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可以撤销吗,公安机关能否自行撤销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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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可以撤销吗,公安机关能否自行撤销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能否自行撤销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可以撤销吗

一、交通事故报案后可以撤销吗

交通事故报案后是否可以撤销,需根据以下情况决定:

1、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就事故赔偿已经协商成功的,可以向交警说明情况,要求撤案

2、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不得撤销,交警仍应予以处罚。申请撤诉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可以撤销吗

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且当事人就事故赔偿已经协商成功,也可以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撤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不得撤销,交警仍应予以处罚。

总的来说,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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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认定书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文件,它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起着决定性作用。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能不能自行撤销呢?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公安机关在处理事故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公安机关是否能自行撤销事故认定书。

一、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它是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划分的一种认定,在后续的保险理赔、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诉讼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比如,在双方车辆碰撞的事故中,事故认定书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个比例来进行理赔。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

2013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某某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

\n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乐人社工时〔2013〕05号《中止通知》。

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采纳证据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和采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

本案事故认定书违背案件客观事实,非法作出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但交警部门并没有依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其作出的责任划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依法送达张某某,其程序存在违法。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实办案交警曾明确告诉张某某方,张某某是没有责任的。

客观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是自行摔倒,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没有和倒在地上的被上诉人接触,这从原审判决所记载被上诉人诉讼中所提本案事故车辆鲁N×××××号中型箱式货车实际车主是王某某,登记挂靠在我公司名下,张某某并非我公司雇佣驾驶员,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各方当事人关系,导致漏列实际车主王某某及错误适用法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48元,由上诉人平原县海洋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订本):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版):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一百零五条

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可以撤销吗,公安机关能否自行撤销事故认定书”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安机关能否自行撤销事故认定书呢,交警总队撤销事故认定书

内容投稿:任洁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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