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泰州市姜堰区2020年度第2批次村镇 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2)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蒋垛镇,具体位 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3)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三水街道陈庄村2个组集体土地2.6231公顷(其中十六组农 用地2.0036公顷
十五组农用地0.2036公顷、建设用地0.0540 公顷、未利用地0.3619公顷),新河村2个组集体土地0.6942公 顷(其中一组农用地0.3027公顷、未利用地0.2480公顷
八组农 用地0.0560公顷、未利用地0.0875公顷)
罗塘街道曹家村八组 集体土地0.315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城南村4个组集体土地 2.024公顷(其中九组农用地0.0776公顷
十四组农用地0.1950 公顷、建设用地0.1095公顷、未利用地0.1075公顷
十五组农 用地0.6798公顷、未利用地0.0299公顷
十六组农用地0.7258 公顷、建设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顷)
天目山街道单 塘村四组集体土地0.181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蒋垛镇许桥村 集体土地135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法律依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第一条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泰州市姜堰区2020年度第2批次村镇 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第二条 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
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蒋垛镇,具体位 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三水街道陈庄村2个组集体土地2.6231公顷(其中十六组农 用地2.0036公顷
十五组农用地0.2036公顷、建设用地0.0540 公顷、未利用地0.3619公顷),新河村2个组集体土地0.6942公 顷(其中一组农用地0.3027公顷、未利用地0.2480公顷
八组农 用地0.0560公顷、未利用地0.0875公顷)
罗塘街道曹家村八组 集体土地0.315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城南村4个组集体土地 2.024公顷(其中九组农用地0.0776公顷
十四组农用地0.1950 公顷、建设用地0.1095公顷、未利用地0.1075公顷
十五组农 用地0.6798公顷、未利用地0.0299公顷
十六组农用地0.7258 公顷、建设用地0.0165、未利用地0.0824公顷)
天目山街道单 塘村四组集体土地0.181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蒋垛镇许桥村 集体土地1351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籍贯市县名字相同时,填写时一般应具体到县(市、区),但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和表格要求灵活调整。以下是对籍贯填写的详细分析:
1)籍贯填写的基本原则
1. 祖居地原则:籍贯通常指的是祖籍或出生地,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规定,公民的籍贯原则上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这一原则确保了籍贯填写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具体到县(市、区):在填写籍贯时,一般需要具体到县(市、区)一级。例如,若祖父出生并长期生活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且市县同名,则籍贯填写为“江苏泰州姜堰”或简化为“江苏姜堰”(根据表格要求)。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祖父户口迁移:公民登记籍贯后,即使祖父又迁移户口,该公民的籍贯也不再随之更改。因此,在填写籍贯时,仍应按照祖父最初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来填写。
2. 表格要求差异:不同表格对籍贯的填写要求可能有所不同。有些表格可能只要求填写到省或市的级别,此时应遵循表格的具体要求进行填写。例如,在报名表等特定场合,可能只需填写“江苏泰州”或“江苏”。
3)填写注意事项
1. 核对户口本信息:在填写籍贯时,务必仔细核对户口本上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户口本是籍贯填写的权威依据。
2. 避免细化到街道:籍贯填写不需要细化到具体的地址,如街道、门牌号等。一般到县(市、区)即可满足要求。
✎吴某某、温州纽科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等崔某某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停止对原告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锦绣姜城13幢401室房产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故法院也应当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先不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否则原告一家的居住会产生很大的困难,且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及老人的健康。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张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位于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XXX村的不动产一处(具体位置在第四条街南北路,往北走第六排房,路西第一户)归案外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及第三人(被执行人)共同共有;
依法终止对位于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XXX村的不动产一处(具体位置在第四条街南北路,往北走第六排房,路西第一户)的查封、拍卖、变卖程序;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也就是说该房屋系宅基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功能,财产属性相对较弱,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若强制执行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转移,况且涉案房屋系原告与第三人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应当依法终止拍卖、变卖程序。
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XXX村的不动产一处(具体位置在第四条南北路,往北走第六排房,路西第一户)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姚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共同共有,驳回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姚某某要求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拍卖、变卖程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姚某某负担。
✎王某某与吕某某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中止对我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且不得拍卖、变卖、抵债;
2.要求吕某某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王某某说把她的房子当成刘某某的房子予以查封实属悖论,在已生效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通州法院)(2022)京0112民初14298号民事判决中已对刘某某、王某某的房产份额进行份额,刘某某、王某某各占房屋50%的份额已成法律认定事实。
停止执行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三街9号院12号楼4单元1103号房屋中属于王某某份额(即房产50%份额),解除对前述房屋中属于王某某份额(即房产50%份额)的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抵债,案件受理费70元,由吕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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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姜堰区拆迁,姜堰拆迁办电话
内容投稿:苗小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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