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我想了解关于正当防卫方面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各个阶段展开解释普法,如您有我想了解关于正当防卫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点击我们在线客服咨询。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网。

“他先打我的,我还手怎么就成故意伤害了?”
“对方拿刀追我,我抢过来捅回去,是不是要坐牢?”
在看守所会见室里听过太多这样的委屈。很多人不是不讲理,是被一句“你也有责任”搞懵了。
去年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被前同事持酒瓶追打,他夺下瓶子反砸,对方轻伤二级。公安一开始定故意伤害,后来我们调监控、写法律意见,援引《刑法》第二十条和“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撤案。
今天我就把这个条文掰开揉碎——哪个条件不满足就不算正当防卫、什么时候零刑责、什么时候算过当、昆山反杀案为什么能撤案,一次讲清楚。
一、先看法条:刑法第二十条到底说了什么
《刑法》第二十条一共有三款,核心逻辑如下:
- 第一款(一般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款(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款(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补充了极其关键的两个原则:
- 不能“谁死伤谁有理”,死者家属吵得凶不代表死者有理;
- 不能苛求防卫人像机器一样精准计算力度,慌乱中不可能等你想清楚“戳大腿还是捅胸口”再动手。
二、认定正当防卫,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法条和司法实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缺一个都不成立:
1. 起因条件:确有“不法侵害”
必须是客观上真实存在的违法犯罪侵害行为,如殴打、非法侵入住宅、抢劫、强奸、故意毁坏财物等。
注意:假想防卫(对方没打你,你主观以为要被打而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按过失或意外处理。
2. 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
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举两个关键场景帮助理解:
- 对方已举刀准备砍下——已在防卫时间范围内;
- 对方已被你制服、丧失攻击能力、或已逃跑——侵害结束,再追打就是事后报复。
最高检指导案例确认:在侵害人跑向藏有武器的车辆时,仍认定侵害尚未结束,因为这随时可能升级。
3. 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不能伤害旁观者、家属、路人。打错人,单独算侵权或犯罪。
4. 意图条件:必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是借机发泄私愤。
以下情形排除正当防卫:
- 防卫挑拨(故意挑衅对方,引诱对方先动手再反打);
-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伤害故意、均接受打斗风险)。
但注意:如果一方已停手放弃,另一方仍继续追打侵害,此时被迫还击仍可能被认定为防卫。
5. 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必须强调“两高一部”的精确表述——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防卫过当:
- 手段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结果上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指重伤、死亡。单纯轻伤不构成“重大损害”,即使手段略过激,也不认定防卫过当。
面对空手推搡,你掏刀捅穿对方肺,属于手段悬殊、明显过当;但面对持刀砍杀,法律不要求你精确克制力度,合理反击属正当防卫。
三、标杆案例:昆山“反杀案”为什么撤案?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震川路。
刘海龙醉驾宝马强行拐入非机动车道,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后又回到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挥刀过程中砍刀脱手,于海明抢先捡起砍刀,刘海龙立刻上前争夺。于海明捅刺、砍击刘海龙数刀,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随即停止,后主动投案。
刘海龙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海明仅受轻微伤。
公安机关最初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同年9月1日经检察机关介入后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撤销案件,于海明无罪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后来将该案作为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
从刑辩律师视角拆解三个关键认定:
- 刘海龙持砍刀击打要害部位,构成“行凶”,直接落入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殊防卫范畴;
- 砍刀脱手后,刘海龙立即上前争夺,侵害并未结束;此后刘海龙跑向轿车方向,仍有取出新凶器继续加害的现实危险,法律上仍属“正在进行”;
- 不能以“于海明只有轻微伤”反推手段过当。谁死伤重不等于谁有理,要看侵害的紧迫性和危险性,这才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真正含义。
四、法律后果:正当、特殊防卫与过当到底怎么罚
1. 一般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应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或判决无罪。
民事层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无需赔偿。
2. 特殊防卫
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零刑责、零民事赔偿(民法典同样予以豁免)。
3. 防卫过当
属于犯罪行为,通常会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大量防卫过当案件最终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与普通故意伤害的顶格判罚有本质区别。
4.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报复、防卫挑拨、斗殴。这些按普通犯罪处理,该咋判咋判。
五、普通人最易踩的4个坑
- “他骂我我就打”:单纯口角、辱骂一般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你动手就是故意伤害,没有防卫前提。但对方虽未动手已持刀逼近、围堵、实施推搡,就已有现实紧迫危险,不要求等他刀子扎到身上才允许反击。
- “他跑了我追出去补两棍”:侵害已经结束,这是典型的“事后防卫”,极大概率定故意伤害。记住一个朴素标准:对方在逃、在停、在求饶时,你的手必须停。
- “我被打了一巴掌,掏刀捅他”:手段与侵害明显不匹配,构成过当的空间极大。一巴掌对应的是推开、格挡,不是捅刀。
- “对方空手,我拿铁锹抡他头”:除非对方多人围殴、持续攻击且有致重伤甚至死亡的现实危险,否则极其容易被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危险升级要有客观依据,不能事后解释“我当时怕极了”。
六、律师的三句保命建议
- 能退能跑先退跑:正当防卫是反抗暴力的合法权利,但不是首选。报警、躲避同样合法,区别在于你事后不用花一整年来证明“我那时很害怕”。
- 真到生死关头,盯死一条线:对方是否仍在实施侵害:打斗结束后,不追打、不补刀、不伤家属,然后立刻报警,原地保护现场。
- 做笔录说准“三个点”:第一,我当时的目的是制止他继续打我;第二,我当时为什么觉得危险没有结束(他手里有刀/他还在往前冲/他正跑向车拿东西);第三,我什么时候停手的。少说“他先动手我才打他”,多说“他持续威胁我,我不得不还击”。
______
刑法第二十条不是纸面口号。从昆山反杀案到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司法风向已经很明确:善良人不必在“挨打”和“坐牢”之间做单选题。但权利的边界同样清楚,边界就是六个字——当前、针对、必要。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想了解关于正当防卫方面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各个阶段”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
内容投稿:葛翔冬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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