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拿着双方签字的交警事故认定书去4s店定损,修车的钱由对方出,把修车发票等资料交给对方,关于本人打车费和车辆贬值以及其它问题需要双方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了车辆贬值,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会直接赔偿车辆贬值费用。这是因为保险赔付的内容主要涵盖了因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而车辆贬值通常被视为间接损失。
1)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
根据常规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即车辆因事故导致的市场价值下降,并不在保险公司的常规赔付范围内。
2)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虽然保险公司可能不会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责任在对方,您可以向对方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这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调解、仲裁或诉讼。
3)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包括维修费用等直接损失,但并未明确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因此,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可能需要依据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论证。
虽然保险公司可能不会直接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您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主张这部分损失的赔偿。
首先,立即停车,确保现场安全,避免二次事故。
然后,与对方车主进行沟通,交换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号等信息。
接着,用手机拍照或录像,记录事故现场全貌、车辆剐蹭部位等细节,这是后续保险理赔及可能涉及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 若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且车辆可正常行驶,可撤离现场,前往快速理赔中心或约定地点协商赔偿事宜。一般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
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付。
若协商不成,对方可能会报警,警方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按照保险理赔流程,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理赔。
整个过程要保持冷静,依法依规处理。
✎绪某某与于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绪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
与本次事故无关的部位不能定损,保险公司定损前半杠喷漆就可,并不需要整杠全喷,并且是定在4S店维修,价格为200元,于某某擅自做了全杠喷漆,价格为500元,还有擅自主张为车辆做四轮定位,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绪某某负担。
✎杜某某友、潘某某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杜某某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修车费用共计18000元;
2、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石阡至铜仁两地往返修车所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伙食费(四个车程,两次餐费)共计864.13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杜某某友与第三人杜某某财系亲姐弟关系,2021年5月1日第三人杜某某财驾驶原告杜某某友(车牌号为贵D×××××)宝马牌小轿车两人一起同行从坪山出发至石阡县华联超市旁修笔记本电脑,11:
40分该车驾驶至石阡县博爱医院处时与由被告潘某某强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该车登记在被告丘某某名下)大众牌小轿车相撞,当时正遇交警执勤便立马处理了该场事故,并于5月6日向原、被告各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该协议书上所示“甲方潘某某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拿到协议书当场与原告商量先让原告把车开去修车厂定损后,被告自行作出赔偿。
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某某友修车费2,000元,由被告潘某某强赔偿原告杜某某友修车费、油费、过路费、伙食费共计16,600元。
✎彭某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赔偿修理费11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我驾驶×××号奔驰牌小轿车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国贸桥上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号大众牌小轿车发生刮蹭,交警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17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750元(已交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彭某某修理费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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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汽车剐蹭我担全责要怎么去处理呢,车辆剐蹭全责方扣多少分
内容投稿:罗诺雪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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