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多久退赔钱到账,合同诈骗一般多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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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合同诈骗罪多久退赔钱到账,合同诈骗一般多久结案展开解释普法,如您有合同诈骗罪多久退赔钱到账法律问题,可点击我们在线客服咨询。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网。

合同诈骗罪多久退赔钱到账,合同诈骗一般多久结案

我做生意亏了,欠了一屁股债,债主报警说我诈骗""供货方收了预付款,没按时发货,公安机关说是诈骗""民间借贷还不起,对方向公安报案我成了合同诈骗""我是融资居间人,未居间成功也没退预付款,被起诉合同诈骗"……

刑事律师王吉成普法:这些疑问,是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当事人最常提出的辩解。刑事律师王吉成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本文结合联网核实到的 4 起江西 2023-2025 年二审真实判决,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边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出罪要点一次讲清楚。

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只有一墙之隔——这一堵墙就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概念认定错误,整个案件就会从民事违约变成刑事犯罪,从刑。刑事律师王吉成从辩护视角,把这一堵墙的左右两侧一次讲透。

二、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与"非法占有目的"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联网核实现行有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两个关键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两个限定条件,决定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根本区别。

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是**"数额较大"**,具体标准(联网核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

  • 数额较大:5 万元 - 50 万元;
  • 数额巨大:50 万元 - 500 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500 万元以上。

量刑档位

  • 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
  • 数额巨大 / 情节严重 → 3-10 年;
  • 数额特别巨大 / 情节特别严重 → 10 年以上至无期。

合同诈骗罪的 5 种典型行为方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司法实务的认定关键(联网核实最高检 2017 年《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及《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 2004》):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最核心区别。司法实务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

  • 不能单纯以"客观欠款不能归还"认定(避免客观归罪);
  • 不能单纯以"被告人辩解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定(避免主观归罪);
  • 应当综合考虑履约能力、履约行为、款项用途、事后态度等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或逻辑法则进行事实推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情形

  1. 明知道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借款、不能归还的
  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虚假担保的
  3. 借款/收受款项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6.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
  7. 肆意挥霍款项的
  8. 携带款项逃匿的
  9. 拒不交代款项去向、逃避返还的
  10. 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逃避返还的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 5 大边界

结合联网核实到的江西 4 起二审真实判例和全国统一法律适用口径,我总结出 5 大边界:

边界 1: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违约:合同一方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主观上愿意履行、有返还意愿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从一开始就不想履行合同,目的是骗取对方财物。

边界 2: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民事违约:合同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履行出了问题。
合同诈骗罪:合同一方虚构主体、虚构资质、虚构担保、虚构履约能力等,骗取对方财物。

边界 3:履约行为是否真实

民事违约:合同一方有真实的履行行为(如部分交付货物、提供服务、退还部分款项)。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没有履约行为,或仅以"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继续签订合同(参考《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 3 项)。

边界 4:款项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民事违约:合同款项用于正常经营、生产。
合同诈骗罪:款项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违法违规活动(参考最高检《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

边界 5: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民事违约:合同一方愿意沟通、积极退款、出具还款计划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逃匿、变更联系方式、隐匿财产、拒不交代去向

四、4 起江西二审真实判例:从经济纠纷到合同诈骗(已通过元典 MCP 联网核实)

我从联网核实到的江西 2023-2025 年合同诈骗案判例中,挑选出 4 个典型二审样本:

案例一:李某璐案——"融资居间"非合同诈骗抗辩被驳回,二审维持((2023)赣 07 刑终 382 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李某璐在明知自身无法完成融资居间业务的情况下,未将实际情况告知客户,通过拖延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某璐与刘某升等人之间存在融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其收取了预付款并出具了收据,但在无法履行合同后未退还预付款。

上诉理由:李某璐及其辩护人提出:①本案属经济纠纷,不是刑事案件;②李某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她有真实在履行融资居间合同(如通过齐某、丁某华寻找资金),未成功后也一直联系受害人、有退款行为;③即便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量刑过重。

