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现场。(受访者|供图)
2026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此次修改采用“小切口”方式,只修改10条条文,包括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和规范律师职业等原则性条款。
部分学者寄望,“小切口”修法的未竟之处,能在即将修改的刑诉法中有所体现。2026年9月5日,在北京举办的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表示,据其了解,完善律师辩护权是修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陈卫东认为, 律师辩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律师辩护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但要看到,辩护之路依然坎坷,“律师辩护”话题并不轻松。
当天,多名与会学者就完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权对刑诉法修改提出了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检二级大检察官陈国庆曾任最高检副检察长。据其观察,此次刑诉法修订,“很多内容都和律师有关,也都和律师制度有关”。
陈国庆认为,修改刑诉法,要认真总结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突出的问题,哪些是可以通过修改法律解决的,确实要认真研究。
从刑事诉讼程序来看,律师辩护理论上能够最早进入的阶段在侦查阶段。而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何获得律师的帮助,又是另外一回事。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曾于2025年公布过一批侵犯律师辩护权的典型案例。
2024年1月2日,A市侦查机关将盛某涉嫌洗钱罪一案指定辖区某县侦查机关管辖。同日,盛某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年1月18日,盛某家属委托律师王某担任盛某的辩护律师。同日,律师王某向某县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但某县侦查机关未予及时安排会见。
律师王某随即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在受理当日联合成立办案组,查明侦查机关对王某的会见申请研判后,以上游犯罪案件相关证据尚未完全固定为由不同意安排会见,律师王某反映会见权受阻问题属实。随后,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制发《纠正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知书》,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的现象由来已久。但在法律层面,这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障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长永在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分析,现行刑诉法修订于2018年,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撕裂之处在于,从法律理解的角度出发,孙长永说,“如果嫌疑人接受第一次讯问要求请律师,侦查机关不应再继续讯问,而是应当允许其与律师会见之后再讯问,这是当然结论”。
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虽然会在第一次讯问时依法告知嫌疑人有委托律师权、申请法律援助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障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前获得律师帮助,所以侦查人员所告知的委托律师权、法律援助权,嫌疑人通常无法行使。
“这是侦查初期律师辩护权保障的一大缺陷。”孙长永说。
陈国庆说,近年来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在加强。他回忆,1990年代他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时就参与起草过若干个保障律师执业权的文件。
他介绍,十八大之后,中央国家机关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出现一批制度性成果,如2014年12月最高检出台的规定、2025年9月“两高三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规定,都对保障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提出意见的权利作出明确保障。
尤其是“两高三部”的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的,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外,侦察机关不得限制律师会见。
根据陈国庆的理解,在新修订的律师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前提下,这项成果也大概率会纳入刑诉法的修订中。“那么全覆盖的起点是什么?立案侦查。”
2026年8月初, 陈卫东在洛阳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全国性会议时,在最高检听取意见会上提了一个意见:现阶段律师辩护主要集中在审前程序的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能否设置一个专门程序,以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与会的最高检领导表达了开放的态度。”陈卫东说,因为现阶段的认罪认罚实践中“基本上是把辩护律师排除在外的,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何保证?”
认罪认罚制度是刑诉法确立的重要诉讼制度,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然而,实践中这一制度不时“荒腔走板”,较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绕过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仅仅作为总结梳理见证人,缺乏会见、阅卷、协商的权利,法律帮助流于形式,无法保障对追诉人的自愿认罪。
樊崇义在会上说,他曾在晚上11点接到西南某市一位律师朋友的电话,对方称检察院通知他过去,预计是要作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但他并没有参与协商过程,樊崇义说,“你要是问我的意见,那就不要去”。
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和进步,但樊崇义认为,总体而言控辩协商地位失衡的态势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现在外界对认罪认罚制度的期待很高。”陈卫东说,但实践中却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问题,这需要刑诉法修订时,对辩护律师在量刑建议、协商沟通过程中的作用给出回应。
修改刑诉法,涉及律师执业的问题还有很多。在陈国庆看来,包括委托辩护律师转达程序问题,扩大审判阶段指定辩护的范围。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制度,完善辩护律师诉讼权益的救济规定,告知辩护人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都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陈国庆从一个历史乐观主义者的视角出发,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有一个要求,要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文件精神,凡是三中、四中全会提到的司法制度改革有关内容都在研究当中,“对诉讼制度包括律师制度发展和完善充满希望”。
南方周末记者 翟星理
责编 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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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律师会见可以见几次,律师会见一个阶段最多几次
内容投稿:尤洁璇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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