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与金融秩序,反洗钱监管持续从严升级。新《反洗钱法》及多项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对客户尽职调查、业务管控、责任落实提出了更高、更细、更实的要求。
1.《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
一、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无法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根据情形终止已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形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三、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相关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涉及较高或者较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分别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或者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
(五)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存在,识别并核实代理人身份,登记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四、持续尽职调查
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必要时应当通过向客户了解或者其他渠道获取信息,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适当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五、强化尽职调查与简化尽职调查
客户涉及较高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办理业务类型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客户涉及较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金融机构应根据情形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并应当至少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种类、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
2.《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核实工作。
一、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法人、非法人组织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标准2: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标准3: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如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应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二、豁免识别的主体
对于下列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可以免于识别其受益所有人:
(一)机关法人及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
(二)事业单位;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五)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组织及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受益所有人识别和核实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的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受益所有人信息。
上述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可以来源于政府部门,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渠道,如公开信息、金融机构发现的信息、客户自己提供的信息等。
四、受益所有人的信息留存
金融机构应当识别、留存的客户受益所有人的以下信息:
(一)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二)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时间、终止时间(如有)。存在标准1规定情形的,还应包括受益所有人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标准2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包括受益所有人拥有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标准3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包括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的方式。
五、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更新
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并在必要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3.《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应当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名单
(一)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
三、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以上名单,并根据名单对所有客户、客户的交易对象以及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
核查发现客户或者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所列对象或者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或者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说明采取的措施和理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四、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解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1. 名单发生调整,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的;
2. 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
3. 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
4. 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的权益与资金安全,积极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办理业务时,请您务必配合以下事项:
*身份核实与尽职调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实提供身份及交易信息,配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如实说明情况:在被问询相关业务信息时,如实说明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配合受益所有人识别: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商户、合作机构等,需要配合南京市民卡的识别及核实受益所有人工作,并配合提供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及权利状况信息;
*及时更新信息:个人及单位客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受益所有人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南京市民卡并配合更新信息;
*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严禁出租、出借、买卖身份证件以及市民卡账户等,不得实施替他人开户、转账、代收代付等可能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
*举报可疑行为:发现疑似洗钱行为(如陌生人委托转账、异常大额频繁交易、刷单返利走账等),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配合监管部门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客户在办理南京市民卡相关业务时配合履行反洗钱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是维护自身账户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保障。让我们共同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为营造安全、透明、健康的金融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洗钱罪法规定有哪些,洗钱罪法规定有哪些情形”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洗钱罪的法律规定,洗钱罪是刑法多少条
内容投稿:祁洁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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