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 2011 60号文件内容,南京浦口拆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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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 2011 60号文件内容,南京浦口拆迁标准

南京浦口拆迁标准,苏政发 2011 60号文件内容

一、南京浦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1)渭南高新区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1、为保障渭南高新区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渭南高新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2、在渭南高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渭南高新区征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征迁办)

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实施单位是被征地拆迁村庄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4、拆迁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限期拆迁的原则,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村民所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计户以宅基地审批文件或登记底册为依据。

6、本办法中的补偿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2)属于被拆迁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分配

(3)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具有被拆迁村庄的合法户籍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具有对被拆迁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

(5)户口在拆迁安置期间迁出的现役军人(战士)、在校大学生、服刑人员

(6)祖遗户。

7、拆迁安置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苏政发 2011 60号文件内容

苏政发[2011]60号文件实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征收土地批准情况

1.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苏政地(2011)542号,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转文件,文号为宁国土征转(2011)22号通知,同意征收浦口区石桥镇集体土地0.5322公顷。

2)征收土地的具体信息

1. 位置与地类:征收土地位于浦口区石桥镇高庙村三甲组,总面积0.5322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2. 用途:文件明确了建设用地项目的名称和用途,但具体名称和用途需查阅原文详细内容。

3)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1. 补偿标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浦政发[2011]152号)。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浦政发[2011]153号文件执行。

2. 农业人员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理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54号文件规定。

4)征地补偿安置登记与实施

1. 登记:由镇(街)、村委会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所负责复核。

2. 公告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3. 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2月3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未如期登记的处理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镇(街)以及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一、南京浦口区最新拆迁安置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荒废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对海域、滩涂等幅员广阔的相关区域,其补偿金额应按照每公顷均价为5.3万元进行确定;

对于位于水域附近的农田,其补偿金额应按照每公顷均价为9万元进行结算;

对具有独特种植价值的菜田,其补偿金额应按照每公顷均价15万元进行规整。

另一方面,对那些宝贵的基本农田进行征收时,其补偿标准涉及三个等级:

按照旱田每公顷均价为5.8万元计算;

以水田为例,它的每公顷均价则是9.9万元;

菜田因其自身特殊性,其每公顷均价高达15.6万元。

具体而言,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征收,其平均每公顷补偿价格应当在13.8万元左右。

至于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村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其平均每公顷补偿单价应在13.6万元上下浮动。

对于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它们的每公顷均价仅为2.1万元。

且需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每平方米所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按照2元的固定金额进行计费。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按照每公顷均价1万元进行认定。

关于征地管理费,应当按照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的3%进行计算。

而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公顷应当取四千元作为基数。

在此基础之上,将所有费用统筹调配使用,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并验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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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南京浦口拆迁吧,浦口拆迁地段最新名单

内容投稿:马南航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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