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规的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对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中的房地产部分进行估价。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电表迁移费、空调迁移费不包括在评估之内。第四条桂林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第五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成新等分类以栋为单位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类评估应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装修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第七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
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第八条同一拆迁范围分类评估应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方法:
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非住宅房屋的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三项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公益事业房屋、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第十条房屋区位价因素,以本市划分的拆迁地段区位为依据。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估价依据,采用的评估方法等相关事宜。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第十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并对评估机构的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如评估机构及其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与《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一个户口本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一户。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政策以及家庭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居住在同一处,并且共同使用一个户口本,那么他们通常被视为一户。
2.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家庭成员因为某些原因(如婚姻、独立居住等)而拥有不同的户口本,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视为不同的户。一些地区或政策可能会对“户”的定义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异。
3.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户”的认定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标准和程序。例如,在申请宅基地、拆迁补偿等方面,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确定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
一个户口本通常被视为一户,但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对自己的户籍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答案。
✎齐某某某与齐某某某拥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齐某某某生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齐某某某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齐某某承担。
可见,“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商品房”是拆迁安置办法、手段,是对原房屋产权人进行回迁安置的结算方式、程序性规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获得回迁安置房是一个完整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不应把拆迁政策中的“定价补偿”和“回购安置房”人为割裂开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齐某某某生负担(已交纳)。
✎赵某某与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拆迁安置房(朱紫巷鑫鼎花园11栋2-4号两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49.53㎡);
2.判令被告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31254元(45.10㎡×3元×231个月);
3.判令被告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87600元(参照相同区域租金400元/月×219个月);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其一直以1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4年6月30日,亦同意继续按1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告对此无异议,主张从2014年7月1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缔嘉公司承接鑫鼎花园项目的开发,应当由缔嘉公司继续履行原告的拆迁协议,交付原告拆迁安置房,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2014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6080元,案件受理费75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赵某某与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拆迁安置房(紫霞巷鑫鼎花园11栋1-7号二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48.42㎡);
2.判令被告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22848.21元(37.25㎡×3元×231个月);
3.判令被告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65700元(参照相同区域租金300元/月×219个月);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称其一直以1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4年6月30日,亦同意继续按1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原告对此无异议,主张从2014年7月1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缔嘉公司承接鑫鼎花园项目的开发,应当由缔嘉公司继续履行原告的拆迁协议,交付原告拆迁安置房,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临时安置补助费26376元,并自2021年3月起,于每月末日前向原告赵某某支付当月临时安置补助费329.7元至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被告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桂林市象山区鑫鼎花园11栋2单元1-5号房屋交付给原告赵某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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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桂林象山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桂林象山区哪些地方要拆
内容投稿:陶洁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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