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听到“监视居住”四个字,脑子里马上会出现电视剧画面:门口两个警察,客厅里再坐一个,窗帘不能拉,电话有人听,出门买个菜都有人跟着。我之前办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听说公安机关准备对他监视居住,也很紧张地问我:“王律,是不是以后门口坐一个,客厅坐一个,24小时盯着我?”我当时开玩笑说,你这案子一共也没多少钱,真安排两个警察天天住你家,你是不是还准备给人家发工资?
玩笑归玩笑。监视居住到底怎么“监视”,普通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尤其是为什么刑辩律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特别敏感,这里面其实有不少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监视居住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所谓“在家休息”,而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同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人,也可以监视居住。
因此,监视居住不能简单理解成“案件比较轻”。有的人案件较轻,因为没有保证人、也没钱交保证金而被监视居住;有的人则已经符合逮捕条件,只是由于身体、家庭或者案件特殊情况没有被直接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所以,我们通常说的监视居住,原则上是在自己家里。
但回家不代表恢复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传讯时应当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并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所以,不能简单理解成“我就是在家待着,偶尔出去买菜、送孩子没关系”。法律要求的是“批准”,不是简单“报备”。有实际生活需要,可以申请,但不能自己决定。
有可能采取电子监控,但不是法律规定每个人家里都必须安装摄像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还可以依法对通信进行监控。
所以,“监视居住”确实不是只靠个人自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一个普通监视居住案件都必须派两个警察守门,更没有规定一定要在客厅放一个摄像头。
具体采取什么方式,要根据案件情况和执行需要决定。电视剧里那种两个人轮班坐沙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标准配置。
普通监视居住是在本人住所执行,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是在依法指定的其他居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执行。而且法律明确规定,指定居所不能设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办案场所。
为什么刑辩律师特别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为它对人身自由的实际限制明显强于普通在家监视居住。
一个人被放在相对封闭的指定地点,与家人隔离,行动、通信、接触人员均受到严格控制。如果律师会见、录音录像和检察监督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那么这种封闭环境天然就存在更高的程序风险。
这也是为什么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专门出台《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所以长期受到刑辩律师高度关注,一个非常现实的原因,就是案件侦查的责任最终仍然由侦查机关和具体侦查人员承担。
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他们既承担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突破案件的职责,同时又直接面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过去办案与执行界限不够清晰的情况下,同一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可能长期接触犯罪嫌疑人,掌握讯问节奏、证据情况和案件走向。
众所周知,拘留、逮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看护职责转移到了看守所,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是侦查人员负责,而问题就在这里。侦查人员当然有依法查明犯罪事实的职责,但一个人既承担“把案件查清楚”的办案压力,又能够在高度封闭的环境中长期接触犯罪嫌疑人,如果外部监督不足,就容易产生程序风险。
案件迟迟打不开局面怎么办?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怎么办?口供与现有证据对不上怎么办?在正常刑事程序中,答案应该是继续寻找客观证据,用合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但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办案压力、取证压力与封闭环境叠加,就可能有人错误地把“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认罪”当成侦查突破口,进而出现违法讯问甚至刑讯逼供。
所以,这里需要强调:不是说侦查人员天然会违法,更不是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必然发生刑讯逼供。真正的风险来自办案责任、讯问权力与封闭执行环境如果过度集中,而外部监督又不足,程序失控的可能性就会上升。
也正因为如此,2025年最高检、公安部新规专门强调“办案与执行相分离”。其制度目的,就是尽量避免一个办案部门既负责侦查、又负责日常控制、又长期单独面对犯罪嫌疑人,从制度上增加内部制约。
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去之所以长期受到关注,还因为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饥饿审讯、违法使用戒具等严重违法取证问题。
这不是网络传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53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反映曾遭受殴打以及饥饿、疲劳讯问。检察机关调取录音录像后发现,部分关键时段录像缺失,同时发现侦查人员存在长时间连续疲劳讯问、违法使用戒具,以及长期没有保障必要饮食和休息等问题。
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相关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刑讯逼供,并对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更严重的是,相关刑讯逼供犯罪线索后来经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两名侦查人员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非常值得法律人注意。因为它说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真正需要防范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串供。
同样需要防范的是:在一个高度封闭的空间里,侦查人员既承受破案责任,又掌握强大的讯问权力,而律师、家属和外界无法及时进入时,权力可能失去有效监督。
2025年最高检、公安部新规在很多地方明显针对过去实践中的风险进行了制度加固。
