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如果已经享受过拆迁的待遇,那么以后再次办理拆迁的时候,也是能够享受到拆迁赔偿的。不过具体还要看当地的政策,因为政策性是非常强的,如果当地的在政策有规定说是不能享受的,那么在享受过一次之后,就不能够再享受第2次拆迁赔偿了,可以到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拆迁安置房置换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安置。以下是关于拆迁安置房置换标准的详细解析:
1)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房屋置换应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的补偿和安置,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等价有偿原则: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值应与提供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价值相当,综合考虑房屋面积、位置、结构、用途及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
3.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拆迁方必须在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要求其进行搬迁。
2)置换方式与标准
1. 产权调换:
▷ 通常情况下,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最低比例不应低于1:1,具体比例因地区、项目情况而异。
▷ 置换的房屋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如水电气暖供应、小区道路、绿化等。
2.货币补偿:
▷ 货币补偿应直接给予被拆迁人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补偿,其价值应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相当,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3. 差价结算:如果置换房屋的价值与被拆迁房屋价值存在差异,双方需进行差价结算,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差价金额。
3)程序规范
1. 评估程序:被拆迁房屋和置换房屋均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机构应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
2. 签订协议: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应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置换房屋的具体信息、差价结算方式、交房时间等内容。
3. 监督与救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协议履行等有异议的,可通过申请复核评估、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我国房屋拆迁置换标准呈现出因地域而有所差异的特征,一般而言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是“最小置换比例”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房屋的产权置换比例不得低于一比一,也就是说,无论原有房屋的所有权面积有多大,相匹配的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置换面积亦应相等或者更大。 其次,存在着“差价结算”,即若被拆迁方的产权面积超越了最大户型安置房的面积,那么被拆迁方可以选择申请多套安置房,但是总计的面积不能超过原本被拆迁房屋的法定最大使用范围。 然而,如果所需安置房的面积超出了被拆迁房屋的法定面积的特定百分比——通常设定为20%——那么超额部分便需要由被拆迁方以市场价格自行购置;反观若是安置房的面积较被拆房实际面积过小,那么这部分差距就会由拆迁方给予弥补。
此外,”结构差异“,换言之即由于不同种类的房屋结构有所区别,所以置换比例可能也不尽相同,譬如常见的砖混结构房屋可按照一比一点二的比例进行置换,然而尚未完工但已经完成主体建设的新建主房可能会采取一比一的比例进行置换。 最后,关于”土地附属物“如院落、种植植物等,一般情况下并不会额外提供经济补偿。具体的置换标准仍需依照当地的拆迁政策进行确认,因此我们建议向当地相关的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的房地产学者咨询以获得更为精准的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齐某某某与齐某某某拥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齐某某某生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齐某某某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齐某某承担。
可见,“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商品房”是拆迁安置办法、手段,是对原房屋产权人进行回迁安置的结算方式、程序性规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获得回迁安置房是一个完整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不应把拆迁政策中的“定价补偿”和“回购安置房”人为割裂开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齐某某某生负担(已交纳)。
✎黄某某、洪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黄某某、洪某某、洪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钟某某、钟某某、苏某某诉讼请求。
因钟某某、钟某某、苏某某主张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权益,故本案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3.5元,由黄某某、洪某某、洪某某负担。
✎达州市通川区双龙宾馆与达州市瑞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邹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双龙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对(2018)川1702执1721号《执行裁定书》中所载明的对被告应收房屋拆迁补偿款5640794元中的1667191元不予执行;
2.判令双龙宾馆所涉拆迁的装潢装饰补偿费1262830元、拆迁补偿费57766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46595元,共计1667191元归原告所有;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双龙宾馆应依法享有拆迁所涉的装潢装饰补偿费1262830元、拆迁补偿费57766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46595元,共计1667191元。
案件受理费19805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双龙宾馆负担,驳回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双龙宾馆的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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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屋拆迁置换标准是什么,拆迁中房屋置换
内容投稿:潘书安
内容审核:李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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