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婚内强奸的司法认定,20多年来只做了一件事:把“同居义务推定失效”这条线,从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极端场景,一步步往外推到离婚冷静期。2025年内蒙古案的公诉表明,目前这条线已经推到了“协议离婚冷静期+事实分居”这个位置,但尚未有生效判决最终确认。
1999年王卫明案划定的规则至今没有变,变的是哪些场景被认定为“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从来就没写过“丈夫除外”这几个字。条文原文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依然如此。丈夫能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法律没说能,也没说不能。
这个空白,是靠两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填上的。
第20号白俊峰案(1998年)先划了“不构成犯罪”的那一侧: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构成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推定承诺,丈夫一般不构成强奸罪。
第51号王卫明案(1999年)紧接着划了“构成犯罪”的那一侧: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这个推定承诺失效,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
把这两个案例放在一起,规则就清楚了——结婚证本身不是免责金牌,也不是永久枷锁。关键看婚姻关系当时处于什么状态。
带有双方合影的结婚证实拍画面
王卫明的具体案情很明确:1996年6月分居并起诉离婚,第一次没判离,1997年3月再次起诉,10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送达双方。10月13日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住处,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院判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裁判理由的核心逻辑是一句话:
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推定”这个词是关键。既然是推定,就能被推翻。什么情况下推定失效?当婚姻进入法定解除程序时——起诉离婚、判决离婚、进入离婚诉讼,这些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节点,不是“感情好不好”这种主观判断。
王卫明案之后二十多年,婚内强奸的认定场景经历了三次明确的扩张。
第一次,离婚判决未生效阶段——王卫明案本身。时间窗口极窄:判决书已送达,15天上诉期还没过,离婚判决还没生效。这是最极端的场景,也是最没有争议的场景。
第二次,长期分居且婚姻实质破裂——2021年上海某案,夫妻长期分居期间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婚姻关系异常期”为依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场景没有离婚诉讼程序节点,但分居本身构成了同居义务实际终止的证据。
第三次,离婚冷静期+事实分居——2025年内蒙古案。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与被害人于2025年2月27日申请协议离婚,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处于分居状态。3月21日,被告人因怀疑妻子出轨,对她进行殴打致腰椎L2-L4横突骨折(轻伤一级),随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
检方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羁押超15个月,多次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检方认为其“有暴力倾向、有继续羁押必要”。
内蒙古额尔古纳市检察院出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通知书
这次扩张的本质是:协议离婚冷静期被纳入“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的范畴。王卫明案针对的是诉讼离婚场景,内蒙古案针对的是协议离婚场景——两者都满足“已启动法定解除程序”这个核心条件。
但必须说清楚:内蒙古案目前仅是公诉标准,尚未宣判。 该案将于2026年9月8日一审二次开庭,最终裁判结果将决定离婚冷静期场景的婚内强奸认定能否从“公诉层面”推进到“生效判决层面”。
第一个原因,证据标准极高。婚内强奸案天然比普通强奸案难证明——精斑、伤痕、反抗痕迹这些物证,在夫妻共同生活的场景中常常被稀释。
2023年河南濮阳尹某案就是典型:夫妻分居、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被指控强奸,羁押285天后,濮阳县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后来获得国家赔偿。经鉴定,女方身体部位、衣物均未检出精斑。
这个结果说明了一件事:即使满足了“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这一前提,检方仍然需要直接物证支撑“违背意志”这一核心要件。 没有直接物证,离婚诉讼、分居这些程序节点本身不足以定罪。
内蒙古案之所以能走到公诉阶段,恰恰是因为它拥有濮阳案缺失的东西:轻伤一级的暴力伤害结果、拍摄视频的强制行为证据、分居状态的客观事实。这三项加在一起,让“违背意志”的证明不再只依赖被害人陈述。
第二个原因,在没有明确程序节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定罪极为谨慎。《刑事审判参考》的规则写得清楚:案发前女方提出过离婚但还没正式去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定强奸罪要特别慎重。
换句话说,单纯感情不和、没有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程序启动的,即使有暴力行为,也很难被认定为婚内强奸。 在公开案例中,这类场景下至今没有生效有罪判决。
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还在另一个维度上推了一把:张某强奸案明确,家暴情境下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自愿,应充分考虑家暴的控制实质。
这个规则虽然没有直接改变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但它解决了一个实践中的常见困境——受暴妻子在暴力压制下不反抗,不等于同意。
回到最初的问题。20多年来,中国婚内强奸的司法认定没有改变王卫明案确立的核心框架,变的只是“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这个概念的覆盖范围。
从离婚判决未生效,到长期分居,再到离婚冷静期加事实分居,每一步扩张都在重复同一个逻辑:当同居义务的推定基础松动时,丈夫的身份不能自动等于性同意。
内蒙古案如果最终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将意味着这个边界在协议离婚场景下被正式确认;如果没有,则当前的扩张仍然停留在公诉层面,属于“有倾向但未定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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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喻艺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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