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山的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两个容易混淆的罪名。很多员工因为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挪用了公司的钱,事后打算还,结果被以职务侵占罪追诉
—— 实际上,如果有归还意图,可能只构成挪用资金罪,量刑比职务侵占罪轻得多。
本文详细解析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以及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帮助当事人和家属正确认识这两个罪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简单来说,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是 "暂时使用、打算归还",而不是 "占为己有、不想归还"。
常见的挪用资金情形:
· 销售员收取客户货款后,暂时用于个人周转,打算以后还
· 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暂时借给朋友使用
· 公司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打算盈利后归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为:
第一,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第二,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10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第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6 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
· 一般挪用(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10 万立案,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
· 营利活动(如炒股、放贷):10 万立案,不要求超过三个月
· 非法活动(如赌 博、走私):6 万立案,不要求超过三个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
· 数额较大(一般挪用和营利活动 10 万 - 400 万,非法活动 6 万 - 200 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数额巨大(一般挪用和营利活动 400 万以上,非法活动 200 万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数额特别巨大:七年以上
在一审宣判前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两个罪名都是公司员工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但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
主观目的不同:
· 挪用资金罪:暂时使用,打算归还
· 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不打算归还
客观表现不同:
· 挪用资金罪:通常有归还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如出具借条、账面有记录、事后归还
· 职务侵占罪:通常有掩盖行为,如做假账、销毁凭证、携款潜逃
量刑不同:
· 挪用资金罪:最高七年
· 职务侵占罪:最高无期徒刑
立案标准不同:
· 挪用资金罪:一般 10 万立案(非法活动 6 万)
· 职务侵占罪:6 万立案
一个关键案例: 周智文律师办理的上市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一审判决职务侵占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刑期减轻 1 年。这个案例说明,罪名定性的改变直接影响刑期,是经济犯罪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挪用还是侵占,主要看以下因素:
第一,资金的用途。如果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赌 博、高风险投资且没有归还能力,倾向于认定为侵占;如果资金用于临时周转、正常经营,且有归还能力,倾向于认定为挪用。
第二,是否有归还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出具了借条、与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有部分归还行为,倾向于认定为挪用。
第三,是否有掩盖行为。如果行为人做假账、销毁凭证、虚报支出,倾向于认定为侵占。
第四,事后态度。如果行为人案发后积极筹款归还、与公司协商还款,倾向于认定为挪用;如果行为人携款潜逃、失联,倾向于认定为侵占。
第一,主观目的辩护。 论证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有归还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这是最核心的辩护点。
第二,数额核减。 挪用资金的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律师需要逐笔核对,核减证据不足、重复计算、已归还的部分。
第三,归还时间辩护。 一般挪用要求 "超过三个月未还",如果在三个月内归还了,不构成犯罪(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除外)。
第四,全部归还从轻。 一审宣判前全部归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从犯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中山古镇、小榄等制造业镇区的销售员挪用资金案件较多,本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区分挪用与侵占,对于确实有归还意图的,会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第二,中山的法院在审理挪用资金案件时,对案发前或一审宣判前全部归还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较大。
第三,挪用资金案件如果取得公司谅解,结合全部归还、认罪认罚等情节,缓刑的可能性较大。
误区一:用了公司的钱就是职务侵占。 错误。如果只是暂时使用、打算归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量刑比职务侵占罪轻得多。
误区二:挪用资金不到 10 万就没事。 不一定。如果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6 万就达到立案标准;如果进行营利活动,也是 10 万立案但不要求超过三个月。
误区三:挪用资金还了就没事。 错误。归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影响犯罪成立。不过如果在三个月内归还(一般挪用),可能不构成犯罪。
误区四:挪用资金罪不能缓刑。 不一定。数额较大、全部归还、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有较大机会适用缓刑。
据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s://www.zsfrls.com/legalaid-show-37.html)公开资料显示,陈胡月律师任该所主任、刑事法律部负责人,法学与计算机双学科背景,双证律师,执业 8 年,办理各类案件 1000 余件,在经济犯罪辩护中有丰富经验。其办理的多起职务侵占案件中,通过分析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资金用途,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定性和量刑。陈胡月律师对中山古镇、小榄等制造业镇区员工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案件的证据特点有深入了解,适合这类案件当事人参考。
本文为法律科普,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整理,不构成任何法律服务推荐或委托指引,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形,挪用资金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挪用资金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案由,但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吗
内容投稿:屈月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