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北自龙山街道办事处行政界与桃威铁路交接处,向东沿龙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行政界至初张路与开发区行政界交接处
东自初张路与开发区行政界交接处,沿初张路向南至香水路向东至抱龙河西岸,沿河向南至文昌路向南至309国道
西自桃威铁路与龙山街道办事处行政界交接处,沿铁路向南至泊子与东铺头村行政界向东、南至母猪河西岸向南至309国道
南自309国道与母猪河交接处,沿309国道向东至汤南,沿汤南、宋家沟、苏家河、五里顶后、五里庄、北磨山村南边界向东至初张路,向北沿初张路至309国道向东至文昌路。
补偿标准:
区片价:
63000元/亩
基本农田:
75600元/亩
建设用地:
63000元/亩
未利用地:
504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北至东铺头与泊子村行政界
东北沿母猪河西岸向南向西至西铺头村界向北至桃威铁路
西至桃威铁路。北自初张路与开发区行政界交接处,向东沿开发区、文登营镇行政界至柏果树村东边界
东自柏果树村东边界,沿单鲍产、柳家庄、文登营、教场东、姚家疃、营南、营东耩、营南庄、林家店、东渠格、十里头村东边界向南至309国道
南自309国道与十里头村边界交接处向西至文昌路
西自初张路与开发区行政界交接处,沿初张路向南至香水路向东至抱龙河西岸,沿河向南至文昌路向南至309国道。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6000元/亩
基本农田:
67200元/亩
建设用地:
56000元/亩
未利用地:
44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除区片一类、二类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1000元/亩
基本农田:
61200元/亩
建设用地:
51000元/亩
未利用地:
408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针对拆迁拖着不给办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1)依据补偿协议提起诉讼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订立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若拆迁部门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有权依据该协议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部门履行协议。
2. 提起诉讼时,被拆迁人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包括补偿协议、拆迁通知、房屋权属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了解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
1.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的经济损失;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后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奖励性补偿则针对主动积极协助拆迁或放弃留居城区的拆迁户。
2. 被拆迁人应了解自己的拆迁补偿权益,确保拆迁部门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针对农村拆迁的特殊情况
1. 农村拆迁款一直不给的情况,可能涉及户口、宅基地等问题。一般来说,户口不在本集体的,可能没有拆迁补偿款。
2. 农村拆迁的补偿标准各地略有不同,被拆迁人应了解当地的补偿政策,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3. 若农村拆迁涉及宅基地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针对拆迁拖着不给办的问题,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提起诉讼,了解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并针对农村拆迁的特殊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建议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保持与拆迁部门的沟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威海市拆迁补偿政策的基本原则与实施标准
威海地区在处理拆迁事务时所采取的补偿准则,通常会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其实际建筑规模为基础加以判断。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对建筑物进行拆迁时,必须以此地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从而才能准确地确立出最终适用于该房产的市场评估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康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9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
被告所作出的上述户主会议决议,以原告为外嫁女,应将户口迁出为由,拒不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该户主会议决议依法无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康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637.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社区第三居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黄某某、梁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确认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请依法判令排除被告在原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建房时的妨害;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藤县××镇××村××组全组共28户,每户都有预留用地位于峡口九组的山傍(地名),藤州镇东胜村峡口九组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分配给原告作个人建房使用,这是峡口九组依照法律规定及集体讨论把预留建设用地在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中所作出的决定,这有2020年6月3日《峡口九组农机交通城征地数据汇总表》可以证实,这也符合《广西梧州市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后,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民集体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由该村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
藤县××镇××村××组分配给原梁某某承包户的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份额归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享有,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群应立即停止实施妨碍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管理、使用上述判项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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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威海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2026威海拆迁明细表
内容投稿:时嘉煜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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