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昨天的文章引发了一些不同的观点,现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列明如下。该观点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48辑1722号麻某武妨害公务案。
具体案例:2024年9月23日21时许,沭阳县某派出所在处理麻某武涉嫌殴打周某丽的警情过程中,警察和辅警前往被告人麻某武住处对其依法传唤。后麻某武拒不开门配合,警察和辅警便在其住处一楼的楼道口蹲守。其间,警察与麻某武通话告知其楼下停有警车并劝说其配合处理,麻某武称如果不是警车便要打砸。9月24日0时许,麻某武持刀下楼,警察和辅警为避免不必要伤亡,均进入乘坐的警车内并锁闭车门,后一直坐在警车内。麻某武发现报警人周某丽乘坐的小型轿车后,便持刀对该车辆进行砍砸,该车驶离后,麻某武追之未果,又持刀对警车进行砍砸,致车辆损坏,后警车驶离现场寻求增援。经鉴定,该警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00元。
一审决被告人麻某武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麻某武上诉,提出其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麻某武拒不配合警察依法传唤,持砍刀对警车进行砍砸,但警察和辅警将车门锁闭并一直坐在警车内,且案发时车速较慢,麻某武先砍砸副驾驶方位,未阻挡主驾驶视线,未影响警车正常驾驶,不会导致车辆倾覆危险;其攻击强度不大,仅造成车辆轻微受损,损失价值为700元,综合当时的情境分析,麻某武的行为不可能伤害到执法警察身体,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任何人员受伤,未达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构成暴力袭击。结合麻某武与警察的通话内容及先行攻击周某丽所乘坐车辆的行为,也可反映出其并没有明确的侵害警察人身安全的意图。
警察依法传唤麻某武的过程中,麻某武拒不配合,后警察和辅警在其住处楼下蹲守时,麻某武明知警察正在执行公务,仍持砍刀下楼,先对报警人周某丽乘坐的车辆进行连续砍砸,后对警察等人乘坐的警车进行多次砍砸,致车辆损坏。虽未危及警察人身安全,但持砍刀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量麻某武客观行为的暴力程度、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观故意及侵犯的法益等多种因素,应依法认定麻某武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但认定麻某武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麻某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指导案例观点认为: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两罪保护的法益、行为类型以及危害后果均有不同。
第一,袭警罪保护的法益与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法益有所不同。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均规定在《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二者虽然均保护国家公务的顺利进行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但侧重保护的法益有所不同,否则就没有单独规定袭警罪的必要。只有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成立条件的行为,才可能因具备特别要素而成立袭警罪,即只有进一步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才有成立袭警罪的空间。因此,袭警罪侧重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妨害公务罪侧重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秩序。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是在妨害公务罪基础上,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作出的特别规定。因人民警察执法面临更高风险,袭警行为具有突发性、暴力性和严重人身危险性,立法将其独立成罪并配置更重刑罚,意在强化对警察人身安全的特别保护。
第二,袭警罪的行为类型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类型不一致。从行为对象来看,袭警罪的侵害对象为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的侵害对象为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范围更广。从行为方式来看,袭警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袭击,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是妨害;对比而言,暴力袭击明显比妨害对人身安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作为袭警罪特别要素的暴力袭击,对人民警察职务的阻碍更为严重,使得袭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务罪,也正是基于此,袭警罪的入罪标准高于妨害公务罪。
第三,袭警罪的危害后果与妨害公务罪的危害后果亦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5〕1号,以下简称《办理袭警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从上述规定可知,《办理袭警案件解释》将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细化为袭击人身和袭击警用装备两类行为,并针对该两类行为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后果作出了不同规定,即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者足以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后果。
由此可见,袭警罪的危害后果本身蕴含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危害,而妨害公务罪的危害后果则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遭受阻碍,并不必然包含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个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危害人民警察执法的行为千姿百态,有的很轻,比如骂了警察两句,有的比较重比如抢了警察的警棍,比如身体有接触,有拉扯行为,或者把警察推到了,甚至让警察受伤了。因此,法律根据暴力程度和对警察人身的损伤程度不同,分别从轻到重规定了行政处罚、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不同的处罚标准。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强加重版,其量刑重于妨害公务罪,它有3年以下、拘役、管制和3—7年两个量刑档,而妨害公务罪只有3年以下、拘役、管制、罚金这一档,可见袭警罪的入罪标准要高于妨害公务罪。
这个高于体现在暴力程度和危害结果上,它需要直接作用于警察身体的暴力造成轻微上以上后果,它需要作用于警用装备的暴力达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如果没有上述后果,便可退一步到妨害公务罪、甚至更退一步到行政处罚。本文认为人民警察是千家万户平安的守护神,没有他们便没有公民安稳和谐的生活,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值得特别保护,但也不是一与人民警察有摩擦都要定袭警罪。
(本文观点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48辑1722号麻某武妨害公务案,如有需要请自行查找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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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袭警罪是刑事还是治安,袭警属于刑事案件吗
内容投稿:魏丽锦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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