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和一百三十多个男人睡过觉,来我家跳舞的有三百多人。”1985年的“流氓大案”,马燕琴最终倒在严打枪口下。
1985年4月15日清晨,西安体育场。天还没亮,看台上已经黑压压挤满了人。一辆辆军用卡车驶入,车头上站着十几号被反绑的人。
最前面那个女人,一米七一的个子,穿着一件崭新的确良衬衫,脸色苍白,背却挺得笔直。她脖子前的木牌上写着:流氓罪、聚众淫乱罪。
几声枪响过后,这个在十八平米小屋里办“家庭舞会”的女人,连同那个荒诞的罪名,一起倒在了北郊刑场。
她叫马燕琴。
很多人只知道她“乱搞男女关系”被枪毙了,却不知道,这场悲剧的起点,不过是一间漏风的小屋和一颗不肯认命的心。
马燕琴1941年生在西安郊区,年轻时嫁了个工人,生了两个女儿。
可她爱热闹、爱跳舞,偏生丈夫是个古板人,觉得女人就该围着锅台转。
吵了几年,家暴来了,婚也离了。
离婚后,她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靠病退劳保过日子,穷得连饭都吃不上。
生活越苦,她越想往舞厅跑。
可舞厅人多,跳个交谊舞都被人戳脊梁骨。她脑子一转:“既然大家都想跳,干嘛不在我家跳?还能收点钱。”
她把自己那间不到二十平的小屋收拾了一下:床竖起来靠墙,地上腾出块能转圈的地方,录音机一开,窗帘一拉。
晚上,熟人带朋友来,每人交几块钱场地费,大家就可以跳舞了。
一开始还只是扭扭慢三步,后来就变了味。跳着跳着,手开始不老实,舞曲没停,人已经贴到了一起。
再后来,有人跳完不走,还要“续一会儿”。马燕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金就这么一张张堆了起来。
几年下来,她靠这场子赚了两千多块,在当时顶一个普通工人好几年工资。
人多了,她一个人忙不过来,就拉了两个人入伙:韩涛,嘴皮子利索,专门拉客、平事;惠利民,会拉手风琴,负责搞气氛。
三个人分工明确,一个管人,一个管场,一个管钱,舞会越搞越凶。
邻居早就受不了了。
“咚咚咚”的舞曲敲到凌晨,男男女女在楼道里进进出出,烟味酒味混成一团。
有人当街骂她:“马燕琴,你家那是舞厅还是窑子?整条街都被你带坏了!”
她叉着腰回怼:“我在自己家跳舞,关你屁事!”
1983年,全国“严打”开始。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趁夜突击,破门而入时,录音机还放着舞曲,床上躺着人,地上跳着人。
搜查时,民警从她枕头底下翻出一个笔记本,上面密密麻麻记着一百多号男人的名字、年龄、单位。
马燕琴被抓后,供述得异常痛快:“我和一百三十多个男人睡过觉,来我家跳舞的有三百多人。”
这数字一出来,连办案人都懵了,一度怀疑她有精神病。
最终,法院逐一核实,确认与她发生关系的有七十余人,参与舞会者超三百人。
马燕琴案经层层上报,最后由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公审大会那天,数万人围观。
她和韩涛被押赴刑场,两声枪响。惠利民等人死缓、无期。四个居委会干部因知情不报被撤职,十多名机关临时工被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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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琴被判死刑的直接依据,是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
这条罪名有多“口袋”?扰乱公共秩序、男女关系混乱、聚众斗殴、侮辱妇女……什么都能往里装。
该罪的最高刑,原本只有七年。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把流氓罪的刑罚上限直接拉到死刑,条件是“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
马燕琴被认定为组织、纠集多人长期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于是死刑落在了她头上。
放在那个“严打”的特殊年代,这个判决有当时“法”的依据,起到了震慑作用。
如果用今天的法治尺度来重新打量,有些问题还是值得思考的。
“流氓”二字边界模糊,什么行为算流氓、什么程度够死刑,标准不清。
马燕琴的供述与法院认定出现“130人”与“70余人”的巨大落差,本身就说明事实认定的粗糙。
一个罪名如果能把生活作风问题、跳舞收费、男女关系都包进去,那它就不是一个严谨的刑法罪名,而是一柄随时可以砍下来的刀。
按现行《刑法》,最可能触及的是第301条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换句话说, 即便在今天,马燕琴仍会被重判,但不太可能因为“跳舞”和“乱搞”就丢掉性命。
1997年新《刑法》,正式废除了流氓罪,把它拆分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淫乱、猥亵儿童等具体罪名,正是对那段“口袋罪”历史的纠偏。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有改编。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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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男女打架的解决方法,男女打架实拍
内容投稿:康书诗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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