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没有,交通事故定责,得看是否有一方存在违法或者过错,存在违法或者过错,就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非机动车由于闯红灯或者逆向行驶等一系列的原因,虽然没有发生碰擦,但仍然出现了物损人伤的情况,导致发生事故,这个对于机动车来说,应当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没碰到别人且对方未摔倒,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其他责任形式。
1)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
1. 无损害结果:若电动车骑行过程中确实未与他人发生物理接触,且对方未因该事件产生任何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骑行者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 无过错行为:若骑行者在骑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未出现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对方因惊吓等原因自称不适,但无实质损害的,骑行者亦无需担责。
2)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
1. 存在过错行为:若骑行者在骑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突然变道、急刹车等,导致对方因惊吓而摔倒或产生其他损害,即使未发生物理接触,骑行者也可能因过错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后续损害关联:若对方在事件发生后出现身体不适或财产损失,且能证明该损害与骑行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骑行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若双方就事件责任存在争议,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应及时报警并寻求交通管理部门的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事件责任进行认定。
面对此类情况,保持冷静与沟通至关重要。若自行处理不当,如逃逸或拒绝协商,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证据的保留也极为关键,如现场照片、视频或证人联系方式等,都可能在后续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走在路上,有时候会遇到一些让人猝不及防的状况。
比如有一天你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突然旁边一个人摔倒了,而且这人非说因为你电动车靠近他才摔倒的,要求你担责赔偿。
这时候你心里肯定犯嘀咕,明明自己没碰到他,到底需不需要担责呢?下面咱们就来好好分析分析这个问题。
一、判定是否担责的关键因素
判定是否担责,关键在于确定摔倒事件与你的电动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只是对方主观认为你电动车靠近导致其摔倒,但实际上你的骑行行为符合交通规则,没有对其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那么一般不用担责。
例如,你在正常车道骑行,速度适中,与对方保持了安全距离,对方自己因为路面湿滑或者自身身体原因摔倒,就和你的电动车没有因果关系。
✎吴某某与邹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1249.28元。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9日早上被告在赣东大道瑞日花园路段马路上违规骑电瓶车从机动车道横切入人行车道将原告电瓶车撞倒,原告报警后被告及家属想坚称没有撞到属于无碰撞事故不归交警管想双方私了,跟原告提出赔偿200-260元,原告无法接受说电瓶车都不够修,手腕子也非常疼,后经过交警石某某提醒原告吴某某如果私了后面有损失无法赔偿后选择事故认定,后被告将原告带至第八医院诊断为骨折后打了石膏(本来原告打算就近去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也方便后续复诊,被告以人多为由带至八医院),后因未开药提出被告来八医院带开药,原告老公开车带原告到八医院后被告家属下车就说有兄弟在交警队查了监控无碰撞想以此为借口不开药或则不赔偿,原告老公说不管撞没撞到先开药后续看了监控再划分责任,后原告经他激要求就马上去调监控看,后驱车到了三大队,被告及其儿子还在诱导处理事故交警石某某说原告告诉他们是没有碰到,自己摔倒的,原告老公就询问了石某某是否他们调出了监控说看到没撞到,并告知石某某原告根本没有说没有撞到,后石某某说他都还没有去调监控被告是怎么知道的。
被告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397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付某某、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0193.3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认为,原告事发时正与一老年朋友散步,被告徐某某1骑电动车撞倒原告后,双方同时摔倒,从双方的交通方式及状态,被告徐某某1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徐某某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201.6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原告付某某自行负担34元,由被告徐某某1、徐某某2负担1318元。
✎吴某某1、吴某某2等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佘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银虎牌电动三轮车(载丁凯瑞),沿本市拖市镇吴洲村乡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时,易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现代牌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驶入路口,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易某某、余彩红倒地受伤。
被告人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1、吴某某2、吴某某3各项损失共计595101.48元,被告人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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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别人摔倒我电动车没碰要担责吗怎么赔偿,别人骑电瓶车在我后面摔倒我能要误工费吗
内容投稿:梁延安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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