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前提,凡符合轻伤以上伤情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当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故意夸大伤情,采用自伤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进行伤害使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结果,以期对嫌疑人报复、恶意勒索。辩护人代理故意伤害罪案件,对伤情结果与行为之间进行因果关系割裂,能够起到釜底抽薪,帮助嫌疑人洗脱冤情、出罪的目的。
造作伤为非自杀性自伤,以物理性损伤的方式自行或授意他人对自己造成伤害,改变原有伤情程度,使其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伤情。造作伤多以外力和锐器对骨骼和伤口进行伤害或扩大。
行为人故意制造造作伤,多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依据行为人所具备的身份和主观目的,可以将造作伤形成原因归类如下:
(1)报复或恶意索财:在冲突型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与嫌疑人积怨较深,矛盾较大。发生冲突后,明知现有的伤情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多也就是按照治安管理法律予以拘留、罚款,出于报复动机、借机索要巨额赔偿或以伤情作为谈判筹码,人为扩大损伤后果进而实施栽赃嫁祸行为。此种情形下造作伤的行为人要么具备一定文化素养,知晓我国伤情鉴定的基本知识,要么是咨询专业人员(例如医护人员、法律从业人员等)后由他人协助完成。
(2)逃避刑事追责:伤情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除了确定被害人身份外,对某些案件定性,量刑定量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刑法规定防卫人必须是在受到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如何确定“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防卫人的伤情就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同造作伤伴生的是抵抗伤概念,抵抗伤是在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主动或被动防御所形成的伤情,前者被称为主动性抵抗伤,例如在凶犯持刀砍劈时,空手夺白刃后在手掌部位所形成的伤口;后者被称为被动性抵抗伤,例如在凶器落下时用手臂外侧进行阻挡所形成的伤口。这几天网络上引发热议的“巴厘岛情侣死亡案”中,印尼警方在男性死者左右手掌处均发现有割伤的情况,就符合主动性抵抗伤的成伤机制。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故意制造造作伤,伪装成抵抗伤进而逃避刑事责任的情形。
(1)人为延长创口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不同伤情结论(重、轻)所对应的不同创口长度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以上即可认定为轻伤二级)。通过使用较锋利的锐器在原有创口基础上进行切割,延续创口长度,使伤口总长度达到轻伤害的认定标准。此类造作伤最为常见,操作简单,行为人所承受的痛苦比较低。此类造作伤发生时间与提起鉴定时间多存在时间间隔,新旧伤口愈合程度不一,创缘整齐,较为容易识别。
(2)牙齿损伤性造作伤
借助小诊所医护人员的帮助,使用拔牙工具将牙齿拔出。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即可认定为轻伤二级,所以行为人多以拔出2枚牙齿作为常见。其所脱落的多为健康牙齿,牙龈不存在损伤,部分行为人在报案后不愿交出脱落的牙齿或借故牙齿丢失,阻碍司法鉴定人员对牙齿脱落原因进行鉴定。
(3)其他常见造作伤
除了最为常见的人为延长创口、牙齿损伤形成的造作伤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造作伤,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仔细甄别是否为行为人(被害人)造作形成:如用尖锐工具刺穿鼓膜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造作掌骨(鼻骨、胸骨、肋骨)骨折、伪装内部脏器出血、功能性损伤等。
(1)因果关系的割裂从根本上排除了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在一起伤害案件中,必须先查明损害结果是谁造成的,如果伤者的损害与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割裂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谈不上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2)辩护人要准确、详实的掌握案件资料,发现疑问。造作伤行为人一般为非专业人士,仅凭其浅显的法医学、法学知识很难不留下纰漏,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① 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案发当时双方发生搏斗的具体过程、行为手段、击打部位和最终致伤部位是否与伤情鉴定意见载明的部位一致。损伤方式、损伤经过和损伤本身能否相互印证。如果案发现场有视频监控,要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提取;
② 关注冲突发生的时间与被害人报案、治疗的时间间隔,审查被害人是否有造作的时间和空间条件。通常情况下,民警接警后会通过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对伤者进行询问,并及时安排就医,医院的诊疗病例是第一手资料。除特殊伤情在案发时不能及时发现,需遵医嘱进行复查外,如果出现被害人没有及时就医而后却向公安机关报告较重伤情的,则伤情形成存在疑点;
③ 被害人行为反常。例如在牙齿损伤性造作伤中,被害人拒不交出脱落的牙齿,或不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伤情形成原因鉴定;被害人对损伤时间和致伤工具的陈述与案情矛盾(例如伤者自述被嫌疑人用砖块砸伤掌骨,但经检验其掌骨有类圆形挫裂创,认为该损伤具有类圆形作用面的物体打击所致,砖块作用不能形成);被害人在发生冲突后,舍近求远就医,或者不去大医院而去小诊所就医;
④ 及时启动伤情形成原因鉴定或造作伤鉴定。实践中大部分造作伤都是由伤者自行造成,只有极少数有专业人员参与,由法医鉴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很容易识别。
作者简介:
安远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所刑事委员会成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核心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尤其在跨境类犯罪(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等)、性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涉诈骗类)、职务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罪)、环食药知案件(涉野生动物罪)的全流程辩护与代理。
研究生学历,接触及从事刑事辩护十年,业务覆盖犯罪预防阶段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及内部调查;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审判阶段罪轻、无罪及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公诉案件申诉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自诉案件的代理等法律业务。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规则、事实认定逻辑有体系化研究,擅长处理大额涉案、复杂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近十起刑事案件取得终止侦查、不起诉的无罪效果,多起涉黑恶、贪贿、诈骗罪刑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中国法学会会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河北省“引航青春 法护成长”普法宣讲团成员,河北省深州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女子监狱“乡音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团成员,“木兰有约”燕赵巾帼法制宣讲团成员、河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实训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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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诉期间可以民诉吗,公诉期过了会怎么样
内容投稿:吕钰锦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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