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45秒的施工冲突短视频,让一位法学专业毕业的女子被以寻衅滋事罪追诉,在看守所羁押608天后,检方最终撤诉,她拿到了43.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这起案件最让人困惑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它经历了两轮“一审定罪、二审发回”的循环,2024年3月惠州中院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相同的有罪判决;2025年7月,同一个中院又以“程序违法”为由把案子再次发回。
两次发回的理由完全不同,但结果都是一样的:案件在程序里空转,当事人的自由在等待中被消耗。
要理解这场拉锯是怎么发生的,得从三个视角分别看。
故事的上游是2021年5月开始的土地纠纷。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以“改造农村人居环境”为由,在罗姚环家耕种了三十多年的土地上建污水处理设施,推土机填埋了农作物,她的外公和公公先后在冲突中受伤。
2022年9月3日凌晨,一条45秒的短视频出现在平台上,画面里有施工机械作业、人员推搡,迅速发酵。11天后,罗姚环被警方带走,随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检方指控的核心逻辑是:罗姚环提供了素材、委托他人剪辑,发布了这条“不实视频”,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但罗姚环从始至终的辩解只有一句话:视频不是她制作发布的,发布账号也不是她注册的。
这个辩解从2023年10月第一次一审开始,贯穿了全部四次审理,从未被法院采纳。但同样,检方也从未拿出过能彻底驳倒这个辩解的证据。
唯一指向罗姚环的证人叫彭某浩,他指认罗姚环为其提供素材并委托剪辑。但检方最终承认,视频平台后台的登录设备和IP轨迹数据未能完整调取。这意味着“谁在何时按下发布键”这个问题,始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这就是证据链最致命的缺口:视频存在,内容存在,传播后果存在,但发布主体和账号归属这两个定罪的核心事实,始终没有闭合。
这个案子经历了四次审理,时间线非常清晰:
2023年10月27日,惠阳区法院一审判罗姚环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罗姚环上诉。
2024年3月1日,惠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时距离一审约4个月。
2024年9月9日,惠阳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再次作出完全相同的判决——一年八个月。罗姚环再次上诉。这次重审距离发回约6个月,但公开信息显示,法院并未对前次二审指出的证据缺口作出实质性回应。
然后是最关键的一步:2025年7月17日,惠州中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但这次的理由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变成了“程序违法”。此时距离第二次一审已过去10个月,罗姚环已被羁押608天。
为什么这次发回理由的切换如此重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只能使用一次。但“程序违法”发回没有次数限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此的批评非常直接:会形成“发回-有罪-再发回”的程序空转,既降低诉讼效率,也忽视了对被告人的权利救济。
一线法官宫平的分析更直白。他告诉新京报,二审法官这么做有两个原因:一是规避司法责任,维持原判需要证据确实充分,改判需要承担终身责任,而发回是司法责任最小的处理方式;二是案多人少,发回重审比开庭改判耗时少得多。
有一个数据能印证这个判断:2014年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刑事二审发回率从5%上升到了2023年的12%。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第二次被发回,很可能不是因为一审程序真的出了什么影响公正审判的大问题,而是因为二审法官面对一个“证据不够确实”但“也谈不上完全不足”的案件,选择了最安全的处理方式——把球踢回去。
这个结果不是偶然的。
对比那些同样经历多次发回重审但最终维持有罪判决的案件,比如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发回重审查明新增6名被拐儿童、证据链得到实质补强后维持死刑判决),或者河北石家庄刘某锐案(重审后检察院抗诉意见被采纳、刑期加重),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发回重审期间,定罪的核心证据得到了补强,或者间接证据形成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完整逻辑链。
而罗姚环案恰恰相反。第二次重审开始后,检方被迫面对一个事实:发回了两次,一审也审了两次,但视频发布主体这个核心问题始终无法查清。证人指认和被告辩解之间形成了一个无法打破僵局,而平台后台数据这个最可能打破僵局的客观证据,又始终没有调取完整。
2026年3月24日,惠阳区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5月13日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明确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姚环有发布虚假视频的行为”。
7月14日,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总计赔偿437,220.70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301,53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5,689.18元,同时为罗姚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回头看这场持续近四年的拉锯,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有罪还是无罪”这个结论本身,而在于这套程序在得出结论之前,用了太长时间、绕了太多弯路。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纠错,但当它和司法责任规避、案由切换操作结合在一起,纠错本身就成了消耗当事人的过程。
罗姚环案的结局是个体正义的抵达,但靠的是检察院最终守住审查底线,而不是这套循环机制自己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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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二年三次寻衅滋事行为如何理解,两年内三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内容投稿:薛晴琬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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