判决结果: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①李某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面没有固定合作的资金方,也不清楚哪些银行会开展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同时也没有有效的渠道能够获得融资意向人联系方式,故可以认定李某璐在签订时不具备促成被害人获得银行存款质押贷款居间能力;②原判已充分考虑坦白和部分退赔情节,量刑适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①是否具有"居间能力"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②事后部分退款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

案例二:鲍某琪案——砂石生意高买低卖,"2022 年 11 月 1 日"为非法占有目的分界((2024)赣 09 刑终 62 号,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被告人鲍某琪自 2022 年 7 月起从事砂石生意,通过虚构低价货源吸引投资和客户,实际砂石来源为王某敏。由于经营亏损,鲍某琪自 10 月起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吸引客户预付货款,用以填补先前的亏空和个人消费。2022 年 11 月 1 日,鲍某琪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诱骗多名被害人支付预付款共计 262 万余元。因无法填补亏空,鲍某琪于同年 12 月 10 日逃匿,直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被抓获。

上诉理由:鲍某琪及其辩护人提出:①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从未有过非法占有的目的;②一审以 2022 年 11 月 1 日为时间节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③本案存在疑点,应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①鲍某琪供述"2022 年 10 月左右资金缺口越来越大""直到进入 11 月份其发现真的挺不住了";证人辛某和多名买家谈到,从 2022 年 10 月底、11 月开始无法拿到砂石,可以证实鲍某琪在 2022 年 10 月左右由于长期亏本销售砂石导致所谓"砂石生意"难以为继只能"用后一个客户的预付款购买砂石偿还前一个客户";②继续收取货款、低价售砂必将导致亏空增大,直至 11 月份彻底失去履约能力——故以 2022 年 11 月 1 日作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①"高买低卖"模式 + 持续亏损 + 借新还旧 → 推定非法占有目的;②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参考最高检《纪要》第十五条: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节点,此前的行为不构成该罪);③"逃匿"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情节。

案例三:陈某升案——过桥垫资 7450 万元损失 539 万,12 年((2023)赣 01 刑终 332 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9 年 9 月,上诉人陈某升与时任某某银行昌银支行客户经理黄某(另案处理)合作从事过桥垫资业务。后陈某升联系被害人李某龙,约定由李某龙提供资金至陈某升从事过桥垫资业务,陈某升按约定支付利息。后两人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11 月 17 日签订二份借款合同。2020 年 7 月,黄某因客户投诉及拆借客户同事借款等原因从某某银行离职陈某升隐瞒了黄某被辞退及其与黄某等人存在巨额经济纠纷等信息,仍向李某龙支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李某龙继续提供资金。2021 年 9 月 10 日,陈某升因违规向银行客户借款被开除后,无力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遂将名下房产转让给陈某文后,陈某文以该房产贷款 100 万元,并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3 月 3 日转账至陈某升及其指定账户。经审计,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陈某升通过黄某、涂某兰及本人银行账户从李某龙处获得资金共计 7450 万元,已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 6910.015 万元,至今仍有 539.985 万元未归还

判决结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升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形下,仍签订合同并获取了人民币 539.985 万元的财物,且其行为不具备履约的真实意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合同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判决以陈某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35 万,符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①"隐瞒重要履约信息"(如合作伙伴离职、巨额经济纠纷)是隐瞒真相的典型情形;②实际履约部分不冲抵诈骗部分;③损失特别巨大 → 10 年以上。

