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饮酒驾驶的法律后果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处以200以上2000以下的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事故后私了赔偿完对方又来要求赔偿,应首先核查原有赔偿协议,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1)核查原有赔偿协议
1. 确认协议有效性:检查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有效的赔偿协议应满足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2. 审查协议条款:仔细研究协议中的具体条款,特别是是否有“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表述。若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解决纠纷,且赔偿金额是对事故所有损失的综合考量,对方再次索赔可能缺乏依据。
2)分析再次索赔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1. 新发现的损害:若私了后发现新损害,且确由同一事故造成,受损方有权就新损害部分要求追加赔偿。此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
2. 未覆盖的赔偿项目:若私了协议中未包含某些法定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等,受损方可就此提出追加赔偿要求。
3)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1. 对方要求合理的情况:若确认对方的索赔要求合理,如因事故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且之前协议未涵盖,应与对方协商并给予适当的补充赔偿,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对方要求不合理的情况:若对方没有合理理由,仅出于额外获利的目的而再次索赔,应明确拒绝并向其说明之前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保留所有与对方沟通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若对方采取不当手段纠缠,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郑某某与刘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车损、评估费、保全费、保险费、交通费等人民币1807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4日20时20分许,原告郑某某驾驶鲁Q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5线985公里曹村路段,与停在前方左转弯被告刘某某驾驶鲁Q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大量医药费,原告的伤构成七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未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请求。
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郑某某167467.5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朱某某、樊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38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于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20885元。
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樊某某国驾驶鲁Q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郯城郯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郯城(马头)三中路口时,与顺行于前的原告驾驶的鲁Q8××**号小型面包车追尾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
被告安盛天平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11230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樊某某国赔偿原告朱某某车损、评估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49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韦某某、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华联合财保福州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同时协议中第二条约定:
本协议项下款项支付完毕后因本协议项下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即案涉上诉人韦某某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事终结,甲乙丙(胡某某、韦某某容、中华福州中心支公司)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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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事故处理完对方又提出赔偿怎么办呢,事故处理完过后还能起诉吗
内容投稿:史文煜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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