公司的人说“我们不知道那是执法船”呢?妨害公务罪要求主观故意,即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从公开事实看,港政大队此前已数十次现场执法,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质;2024年8月设置警示桩时,执法人员就在工程船上操作机械。
攀峰公司的人跳上船直接抢机械,这个动作本身就说明他们清楚知道船上是谁、在干什么。
目前唯一不确定的,是官方最终的定性结果
截至2026年9月,苏州市已成立专项调查组提级调查全链条处置,对本次暴力阻挠执法行为的最终定性尚未公开披露。
涉事厂区夜间开展施工作业
这意味着,从法律要件上讲,该行为已经符合妨害公务的认定标准;但最终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看调查组对执法程序合法性、行为人主观故意、暴力后果等关键事实的补充确认。
不管结果如何,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判断标准已经相当明确:动用工程机械直接控制执法作业载体、损毁执法强制标识,只要达到实质性阻断公务推进的程度,就不再是“情节显著轻微”,可以纳入妨害公务的刑事追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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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内容投稿:舒黛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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