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晚11点,我收到了一条长达59秒的微信语音。点开,是一个男人的声音,背景音里有孩子的哭闹声。他是我一个当事人,上周刚帮他办了取保候审。
他说:“岳律师,我把那张《取保候审决定书》都快看出洞了。上面写着‘因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这几天我闭上眼就做梦,梦见警察又来敲门把人带走。这案子到底算完了没有?后面是不是肯定还得进去?”
说实话,在刑事辩护里,最难熬的不是看守所里的日子,而是取保出来后、案子悬而未决的这段“真空期”。
在刑事案件里,逮捕是比取保候审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一般要同时考虑几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所以,不批准逮捕通常情况是:要么证据还没达到逮捕标准;要么社会危险性不足;要么案件情节、认罪态度、退赔谅解等因素,使检察院认为暂时没有羁押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可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不批捕,解决的是羁押问题,不是定罪问题。所以,取保出来,只是人从看守所回到社会等待案件继续处理。案子还在走。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较为多样。“继续侦查”是常见情形,比如关键证人未能找到,重要物证灭失,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清楚。还有些案件存在犯罪事实无法确定的问题,如多人共同作案,但无法确定具体每个人的行为及责任。
继续侦查,本质上是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继续工作,根据检察院不批捕理由补强证据,常见包括:补充询问被害人、证人;调取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合同材料;补充鉴定、审计、价格认定;核实涉案金额;追查同案人员;核实退赃退赔、谅解情况。
第一种:证据补强后,再次提请逮捕。
如果检察院不批捕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继续侦查后补到了关键证据,比如完整流水、被害人陈述、同案人口供、鉴定意见等,案件可能重新达到逮捕条件。这时,公安机关可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若发现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比如原本的轻伤害案件因伤情鉴定升级为重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更严重的犯罪构成,公安机关也会依程序重新提请逮捕。
第二种:取保期间违反规定,被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不是自由身。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要及时报告;传讯时要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一旦违反规定,轻则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则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第三种: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认为仍有羁押必要。
不批捕发生在侦查阶段,但案件后面还可能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后续证据已经稳定,涉案金额较大,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或者出现逃避诉讼、干扰证据、拒不退赔等情况,仍可能被重新羁押。
第四种:法院判决实刑后收监执行。
这也是很多人忽略的一点。取保候审不代表最后一定缓刑。有些案件从头到尾都没有再逮捕,但法院最后判实刑,判决生效后仍然要收监执行。
从实务看,取保后仍需高度警惕的,主要有几类。
一是涉案金额较大、量刑明显偏重的案件。
比如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开设赌场、帮信、掩隐等案件,如果金额、流水、获利、被害人人数较大,即使暂时不批捕,后续风险仍然不低。
二是同案人员还没到案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主犯、上线、资金链还没查清,公安机关后续侦查空间很大。
三是被害人持续控告、矛盾没有化解的案件。
尤其是经济类案件,如果退赔不到位、谅解没有形成,案件很难真正降温。
四是取保后态度不好、不配合到案的案件。
有些人取保后觉得“我赢了”,传唤不到、电话不接、地址变更不报告。这样最容易触发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本身就是一个积极信号。它同时也是你的一面盾牌。它证明了,在这个案子里,公权力是审慎的,法律程序在起作用。
无论是证据不足,还是无逮捕必要,都说明案子没有到 “必须关押、从重处罚” 的地步。这是法律给你的一次机会,也是刑事程序里为数不多的 “缓冲期”。
不用过度焦虑,珍惜这个机会,依法依规,该争取的争取,该弥补的弥补,大部分人都能得到一个相对体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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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后会不会再被刑事拘留,不批捕取保候审还会被起诉吗
内容投稿:赵瑶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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