案例四:吴某案——LNG 供应篡改价格确认函,826.99 万元,13 年 6 个月((2025)赣 01 刑终 217 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吴某被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负有大量到期债务无力偿还。2019 年 4 月 17 日,吴某与陈某南共同设立江西省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某甲公司,为解决资金短缺,二人通过时任江西某某物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促成江西某某物产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江西省某丙能源公司、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 LNG 供应合同,约定由江西某某物产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先行支付 80% 货款,余款待购方付清后支付。2019 年 8 月 21 日,吴某与陈某南出具保证函,承诺确保年化收益不低于 15%,不足部分由二人补足。2019 年 9 月至 10 月,在吴某债务到期背景下,吴某与陈某南合谋通过篡改价格确认函方式骗取江西某某物产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增加资金投入,其中 5810700 元被吴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 4729700 元转给万宗成),2502000 元转移至陈某南账户。经鉴定,2019 年 8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期间,江西某某物产有限公司实际损失 8442659.33 元

上诉理由:吴某提出: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②未实施诈骗行为,请求二审改判。

判决结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合作协议、催告函、保证函、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姜某、肖某、陈某南、李某东、徐某斌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转账流水、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826.992123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吴某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①"被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隐瞒到期债务" + "篡改价格确认函" + "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全链条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②篡改价格确认函是合同诈骗罪 5 种典型行为方式中的"虚构事实";③即便有一定还款,也不影响犯罪成立。

五、合同诈骗罪的 5 大出罪路径

回到实务,合同诈骗罪的辩护空间同样很大。结合江西 4 起二审判例和联网核实的最高检《纪要》口径,我总结 5 大出罪路径:

1.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出罪点

民事违约与合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是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前所述,联网核实最高检《纪要》第十四条明确:"行为人大部分用于合法经营,主要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而不能归还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2. 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

如果合同一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参考李某璐案,是否有"居间能力"、是否有"履约行为"是判断虚构事实的关键

3.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点"非常关键

参考鲍某琪案,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但只对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后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性,此前的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该罪。

4. 涉案金额未达入罪门槛——5 万元

如果实际损失未达 5 万元,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注意:合同诈骗罪的金额是"骗取的财物",不是合同标的总额,应严格审查实际损失。

5. 争取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初犯、积极退赔、认罪认罚、未成年人等情形,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或缓刑。参考(2024)赣 08 刑终 9 号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六、辩护实操:合同诈骗罪案件律师第一时间该做的工作

回到辩护实操,结合江西办案体会,我建议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做四件事:

  1. 核对资金流向——款项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偿还个人债务、还是个人挥霍?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证据。
  2. 核对履约能力——合同签订时是否有真实履约能力?是否隐瞒重要履约信息(如合作伙伴离职、巨额债务、被执行人身份)?
  3. 核对履约行为——是否有真实的履行行为(部分交付、部分退款、积极沟通)?还是"借新还旧"模式?
  4. 核对事后态度——是否有逃匿、变更联系方式、隐匿财产行为?还是主动沟通退款、出具还款计划?

七、容易踩的坑:几种"以为没事"的错误认知

最后再列几条我在办案中常遇到的误区,提醒当事人及家属:

  1. "我做生意亏了、欠了一债,不是诈骗"——江西 4 起二审案,"持续亏损""无法继续经营""借新还旧"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区别是"经营失败"vs"不想还"。
  2. "我中间退过部分款,不是诈骗"——部分退款不影响犯罪成立,只是量刑情节。
  3. "我是融资居间人,未居间成功也是合同诈骗"——李某璐案中,是否有居间能力是关键。如果确实无居间能力、仍以居间名义收取预付款 → 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4. "我是被牵连的,我是合作方"——参与共同犯罪,即便不是主犯,也要区分主从犯处罚。
  5. "我是借贷、不是诈骗"——借款时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巨额债务、合作伙伴离职、抽逃资金),即便以"借款合同"形式签订,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参考陈某升案)。

法律依据(已通过元典 MCP 联网核实现行有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修正)》第七条(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 号)第十四条、第十条
  5. 《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五(2004 年 11 月 27 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从宽)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与数据来源于公开渠道检索及元典 MCP 联网核实,数据若有误以真实数据为准。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 9 号金光道大厦 19 楼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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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合同诈骗罪退赔标准,合同诈骗被判几年

内容投稿:苗琬慧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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