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1 、别人停车开门,后面来的电动车不防备,撞到打开的车门上了,这种情况,停车的负全责。2、别人的车停在那里,车门早就打开了的,而电动车没注意撞上了,这个里面还有以下情况:
要看这个车停在哪里,如果停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交通法规禁停的地方,这就要你们去协商了,协商不成找交警来判定谁负责更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开车门伤人事故赔偿需根据事故责任、保险情况及具体损失来确定,具体如下:
1)赔偿项目与计算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残疾赔偿金:若受害人构成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7.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可主张此项赔偿。
2)责任划分与赔偿比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赔偿流程
1. 协商处理:事故发生后优先尝试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保留支付凭证。
2. 保险理赔:向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提交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诉讼维权:协商未果时可向法院起诉,需提供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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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看似是个简单动作,却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在马路上,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车辆停稳后,乘车人或者驾驶人突然打开车门,这时恰好有骑车人或者行人经过,躲闪不及就会被车门撞到,从而引发事故。
一旦发生这类因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保险该如何理赔。
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明确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就是明确事故责任。
一般来说,开车门一方如果没有观察周围情况,导致事故发生,通常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比如,在路边停车时,驾驶人没有注意后方来车,突然打开车门,与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这种情况下驾驶人就很可能要负主要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通常由交警部门负责。
交警会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等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一定要妥善保管。
✎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17日,吴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闽AXA610号轿车在闽清123县道31公里处将车辆熄火停靠路边后下车方便,期间发现车辆后溜,吴某某用身体去阻挡,以制止车辆后溜,并被后溜的车碰撞致颅脑损伤,闽清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对本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n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吴某某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吴某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认定责任保险应予理赔,则相当于允许吴某某向自己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前述被保险人须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李某某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人保财险东莞公司起诉请求:
1.李某某始赔偿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损失合计11291元;
2.一审案件受理费用由李某某始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82.2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如在某些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为躲避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而撞上桥墩或掉进河里造成机动车方车毁人亡而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仅受轻微伤害,经交警查明机动车方仅负次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支持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索赔则显失公平,不利于机动车方获得相应的赔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已预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车门伤人事故赔偿怎么算,开车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如何理赔”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开车门事故保险赔吗,开车门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投稿:魏晓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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