例如,新规第三条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办案与执行相分离”。负责办案的部门不能同时包揽整个监视居住执行过程。
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指定居所不得设置讯问室、谈话室等办案功能室,也不得配置审讯椅、约束床等约束设施。
更关键的是第十六条:办案部门如果需要讯问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出具传讯通知书,并带到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不能直接在指定居所里面讯问;讯问还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每次传讯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小时,也不能通过连续传讯变相延长讯问时间。
这几个规定放在一起看,其实就是一句话:指定居所是让人“居住并接受监视”的地方,不是给侦查人员创造一个更加封闭的审讯场所。
2025年新规第十七条规定,执行部门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健康权和隐私权,保障必要饮食、及时治疗,并保证每日连续八小时以上休息和必要活动。
同时明确规定,执行期间不得对被监视居住人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
为什么法律文件要把这些看起来很生活化的问题写得这么细?因为对于一个被控制在封闭场所数月的人来说,是否让他睡觉、是否正常提供饮食、是否长期使用戒具,直接关系到讯问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所以,“不打人就不叫刑讯逼供”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如果通过长期不给睡觉、不给正常饮食、违法使用戒具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迫使其供述,同样可能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甚至刑讯逼供犯罪的评价范围。
2025年新规第十九条规定,除依法保护律师会见权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对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内的活动,以及临时带离指定居所期间的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相关录像原则上应当保存至刑事诉讼终结。
这条特别重要。因为一个人如果几个月以后出来说:“我当时被打了”“一直不让我睡觉”“有人逼我认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证据在哪里?
有全程录音录像,就可以查。
如果录像刚好在最关键的几个小时“坏了”“没录上”“找不到了”,那同样应该引起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高度注意。
新规第二十九条因此专门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损毁、隐匿、删改、剪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录音录像等材料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都可以,而且这是防止“黑箱化”的关键。
新规第十八条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依法需要许可的特殊情形外,辩护律师持相关手续要求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会见不得被监听,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新规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派员到指定居所开展执行监督,并且监视居住期间原则上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监督。
第二十七条更明确把“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不依法保障饮食、休息、就医”“在指定居所内讯问”等行为列为检察机关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违法情形。
甚至被监视居住人本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见检察官。
新规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申请约见检察官反映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派检察官到达指定居所会见、谈话。
这些规定的核心其实非常简单:不能让指定居所成为一个外面的人不知道里面发生什么的地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最长六个月”不是说一旦决定以后就默认必须执行六个月。
2025年新规第二十二条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变化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存在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新规明确将其列为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之一。
这条力度其实很大。它表达的是:如果一项强制措施的执行已经严重违法,那么不能一边承认违法,一边继续按照原来的方式把人控制下去。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对你监视居住,不代表家门口一定安排两个警察,更不代表客厅一定给你装一个摄像头。
普通监视居住,原则上是在本人住所执行,执行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
真正更值得关注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为它高度限制人身自由,又具有相对封闭的执行环境。如果案件侦查责任、讯问权力和人员控制过度集中在办案人员一侧,而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检察监督又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就更容易出现疲劳审讯、违法使用戒具、刑讯逼供等严重程序风险。
最高检公开指导性案例已经证明,这些风险并不是想象出来的。
而2025年最高检、公安部新规之所以把办案与执行分离、禁止在指定居所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保障八小时连续休息、禁止违法使用戒具、律师会见和检察监督写得如此具体,本质上就是在告诉所有办案机关:国家当然有权依法追究犯罪,但是,追究犯罪本身也必须遵守法律。
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但不能刑讯逼供;可以依法讯问,但不能靠打、饿、熬获得口供;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不能把“监视居住”异化成一个没有律师、没有监督、没有证据规则的黑箱。
——我是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从律师视角,看懂刑事强制措施背后的程序、证据与权利。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取保候审公安会监控幺,取保候审的人会被监控”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取保候审警察会监听电话或定位吗,取保候审公安查到其他事情会收监嘛
内容投稿:柳思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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