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请病假,公司到底该发多少工资?
不少HR的第一反应是:
“病假工资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于是员工平时月薪8000元、15000元甚至更高,一旦请病假,公司统一按照:
当地最低工资×80%
发放。
这种做法看起来有法律依据,实际上却很容易出问题。
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通常是一个最低保障底线,并不意味着企业无论在哪个城市、面对什么员工,都可以直接把病假工资统一降到这个水平。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人社部相关公开案例目前仍引用这一规则。
于是很多企业就理解成:
病假=最低工资×80%。
问题就出在这里。
法律说的是:
“不能低于80%。”
并不是:
“一律按照80%发。”
因为病假工资在全国并不是只有这一条规则。
企业真正计算员工病假工资时,通常还要同时看:
劳动合同怎么约定;
集体合同怎么规定;
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怎么规定;
以及最重要的:
劳动合同履行地有没有地方性的特殊标准。
如果地方规定要求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而且算出来明显高于最低工资80%,企业就不能直接跳过地方规则,只发最低保障线。
深圳人社部门明确答复: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疗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
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同时:
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意这两个标准是同时存在的。
比如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10000元。
按照60%计算:
6000元。
假设当地最低工资80%只有两千多元,
公司就不能说:
“国家最低底线是两千多,所以我只给两千多。”
因为深圳还有一个: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的标准。
企业应当按当地规定执行。
上海的病假工资更加细化。
上海人社部门2025年仍明确: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分别按照本人工资的:
60%、70%、80%、90%、100%
支付。
其中: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
可以达到:
本人工资的100%。
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以后,则进入疾病救济费规则,根据本企业连续工龄按照本人工资的40%、50%、60%等比例计发。
同时上海也设置了一个最低保障:
最终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所以同样一个月病假,
上海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和深圳员工,
计算方法可能完全不同。
这就是为什么HR不能拿全国80%底线直接套所有人。
假设一名员工月工资10000元。
所在地最低工资3000元。
最低工资80%就是:
2400元。
如果只看全国最低底线,公司可能觉得发2400元就够了。
但如果当地规定: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正常工资的60%,
那员工的病假工资应至少按照:
10000×60%=6000元
计算。
2400元只是在最终计算结果过低时用于兜底,
而不是企业可以主动选择的默认工资标准。
所以:
“最低标准”与“正常计算标准”千万不要混为一谈。
一般也不建议。
比如劳动合同约定:
“员工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
或者公司的合法有效制度明确:
“病假前30天按照正常工资80%支付。”
现在员工真的请病假了,
公司却临时说:
“国家只要求最低工资80%,以后我们全部按照最低标准支付。”
这种做法很容易产生工资差额争议。
尤其企业原有制度或者合同已经给予员工更高待遇时,
不能想当然地认为:
只要国家底线更低,公司就可以随时降到底线。
企业还要同时审查劳动合同约定、制度效力以及当地工资支付规则。
也不一定。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在深圳,如果公司制度规定:
“所有员工无论工资多少,病假统一按照最低工资80%支付。”
但深圳地方规则又要求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
那么公司制度不能突破地方强制性最低标准。
同样在上海,
也不能无视员工连续工龄和当地疾病休假工资标准,简单统一发最低工资80%。
因此:
员工手册不是万能的。
病假制度可以做管理安排,
但工资待遇不能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规定。
全国规则针对的是: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所以HR首先要区分两个问题:
第一:
员工到底有没有依法进入医疗期?
第二:
医疗期还有多久?
医疗期并不等于员工医院开了几天病假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长度通常需要结合:
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确定。
可能是3个月、6个月,也可能更长。
因此不能简单说:
“医生让你休两个月,所以你的医疗期就是两个月。”
这是两个不同概念。
原素材里有一句:
“超出医疗期仍无法返岗的,无需持续发放。”
这个表述建议不要这么绝对。
医疗期届满,只意味着劳动者特殊医疗期保护进入了新的处理阶段。
如果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员工继续因病不能工作,
后续工资或生活待遇如何处理,还可能涉及当地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规定以及企业实际处理状态。
比如上海就明确区分:
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和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后的疾病救济费。
所以HR不能简单操作成:
“医疗期最后一天结束,第二天工资归零。”
更不能直接通知:
“医疗期结束,你还来不了,公司就算你旷工。”
如果员工医疗期届满后仍然无法恢复工作,
企业首先应判断:
员工能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
如果不能,
还涉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
另行安排适合的工作。
只有劳动者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企业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还涉及: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经济补偿。
所以:
医疗期满≠工资自动停止≠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病假工资地方差异非常明显。
先别计算,
先确认员工究竟在哪个城市履行劳动合同。
特别关注: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支付比例、
连续工龄、
连续病假时间、
最低保障线。
不要拿总部所在地标准套全国员工。
如果企业已有合法有效且待遇更高的规定,
也需要一并考虑。
不能只挑对企业最省钱的标准。
如果按照前面的规则算出来很低,
再检查是否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低于,就要补足到法定最低保障标准。
正确顺序是:
先算应发多少,再检查有没有跌破80%底线。
而不是:
一上来直接拿最低工资×80%。
北京、上海、深圳以及其他地区的病假工资规则可能不同。
全国一张工资表,很容易算错。
不是。
它首先是一个全国层面的最低保障底线。
原制度、劳动合同如果已经确定更高待遇,需要评估能否变更,而不是员工一请病假就临时改规则。
医疗期届满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还要结合员工劳动能力、当地待遇规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判断。
病假工资里最容易被误解的一句话就是: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很多企业只看见了:
“80%”。
却忽略了前面的:
“不得低于”。
它的真正含义是:
这是一条最低保障线,
不是全国统一的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比如深圳,除了80%底线,还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上海则根据连续工龄和病假持续时间设置不同支付比例。
所以HR以后再遇到病假工资问题,
不要直接打开计算器:
当地最低工资×80%。
第一件事应该是问:
这个员工在哪里工作?当地到底怎么规定?
因为病假工资真正最容易踩坑的,
不是少算一个百分点,
而是——
把全国兜底标准,当成了公司默认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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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病假扣工资标准是多少钱一天,病假扣工资的规定
内容投稿:乐延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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