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如果是员工拿了,那确实要赔偿。如果不是的话,要求员工赔偿的是没有道理的。当然,员工有看管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顾客东西忘记店里未拿,商家应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1)顾客尚未离开店铺时
1. 及时提醒:商家发现顾客遗留物品后,应立即礼貌提醒顾客,避免顾客因疏忽而遭受损失。此行为既体现了商家的服务意识,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顾客关系。
2. 协助保管:若顾客因故无法立即取回物品,商家应提供安全的保管场所,并告知顾客取回物品的时间和方式。
2)顾客已离开店铺时
1. 查看监控:商家可通过店内监控视频,确认顾客的身份和离开方向,为后续联系顾客提供依据。但需注意,查看监控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2. 尝试联系:若商家留存了顾客的联系方式(如会员信息、支付记录等),可尝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顾客,告知其遗留物品的情况,并协商取回方式。
3. 妥善保管:若无法联系到顾客,商家应妥善保管遗留物品,避免物品损坏或丢失。保管期限可根据物品的价值和性质合理确定。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商家因保管不善造成顾客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商家在保管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3)特殊情况处理
1. 疑似盗窃:若商家怀疑顾客遗留物品的行为涉嫌盗窃,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但需注意,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顾客进行搜身或扣留。
2. 顾客拒绝取回:若顾客明确表示放弃取回遗留物品,商家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捐赠给慈善机构或进行其他合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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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一族难免会遇到一些闹心的事,就说在商铺上班这事儿,有时候到月底盘点,发现仓库少货了,如果是在员工在职的时候发现,按照流程核实到底是漏记还是其他原因,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但要是员工已经离开了店铺才发现仓库少货,这时候店铺要求员工赔偿,员工就很容易犯嘀咕了,心想自己都离开这么久了,这少货到底咋回事也不确定,到底要不要赔呢?接下来咱们就好好分析分析这个事儿。
员工离开店铺后仓库少货,不一定就得员工赔偿。
得先看员工在职的时候,对货物保管有没有责任。
要是员工有保管货物的职责,像仓库管理员,那就要看少货是不是因为员工的过错。
比如员工没按规定存放货物,导致货物丢失或者损坏,那员工可能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但要是员工没保管货物的职责,只是普通销售人员,少货和员工没啥关系,那员工就不用赔。
举个例子,小李在一家服装店做销售,主要工作是接待顾客,仓库有专门的管理员。
小李离职后店铺发现仓库少了衣服,这就不能让小李赔偿,因为小李没有保管仓库货物的职责。
✎天津鼎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丢失损失23400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货物运输费用25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赔偿交通、通讯、误工费用12000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35425元。
然而过了三四天我司人员再去德邦八大街分公司网点被告知快件可能丢失。
被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鼎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00元,并返还运费2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318元,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东莞市路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广东中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火灾灭失的货物损失价值9755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运费16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管理不善,仓库发生火灾,被告因其重大过失造成案涉货物灭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广东中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路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4000元,本案受理费2278元,由原告负担808元,由被告负担147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瑞云互联(北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汪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二被告、第三人高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将货物从原告福州仓库空中取走自行处理,并从2022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仓储保管费,以5.5吨货物为基数,按照5元/吨/天的标准计算至货物全部取走之日止。
被告上海皖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某某在支付完上述费用后,将剩余723件(5.5吨)货物从原告瑞云互联(北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福州冷库中取走自行处理,并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物全部取走之日止,以5元/吨/天的标准支付原告瑞云互联(北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仓储费,被告上海皖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某某赔偿原告瑞云互联(北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装卸费、仓储费、派送费、急冻费损失共计63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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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离开店铺后仓库少货需不需要赔偿呢,店铺离开一会联系方式
内容投稿:梁晓彤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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