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的。针对这种情况,有专利法对此类情况作了规定,即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对你说的这种情况进行了保护。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你们可以针对商品的外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保护你们的权益。
1)如何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一次卖绝的办法有以下特征:
第一,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第三,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不得仿制,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任由他人复制。
第四,该作品在不同种类的产品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按照这种办法,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
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
2)知识产权的内容有哪些
深刻理解知识产权这种新型民事权利的特点,对于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进而战胜竞争对手。
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是,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学界却莫衷一是。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以上规定涵盖了目前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控制权
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2、使用权
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按照性质和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处分权
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
4、收益权
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申请一个外观专利的费用因多种因素而异,主要包括官费和代理费两部分。以下是对这两部分费用的详细解析:
1)官费
1. 申请费: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停征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因此当前无需缴纳此费用。
2. 审查费: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进行初步审查,可能产生审查费,全额为750元。但符合减缓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费用减缓。
3. 年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需每年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年费根据专利年限逐步增加,具体为:第1▷3年每年600元,第4▷5年每年900元,第6▷8年每年1200元,第9▷10年每年2000元。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专利权人可享受年费减免政策。
4. 其他费用: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可能还需缴纳印花税等小额税费,具体金额依据当地规定。
2)代理费
若选择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则需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因地区、代理机构知名度、专利申请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3)费用减缴政策
国家设立了专利费用减缴政策,以鼓励创新和减轻负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请求减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减缴比例根据申请人类型(个人、单位或共同申请)而定。减缴政策可能涉及审查费、年费等多个方面。
1.从通常情况来讲,外观专利主要是针对某一款特定产品的外观去申请的。
这是因为法律层面上,每个外观设计都有其独特与创新之处,需针对特定产品形态申请专利,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2.若一个外观专利涵盖多款不同产品外观,就易使保护范围模糊,在侵权判定等环节易引发争议。 不过,在特殊情形下,若不同产品外观关联紧密或属于同一设计构思的变体,且经专利审查机构等认可,或许可在一个外观专利申请中包含多个相关产品外观,但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审查实践来确定。
✎温某某诉蔡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蔡某某赔偿温某某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驳回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n将该三款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较,情况如下:
两者均为类似于易拉罐的圆柱体,罐体的上端和下端均向里凹陷,上端均有两孔形成的拉环状,下端均有三个小凹孔,两者的形状基本相同;
该三款被诉侵权产品罐身分别为卡通猫图案、由宽窄不同的多个弧形色块与圆形水滴组合成的图案、以冰块以及水珠和圆球组合成的类似于冰川造型的图案,而本案专利产品的罐身为小树、沙滩和海水构成的风景图案,故三款被诉侵权产品均与本案专利产品的罐身图案不相同,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应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相比较,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近似。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830455426.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该输入法的图形用户界面创造性地采用动态进度条的方式实时显示用户的输入量和金币的获取状态,用可视化的方式增强了用户获得奖励的预期,增加了输入过程中的趣味性,大大提升了用户体验,获得了大批用户以及大量用户好评。
被告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触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触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455426.5)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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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外观可以申请专利吗知乎,外观专利有用吗
内容投稿:康妍文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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